古本竹书纪年辑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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古本竹书纪年辑证


古本竹书纪年辑证


第1页:古本竹书纪年辑证目录
第1页:夏纪
第2页:殷纪
第3页:周纪
第4页:〔附〕五帝纪
第5页:晋纪
第6页:魏纪
第7页:〔附一〕无年世可系者
第8页:〔附二〕《存真》《辑校》《订补》等所引《纪年》存疑
第9页:〔附三〕《路史》所引《纪年》辑证


夏纪

〔一〕《汲冢书》:禹都阳城。《续汉书.郡国志》二注

  臣瓒曰:……《汲郡古文》亦云居之,不居阳翟也。《汉书.地理志》注

  《汲冢古文》并云:“禹都阳城。”《礼记.缁衣》正义

  案:《汉书.地理志》注:“臣瓒曰:《世本》禹都阳城,《汲郡古文》亦云居之,不居阳翟也。”《礼记》正义所引,本作“咸阳”,阮元校勘记引齐召南说“‘咸阳’当作‘阳城’”,据改。《存真》作“禹都阳城”。《辑校》作“居阳城”。《订补》云:“朱本正文作‘禹都阳城’。误引《世本》文,王氏改之,是。”《辑校》、《订补》似仅据《汉书》注,《续汉书》注所引明作“禹都阳城”。至臣瓒所云“《汲郡古文》亦云居之”,即承所引《世本》之 “禹都阳城”而来,是《纪年》、《世本》之文本同,《礼记》正义谓“《世本》及《汲冢古文》并云‘禹都阳城’”,可证。《存真》本不误,《辑校》、《订补》似以不误为误。《礼记.缁衣》正义所引,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、《订补》皆失收。又《订补》所引《路史.后纪》卷一二注,见本书附录。

〔二〕《纪年》曰:禹立四十五年。《太平御览》卷八二皇王部

〔三〕(《纪年》):益干启位,启杀之。《晋书.束皙传》

  《汲冢书》云:……益为启所诛。《史通.疑古》

  (《竹书纪年》):后启杀益。《史通.杂说上》

  案: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作“益干启位,启杀之”。《辑校》云:“《史通》《疑古篇》、《杂说篇》两引‘益为后启所诛’。”所引与《史通》原文不合。

  《韩非子.外储说右下》“潘寿言禹情”注:“言禹传位于益,终令启取之。”《战国策.燕策一》:“禹授益,而以启人为吏。及老,而以启为不足任天下,传之益也。启与支党攻益,而夺之天下,是禹名传天下于益,其实令启自取之。”(《史记.燕召公世家》略同)《楚辞.天问》:“启代益作后。”王夫之《楚辞通释》卷三云:“《竹书纪年》载益代禹立,拘启禁之,启反起杀益以承禹祀。盖列国之史,异说如此。”《汉书.律历志》:“张寿王言,化益为天子代禹。”皆与《纪年》略同,而传统之说则与此异。《孟子.万章上》:“禹荐益于天,七年,禹崩。三年之丧毕,益避禹之子于箕山之阴。朝觐讼狱者,不之益而之启,曰:‘吾君之子也。’讴歌者不讴歌益而讴歌启,曰:‘吾君之子也。’”(《史记.夏本纪》略同)后世多宗此说,而以《纪年》等书为“妄”。实际益、启之间争夺王位,乃原始社会转变为阶级社会之反映。

〔四〕《竹书》曰:夏后开舞九招也。《山海经.大荒西经》注

  案: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作“九年,舞九韶”。所据为《路史.后纪》卷一三注,见本书附录。“夏后开”即夏后启,汉景帝名启,避“启” 字讳,汉人因改“启”为“开”。吴大澄《韶字说》云:“古文召、绍、韶、招、□、昭为一字。”(《字说》,据《说文解字诂林》补遗卷三上)是“九招”即“九韶”。《帝王世纪》:“启升后十年,舞九韶。”(《太平御览》卷八二引)《山海经.大荒西经》:“开上三嫔于天,得九辩与九歌以下。”又《海外西经》:“夏后启于此舞九代。”《楚辞.离骚》:“启九辩与九歌兮,(夏)〔下〕康娱以自纵。”又《天问》: “启棘宾(商)〔帝〕,九辩九歌。”“九招”、“九韶”、“九歌”、“九辩”,当为一事。

〔五〕启征西河。《纪年》云。《北堂书钞》卷一三帝王部

  案: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作“二十五年,征西河”。所据为《路史.后纪》卷一三注,见本书附录。

  《帝王世纪》∶“(启)三十五年,征河西。”(《御览》卷八二引,“河西”当即“ 西河”。)启征西河必有史实。今本《纪年》:“(帝启)十五年,武观以西河叛,彭伯寿帅师征西河,武观来归。”其说当出于《逸周书.尝麦》:“其在启之五子,忘伯禹之命,假国无正,用胥兴作乱,遂凶厥国,皇天哀禹,赐以彭寿,思正夏略。”朱右曾《逸周书集训校释》云:“五子,五观也,亦曰武观,启子。”《吕氏春秋.音初》:“殷整甲徙宅西河。”古本《纪年》:“河□甲整即位,自嚣迁于相。”(见后)是西河即相,今之河南安阳,与观地(观在卫)相近。所谓“ 启征西河”,疑即指启诛五观。

〔六〕《竹书》云:即位三十九年亡,年七十八。《真诰》卷一五注

  案:《存真》作“二十九年【陟】,年九十八”,所据为《路史.后纪》卷一三注。《辑校》从《真诰》注。《真诰》云:“夏启为东明公,领斗君师。”注:“禹之子也,姓姒。”下即引《竹书》云云。 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所引《路史.后纪》卷一三注,见本书附录。

  《辑校》云:“《太平御览》八十二引《帝王世纪》:‘启升后十年,舞九韶。三十五年征河西。’而《通鉴外纪》:‘皇甫谧曰:启在位十年。’则《世纪》不得有三十五年之文,疑本《纪年》而误题《世纪》也。此与《真诰》所引‘启三十九年亡 ’符同。《路史》注既引《纪年》‘启在位二十九年’ ,故‘征西河’亦云‘在二十五年’矣,未知孰是?”

〔七〕薛瓒《汉书集注》云:(《汲郡古文》)又云:太康居斟寻。《水经.巨洋水注》

  臣瓒曰:……《汲郡古文》云:太康居□寻。《汉书.地理志》注

  臣瓒云:……《汲冢古文》云:太康居斟寻。《史记.夏本纪》正义

  《汲冢古文》云:太康居斟寻。《史记.周本纪》正义

  案:《巨洋水注》等书引《汲郡古文》云:“太康居斟寻,羿亦居之,桀又居之。”乃隐括之辞,非原文。

  《水经注》称薛瓒《汉书集注》,裴骃《史记集解序》、颜师古《汉书叙例》作“臣瓒 ”,以为“莫知姓氏”,裴氏又称其书名《汉书音义》,皆与郦氏异。《穆天子传》叙录有校书郎傅瓒者曾参与校理之役,《史记索隐》以为即臣瓒,又引刘孝标说以为于瓒。《叙例》谓臣瓒“举駮前说,喜引《竹书》 ”。《索隐》以为傅瓒,疑是。臣瓒所引《竹书》,称《汲郡古文》或《汲冢古文》。

〔八〕薛瓒《汉书集注》:……(《汲郡古文》)又云……羿亦居之。《水经.巨洋水注》

  臣瓒曰:……《汲郡古文》云:……羿亦居之。 《汉书.地理志》注

  臣瓒云:……《汲冢古文》云:……羿亦居之。 《史记.夏本纪》正义

  《汲冢古文》云:……羿亦居之。《史记.周本纪》正义

  案:《巨洋水注》等书引《汲冢古文》云:“太康居斟寻,羿亦居之,桀又居之。”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据此作“【羿居斟寻】”。

〔九〕《纪年》曰:帝相即位,处商丘。《太平御览》卷八二皇王部

  案:《辑校》“帝相”作“后相 ”(《存真》同),“处”作“居”,影宋刻及鲍刻《御览》皆与所引异。

  《左传.僖公三十一年》:“冬,狄围卫,卫迁于帝丘。卜曰三百年。卫成公梦康叔曰:‘相夺予享。’公命祀相,宁武子不可,曰:‘鬼神非其族类,不歆其祀。杞、鄫何事?相之不享于此,久矣!非卫之罪也。’”是帝相曾处帝丘。王应麟《通鉴地理通释》卷四因谓“今按‘商丘’当作‘帝丘’”。《存真》云:“‘商’当为‘帝’。帝丘,秦汉之濮阳,……《左传》‘卫迁帝丘,卫成公命祀相’,是也。 ”(雷学淇《考订竹书纪年》卷二说同)疑是。

〔一〇〕《纪年》曰:(帝相)元年,征淮夷。《太平御览》卷八二皇王部

  案: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作“元年,征淮夷、畎夷”。据《路史》增“畎夷”二字。《辑校》又引《后汉书.西羌传》:“后相即位,元年,乃征畎夷。”《存真》未收。《订补》云:“按《西羌传》云:‘后 相即位,乃征畎夷 ’,注不云出《纪年》,王氏盖以《西羌传》三代事多本《纪年》而推定之,惟欠释明,偶失。”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所引《路史.后纪》卷一三注,见本书附录。

  甲骨文所记方国有“隹尸”(《殷虚书契后编》下三六.六),郭沫若同志云:“卜辞有隹尸,殆即淮夷。”(《殷契粹编》考释页五)有关 “淮夷”史事,屡见西周金文及先秦典籍。

〔一一〕《纪年》:二年,征风夷及黄夷。《太平御览》卷八二皇王部

  (《竹书纪年》曰):后相即位,二年,征黄夷。《后汉书.东夷传》注

  《竹书纪年》曰:(相)二年,征黄夷。《通鉴外纪》卷二

  案:《辑校》所引尚有《路史.后纪》卷一三注一条,见本书附录。

  雷学淇《竹书纪年义证》卷八云:“《后汉书.东夷传》曰:‘夷有九种,曰畎夷、于夷、方夷、黄夷、白夷、赤夷、玄夷、风夷、阳夷。’……黄白赤玄以服色而别者,与方风等皆近海之夷。”

〔一二〕(《竹书纪年》曰):(后相)七年,于夷来宾。《后汉书.东夷传》注

  《纪年》曰:(相)七年,(干夷来宾)。《通鉴外纪》卷二

  案:《通鉴外纪》作“干夷”,误。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所引《路史.后纪》卷一三注,见本书附录。

  甲骨文中所记方国有“盂方”(《殷虚书契后编》上一八.六),且屡见,郭沫若同志云:“所谓盂方者,可知乃殷东方之国也。……宋地亦有名盂者,《春秋.僖二十一年》‘宋公、楚子、陈 侯、蔡侯、郑伯、曹伯会于盂’。杜注:‘宋地,襄邑西北有盂亭。’地在河南睢县。又《左传.哀二十六年》:‘六子在唐盂’,顾栋高谓与睢县之盂为一地。余意卜辞之盂方当即此附近之古国。”(《卜辞通纂》考释页一二七)“盂方”当即“于夷”。杨树达《积微居甲文说》云:“于夷即卜辞之盂方。” (卷下页四四)陈逢衡《竹书纪年集证》卷一〇、雷学淇《竹书纪年义证》卷八皆谓“于夷”即《禹贡》之“ 嵎夷”。《禹贡》战国时人所为,距商代已远,且地在今山东蓬莱一带滨海之地(顾颉刚先生说,见《中国古代地理名着选读》页一三),地望亦不甚合。

〔一三〕薛瓒《汉书集注》云:按《汲郡古文》:相居斟灌。《水经.巨洋水注》

  案: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均引有《汉书.地理志》注,《订补》云:“《汉书.地理志》注无引臣瓒此注,朱、王二氏偶失检,误引。”又《辑校》所引《路史.后纪》卷一三注,见本书附录。

 《帝王世纪》:“帝相一名相安,自太康已来,夏政凌迟,为羿所逼,乃徙商丘,依同姓诸侯斟灌、斟寻氏。”(《御览》卷八二引)

〔一四〕(《竹书纪年》曰):后少康即位,方夷来宾。《后汉书.东夷传》注

  案:《存真》后有“献其乐舞” 四字。《辑校》云:“《路史.后纪》十三注引此,下有‘献其乐舞’四字,疑涉帝发时事而误。”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所引《路史.后纪》注,见本书附录。

  杨树达《积微居甲文说》云:“ 卜辞关涉方族者至多,……方在殷时为一至强之国族,其事灼灼甚明。……《后汉书.东夷传》……李注引《竹书纪年》曰:‘少康即位,方夷来宾。’据此知方族之立国,远在夏时,少康中兴,方尝效顺。”(卷下页四二至四四)

〔一五〕《纪年》曰:帝宁居原,自迁于老丘。《太平御览》卷八二皇王部

  案:《御览》影宋刻本“老丘” 作“老王”,鲍刻本作“老丘”,是。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作“老丘”,并据《路史.后纪》卷一三注,于“ 自”字下补“原”字。《路史》注所引见本书附录。

  “帝宁”或作“帝予”(《史记.夏本纪》),或作“帝杼”(《世本》、《夏本纪》索隐引),或作“后杼”(《左传.襄公四年》),或作“□”(《墨子.非儒下》)。

〔一六〕《汲郡竹书》曰:柏杼子征于东海及王寿,得一狐九尾。《山海经.海外东经》注

  《汲冢竹书》:伯杼子往于东海,至于三寿,得一狐九尾。《稽瑞》

  《书纪年》曰:……夏伯杼子东征,获狐九尾。 《太平御览》卷九〇九兽部

  案:《稽瑞》原引作《汲冢周书》,据《山海经》郭注,“周书”当为“竹书”之误。本条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、《订补》失收。又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所引《路史.后纪》卷一三注,见本书附录。

  雷学淇《竹书纪年义证》卷九云:“三寿,东海之国名也。郭璞《山海经》注引作王寿,《路史》注云:‘即平寿也。’《逸书.王会》曰: ‘青丘狐九尾。’孔晁注云:‘青丘,海东地名。’《山海经》曰:‘青丘国,其狐四足九尾。’《淮南子.本经训》曰:‘缴大风于青丘之泽。’《抱朴子》云: ‘黄帝东至青丘,过风山。’当即纪中风夷之国,三寿盖近之。”

〔一七〕《竹书纪年》曰:后芬即位,三年,九夷来御,曰畎夷、于夷、方夷、黄夷、白夷、赤夷、玄夷、风夷、阳夷。《太平御览》卷七八〇四夷部

  《竹书纪年》曰:后芬发即位,三年,九夷来御。《后汉书.东夷传》注

  《竹书纪年》曰:(槐)三年,(九夷来御)。 《通鉴外纪》卷二

  案:《后汉书》注,影宋绍兴本作“后芬发即位”,殿本无“发”字。《存真》作“后芬发”。《辑校》云:“《御览》‘芬’作‘方’,所据为鲍刻本,影宋本作“ 芳”,当为“芬”字之讹。又《御览》所引“曰畎夷” 等十九字,《辑校》引郝懿行《竹书纪年校正》卷三之说,以为“疑本注文,误入正文”。《存真》有,《辑校》删。《订补》云:“以文义观之,此十九字似属正文。”是。《辑校》所引《路史.后纪》卷一三注,见本书附录。

  “九夷”之称,典籍恒见。《墨子.非攻中》:“九夷之国,莫不宾服。”孙诒让《墨子闲诂》卷五云:“《尔雅.释地》云:‘九夷、八狄、七戎、六蛮,谓之四海。’《王制》孔疏云:‘九夷依《东夷传》九种,曰:畎夷、于夷、方夷、黄夷、白夷、赤夷、玄夷、风夷、阳夷。’…… 此九夷与吴楚相近,盖即淮夷,……《书叙》云:‘成王伐淮夷,遂践奄。’《韩非子.说林上篇》云:‘周公旦攻九夷而商盖伏。’‘商盖’即‘商奄’,则九夷亦即淮夷……。”孙氏之说近是。

〔一八〕《竹书纪年》曰:洛伯用与河伯冯夷斗。《水经.洛水注》

  《竹书》作冯夷。《山海经.海内北经》注

  案:《存真》列于“后芬发即位 ”后,《辑校》附于“无年世可系者”。今从《存真》。

  雷学淇《竹书纪年义证》卷九云:“河、洛二国名,即西河有洛之类,《周礼》所谓泽国也。‘用’与‘冯夷’二君名。斗者,《说文》曰‘ 遇也’,《玉篇》曰‘争也’,谓相遇而争,初非有心于战也,犹《孟子》言邹与鲁哄矣。《归藏易》曰:‘ 昔者,河伯筮与洛伯战而枚占,昆吾占曰:不吉。’(《路史》、《玉海》并引之)即此事。盖主兵者,洛伯也。《水经.洛水注》据《太公金匮》、《河图》、《乐录》以二伯为河洛之神,非是。”

〔一九〕《纪年》曰:后芬立四十四年。《太平御览》卷八二皇王部

  案:《辑校》所引《路史.后纪》卷一三注,见本书附录。

〔二〇〕《纪年》云:“后荒即位,元年,以玄珪宾于河,命九东狩于海,获大鸟。”《北堂书钞》卷八九礼仪部

  《纪年》曰:后荒即位,元年,以玄璧宾于河,狩于海,获大鱼。《初学记》卷一三礼部上

  《纪年》曰:后芒即位,元年,以玄珪宾于河,东狩于海,获大鱼。后芒陟位,五十八年。《太平御览》卷八二皇王部

  案:《书钞》所引,《存真》删 “命九东”三字,“鸟”作“鱼”。《辑校》云:“‘ 九’字下,或夺‘夷’字,疑谓后芬时来御之九夷。” 《订补》云:“案各书所引皆作‘获大鱼’,《书钞》‘鸟’字当是‘鱼’误。”《存真》、《订补》所引《路史.后纪》卷一三注,见本书附录。

  《史记.三代世表》索隐:“帝芒,音亡,一作荒。”诸书所引《纪年》或作“后芒” ,或作“后荒”。

  雷学淇《义证》卷九释“以玄珪宾于河”为“以玄珪沉祭”,是。《左传.昭公二十四年》:“冬十月癸酉,王子朝用成周之宝珪沈于河。” (“沈”字据《史记.周本纪》正义引《左传》补,见洪亮吉《春秋左传诂》卷一八。)以珪璧沈于河以祭河神,为古代宗教迷信表现之一。《尔雅.释天》:“祭川曰浮沈。”《仪礼.觐礼》:“祭川沈。”其俗起源颇早,甲骨文所记即有“沈”祭,多以祭河,且用珪璧之属。《殷虚书契后编》上二三、四:“丁巳卜,其□ 于河牢,沈嬖。”又《铁云藏龟》一二七.二:“丙子卜,宾贞:嬖□○河。”□即□,二玉为一□,陈梦家《殷虚卜辞综述》云:“嬖□疑即璧一双,沈嬖疑即沈璧。”(页五九八)纬书《尚书中候》历举“尧沈璧于河”、“舜沈璧于河”(《古微书》卷四),“周成王举尧舜之礼沈璧于河”(同上卷一三),亦即此俗。

〔二一〕《竹书》曰:殷王子亥宾于有易而淫焉,有易之君绵臣杀而放之,是故殷主甲微假师于河伯以伐有易,灭之,遂杀其君绵臣也。《山海经.大荒东经》注

  河伯仆牛,皆人姓名讬寄也,见《汲郡竹书》。 《山海经.大荒东经》注

  案:《大荒东经》:“王亥讬于有易河伯仆牛。”注即见《汲郡竹书》云云。《存真》下条作“王亥讬于有易河伯仆牛”。上 条 “主甲微”作“上甲微”。《辑校》下条作“河伯仆牛 ”。《订补》所引《路史.国名纪》己,见本书附录。《存真》引于“后泄二十一年”条前,《辑校》附于无年世可系者。今从《存真》。

  王亥,见甲骨文与先秦典籍,王国维《殷卜辞中所见先公先王考》(收《观堂集林》)、吴其昌《卜辞所见殷先公先王三续考》(《燕京学报》第十四期)及顾颉刚先生《周易卦爻辞中的故事》(同上刊第六期)论证甚详,辞繁不具引。《订补》云:“徐文靖《统笺》四、陈逢衡《集证》十二皆以仆牛为地名。王国维《殷卜辞中所见先公先王考》以仆牛即服牛,论证极详,今标点从之。”《大荒东经》注以河伯仆牛皆为人名,与正文颇不合,疑误,现亦从王说,河伯仆牛之间不加顿号。

〔二二〕《竹书纪年》曰:后泄二十一年,命畎夷、白夷、赤夷、玄夷、风夷、阳夷。《后汉书.东夷传》注

  《纪年》曰:帝泄二十一年,加畎夷等爵命。《通鉴外纪》卷二

  案:《存真》据《路史.后纪》卷一三注,后补“繇是服从”四字。据《后汉书.西羌传》,非《纪年》之文,见雷学淇《考订竹书纪年》卷二。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所引《路史.后纪》注,见本书附录。

〔二三〕《纪年》曰:不降即位,六年,伐九苑。立十九年。其弟立,是为帝扃。《太平御览》卷八二皇王部

  案:“立十九年”,据影宋本《御览》,鲍刻本作“六十九年”,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、《订补》所据皆鲍刻。《路史.后纪》卷一三注亦作 “六十九”。今姑据影宋本。“其弟立”七字,影宋本、鲍刻本皆作夹注,《订补》仅以“是为帝扃”四字为夹注。

  不降,《世本》作“帝降”(《史记.夏本纪》索隐引)。雷学淇《竹书纪年义证》卷九云:“九苑,国名,地系未详。《逸周书.王会篇》载伊尹献令正南有‘九菌’,明本或作‘九□’,岂即此欤?”

〔二四〕《汲冢书》曰:胤甲居于河西,天有妖□,十日并出。又言:本有十日,迭次而运照无穷。《太平御览》卷四天部

  《汲郡竹书》曰:胤甲即位,居西河,有妖孽,十日并出。《山海经.海外东经》注

  《汲冢书》曰:胤甲居西河,天有孽,日并出。 《开元占经》卷六

  《纪年》曰:帝仅一名胤甲,即位居西河,天有祅孽,十日并出。《太平御览》卷八二皇王部

  《汲冢纪年》曰:胤甲即位,居西河,十日并出,其年胤甲陟。《通鉴外纪》卷二

  案:《辑校》云:“‘又言:本有十日,迭次而运照无穷’十三字,则恐是注文。”不入辑。《纪年》有注,古籍无征,疑为《竹书同异》之文。《隋书.经籍志》着录有《纪年》十二卷,注云: “汲冢书,并《竹书同异》一卷。”当为记荀勖、和峤本与束皙本之同异。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所引《路史.后纪》卷一三,见本书附录。

  天有十日,十日并出,本为古代神话传说。《庄子。齐物论》“昔者十日并出,万物皆焦。”(“ 焦”原作”照”,据《山海经。海外东经》郭注引改。)《楚辞。招魂》:“十日并出,流金铄石些。”《淮南子。本经训》:“逮至尧之时,十日并出,焦禾稼,杀草木,而民无所食。”闻一些多先生《楚辞校补》云:“案古言天有十日,更番运照,则一时仍只一日,此犹常态也。又言十日并出,则十日同时俱出,故其为热酷烈,异于常时。”(《闻一多全集》第二册页四五三》

〔二五〕《纪年》曰:后昊立三年(帝皋也)。《太平御览》卷八二皇王部

  案: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未引“ 帝皋也”三字,《订补》亦未及,盖以为注文。疑此为《竹书同异》之语。《订补》所引《路史。后纪》卷一三注,见本书附录。

〔二六〕《纪年》曰:后发一名后敬,或曰发惠(其子立,为桀)。《太平御览》卷八二皇王部

  案:“其子立为桀”五字,《存真》未引,盖以为注文,疑为《竹书同异》之语。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所引《路史。后纪》卷一三注,见本书附录。

〔二七〕《纪年》云:后发即位,元年,诸夷宾于王门,再保庸会于上池,诸夷入舞。《北堂书钞》卷八二礼仪部

  《竹书纪年》曰:后发即位,元年,诸夷宾于王门,诸夷入舞。《后汉书,东夷传》注

  (《竹书纪年》)又曰:后发即位,元年,诸夷宾于王门,诸夷入舞。《太平御览》卷七八〇四夷部

  《纪年》曰:(发)元年,(诸夷宾于王门,献其乐舞)。《通鉴外纪》卷二

  案:孔本《书钞》卷八二两引《纪年》此文,一见于“会于上池”条,一见于“会于上池诸夷入舞”条,前条作“保庸”,后条“庸”字作“ 墉”,其余全同。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、《订补》未指出。又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所引《路史.后纪》卷一三注,见本书附录。

〔二八〕薛瓒《汉书集注》……(《汲郡古文》)又云:……桀又居之。《水经.巨洋水注》

  臣瓒曰:……《汲郡古文》云:……桀又居之。 《汉书.地理志》注

  臣瓒云:……《汲冢古文》云:……桀又居之。 《史记.夏本纪》正义

  《汲冢古文》云:……桀又居之。《史记.周本纪》正义

  案:《巨洋水注》等书引《汲郡古文》云:“太康居斟寻,羿亦居之,桀又居之。”《订补》所引《路史.后纪》卷一三注,见本书附录。

〔二九〕《汲冢竹书》曰:不窋之晜孙。《尔雅.释亲》注

  案:《释亲》:“玄孙之子为来孙,来孙之子为晜孙。”注:“晜,后也。”下即引《汲冢竹书》云云。《存真》列于后桀之世,云:“晜孙者,玄孙之孙,己之六世孙也。此云‘不窋之晜孙’,不知所指,意者其指公刘乎?汉刘敬对高帝曰:‘周之先自后稷,尧封之邰,积德累善,十有余世,公刘避桀居豳’,然则公刘正当夏桀之世也。《周本纪》所记代系本不足信。《周语》:‘祭公谋父曰:昔我先王世后稷,以服事虞夏。’云世后稷,则非一世可知。不窋既非弃子,则公刘亦非弃之曾孙可知。汤伐桀至纣十七世,《世本》公刘至文王十六世(《史记》止十二世),世数略相当,故附着之。”《辑校》附于“无年世可系者”。现姑从《存真》。

〔三〇〕《纪年》曰:后桀伐岷山,岷山女于桀二人,曰琬、曰琰。桀受二女,无子,刻其名于苕华之玉,苕是琬,华是琰。而弃其元妃于洛,曰末喜氏。末喜氏以与伊尹交,遂以间夏。《太平御览》卷一三五皇亲部

  《汲冢书》所谓苕华之玉。《山海经.西山经》注

  郭璞曰:《汲冢竹书》曰:桀伐岷山,得女二人,曰琬,曰琰。桀爱二女,○其名于苕华之玉,苕是琬,华是琰也。《史记.司马相如传》集解

  ○苕华。《纪年》。《北堂书钞》卷二一帝王部

  《纪年》曰:桀伐□山,□山庄王女于桀二女,曰琬,曰琰。桀受二女,无子,断其名于苕华之玉,苕是琬,华是琰。《艺文类聚》卷八三宝玉部

  《纪年》曰:后桀命扁伐山民,山民女于桀二人,曰琬,曰琰。桀爱二人,女无子焉,○其名于苕华之玉,苕是琬,华是琰,而弃其元妃于洛,曰妹喜。《太平御览》卷八二皇王部

  《书纪年》曰:桀伐□山,献女于桀,二女曰琬,曰琰。桀受女,刻其名于苕华之玉,苕是琬,华是琰。《太平御览》卷三八一人事部

  炖煌高纳之郡府《纪年》曰:桀伐岷山,岷山女于桀二女,曰琬,曰琰。桀爱二女,无子,刻其名于苕华之玉,苕是琬,华是琰。《太平御览》卷八〇五珍宝部

  炖煌《纪年》曰:桀伐岷山,岷山女于桀二女,曰琬,曰琰。桀爱二女,无子,刻其名于苕华之玉,苕是琬,华是琰。《事类赋》注卷九玉

  案:《辑校》、《订补》所据《御览》盖为鲍刻本。卷一三五所引之“进女于桀二人” ,鲍本如此,影宋本“进”字作“岷山”二字,与卷八二引“山民(岷山)女于桀二人”,《类聚》引“岷山庄王女于桀二女”同。“女”字作动词用,《国语.晋语》韦昭注:“以女进人曰‘女’。”“进”字当为后人所改。《辑校》云:“‘琰’,《御览》引皆作‘玉 ’。”鲍本如此,影宋本皆作“琰”,不误。《御览》卷八〇五一条、《事类赋》注卷九一条,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、《订补》失收。“炖煌高纳之郡府”或为《纪年》之收藏者,待考。

  《韩非子.难四》曰:“是以桀索□山之女,……而天下离。”“□山”即“岷山”。《左传.昭公十一年》:“桀克有缗以丧其国。”是“ □山”亦即“有缗”。《楚辞.天问》:“桀伐蒙山,何所得焉?”“岷”、“蒙”又一声之转。诸书所记,皆当以《纪年》为其注脚。“末喜氏以与伊尹交遂以间夏”,《国语.晋语一》“妹喜有宠,于是乎与伊尹比而亡夏”,与此合。又《订补》云:“按《孙子.用间篇》:‘昔殷之兴也,伊挚在夏……。故明君贤将能以上智为间者,必成大功。’伊挚即是伊尹,与此‘遂以间夏’语相合,可以互证。”《管子.轻重甲》:“女华者,桀之所爱也。”《吕氏春秋.慎大》:“桀迷惑于末嬉,好彼琬、琰。”所谓“女华”、“琬琰”,即岷山二女。

〔三一〕《汲冢古文》曰:夏桀作倾宫、瑶台,殚百姓之财。《文选.东京赋》注

  《汲郡地中古文册书》曰:桀筑倾宫,饰瑶台。 《文选.吴都赋》注

  《汲冢古文》曰:桀作倾宫,饰瑶台。《文选.七命》注

  《纪年》曰:……桀倾宫,饰瑶台,作琼室,立玉门。《太平御览》卷八二皇王部

  案:《订补》所引《路史.发挥》卷六,见本书附录。

  《晏子春秋.内篇谏下》:“及夏之衰也,其王桀背弃德行,为璇室、玉门。”雷学淇《竹书纪年义证》卷一〇云:“《汲冢琐语》曰:‘桀筑倾宫,起瑶台’,《春秋繁露》所谓充倾宫之志也 (《王道篇》)。倾宫者,倾危之义,言高也。高诱《淮南.地形》注云:‘宫满一顷’,此言大矣。”

〔三二〕《书纪年》曰:夏桀末年,社坼裂,其年为汤所放。《太平御览》卷八八〇咎征部

  案: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所引《路史.后纪》卷一三注,见本书附录。《存真》正文删 “其年为汤所放”六字,云:“《淮南子》云:‘桀之时,植社槁而□裂’,即谓此也。《御览》引此云:‘ 其年为汤所放。’”

〔三三〕《纪年》曰:……汤遂灭夏,桀逃南巢氏。 《太平御览》卷八二皇王部

〔三四〕《纪年》曰:……自禹至桀十七世,有王与无王,用岁四百七十一年。《太平御览》卷八二皇王部

  《汲冢纪年》曰:有王与无王,用岁四百七十一年矣。《史记.夏本纪》集解

  徐广曰:……案《汲冢纪年》曰:有王与无王,用岁四百七十一年。《史记.夏本纪》索隐

  《纪年》曰:凡夏自禹以至于桀,十七王。《文选.六代论》注

  《汲冢纪年》曰:(夏十七王)四百七十一年。 《通鉴外纪》卷二

  案:《史记.夏本纪》索隐引徐广《史记音义》一条,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、《订补》失收。又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所引《路史.后纪》卷一三注,见本书附录。

殷纪

〔一〕《纪年》曰:汤有七名而九征。《太平御览》卷八三皇王部
 
  案:《御览》影宋刻及鲍刻本皆作“七名”,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同,《订补》改作“ 七命”,无说。

  汤有“七名”,古有此说,《金楼子.兴王篇》云:“(成汤)凡有七号:一名姓生,二云履长,三云瘠肚,四云天成,五云天乙,六云地甲,七云成汤。”或出于纬书,不尽可信。杨树达《积微居甲文说》云:“按《太平御览》八十三引古本《竹书纪年》云:‘汤有七名而九征。’今汤名可知者,汤(卜辞作唐)、太乙、履三名而已。”(页三五)《孟子.滕文公下》:“(汤)十一征而无敌于天下。”《帝王世纪》:“(成汤)凡二十七征,而德施于诸侯。” (《御览》卷八三引)《广弘明集》卷一一法琳《对傅奕废佛僧事》所云:“汤凡九征二十七战”,则综合《纪年》、《世纪》之文。所谓“九征”、“十一征”、“二十七征 ”,皆言其征伐之频繁,《存真》一一为之从典籍勾稽 “九征”之名,以征葛、有洛、豕韦、顾、昆吾、夏、三朡当之,而以“余二征未详”,似泥。

  甲骨文作“唐”或“大乙”。

〔二〕《纪年》曰:外丙胜居亳。《太平御览》卷八三皇王部

  案:《存真》于“外丙胜”下增 “即位”二字,《辑校》同,《订补》“据《御览》删”,是。

  甲骨文作“卜丙”,郭沫若同志云:“罗振玉云:‘卜丙,《孟子》及《史记》均作外丙。《尚书序》云:成汤既没,大甲元年。不言有外丙、仲壬,太史公采《世本》有之。今卜丙之名屡见于卜辞,则孟子与史公为得实矣。’按此片以卜丙、大甲、大庚、大戊为次,卜丙之为外丙无疑。”(《卜辞通纂》页四六)《广弘明集》卷一一法琳《对傅奕废佛僧事》:“伊尹立汤子胜”,胜即外丙,似亦据《纪年》。

〔三〕《纪年》又称:殷仲壬即位,居亳,其卿士伊尹。《春秋经传集解后序》(《太平御览》卷八三皇王部引杜预《春秋后序》同)

  《纪年》云:殷仲壬即位,居亳,其卿士伊尹。 《尚书.咸有一德》正义

  《汲冢纪年》曰:殷仲壬即位,居亳,其卿士伊尹。《通鉴外纪》卷二

  案:“其卿士”,《存真》作“ 命卿士”,《辑校》同,云:“《春秋经传集解后序》、《尚书.咸有一德》疏、《通鉴外纪》二引《纪年》,《太平御览》八十三引杜《后序》,均作‘其卿士伊尹’。”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盖据今本。

  甲骨文无仲壬,董作宾云:“卜辞中不见中壬,疑南壬即是中壬。卜辞中帝王名称,日干上一字,多与后世所传者异,如示之与主,虎之与沃,羌之与阳,康之与庚,皆是,而其他先祖皆有祭,中壬不能独无。《春秋经传集解后序》引《纪年》‘仲壬即位,居亳’,亳在殷南,称曰南壬,或即以此。”(《甲骨文断代研究例》,刊《庆祝蔡元培先生六十五岁纪念论文集》上册第三三二至三三三页。)

  伊尹,甲骨文有“伊尹”、“伊 ”、“伊奭”诸称。又有“黄尹”,亦即伊尹。郭沫若同志云:“黄尹,余谓即阿衡伊尹。或说 阿衡与伊尹乃二人,举《君奭》以伊尹隶于成汤,以保衡隶于大甲为证。然《商颂.长发》‘允也天子,降予卿士,实维阿衡,实左右商王’。叙在成汤伐夏之次,则又非伊尹莫属。旧说为一人,恐仍不能易。”(《殷契粹编》考释页三三)先秦典籍记伊尹者至多,齐灵公时之《叔夷钟》铭文亦云:“○=成唐(汤),又(有)敢(严)才(在)帝所,尃受天命,○伐○(夏)司(祀),○○(厥)灵师,伊少(小)臣隹辅,咸有九州,处○(禹)之堵(土)。”(《两周金文辞大系》考释页二〇三)所谓“伊小臣”即伊尹。

〔四〕《纪年》又称:……仲壬崩,伊尹放大甲于桐,乃自立也。伊尹即位,放大甲七年,大甲潜出自桐,杀伊尹,乃立其子伊陟、伊奋,命复其父之田宅而中分之。《春秋经传集解后序》(《太平御览》卷八三皇王部引杜预《春秋后序》略同)

  (《纪年》):太甲杀伊尹。《晋书.束皙传》

  《纪年》云:……仲壬崩,伊尹放太甲于桐而自立也。

  伊尹即位于太甲七年,太甲潜出自桐,杀伊尹,乃立其子伊陟、伊奋,命复其父之田宅而中分之。《尚书.咸有一德》正义

  《纪年》曰:太甲潜出自桐,杀伊尹。《文选.豪士赋》注

  《汲冢书》云:……太甲杀伊尹。《史通.疑古》

  (《竹书纪年》):太甲杀伊尹。《史通.杂说上》

  《汲冢书》云:伊尹自篡立后,太甲潜出,亲杀伊尹而用其子。《广弘明集》卷一一法琳《对傅奕废佛僧事》

  《汲冢纪年》称:伊尹放太甲于桐,尹乃自立,暨及位于太甲七年,太甲潜出自桐,杀伊尹,乃立其子伊陟、伊奋,命复其父之田宅而中分之。柳开《河东集》卷三《太甲诛伊尹论》

  《汲冢纪年》曰:……仲壬崩,伊尹放太甲于桐,乃自立也。伊尹即位于太甲七年,太甲潜出自桐,杀伊尹,乃立其子伊陟、伊奋,命复其父之田宅而中分之。《通鉴外纪》卷二

  案:《尚书.咸有一德》正义、《御览》引《春秋后序》、《通鉴外纪》等皆作“于太甲七年”。《存真》删“于太甲”三字,《辑校》“于 ”作“放”,校语云:“《外纪》‘放大甲’作‘于大甲’。”似他书皆作“放”,误。《存真》所引《路史.发挥》卷五,见本书附录。

  甲骨文作“太甲”。据史籍,太甲,太丁之子,汤孙。《孟子.万章上》:“伊尹相汤以王于天下,汤崩,大丁未立,外丙二年,仲壬四年。太甲颠覆汤之典刑,伊尹放之于桐。三年,太甲悔过,自怨自艾,于桐处仁迁义,三年以听伊尹之训己也,复归于亳。”《史记.殷本纪》:“汤崩,太子太丁未立而卒,于是迺立太丁之弟外丙,是为帝外丙。帝外丙即位三年崩,立外丙之弟中壬,是为帝中壬。帝中壬即位四年崩,伊尹迺立太丁之子太甲。……帝太甲既立三年,不明,暴虐,不遵汤法,乱德,于是伊尹放之于桐宫。三年,伊尹摄行政当国,以朝诸侯。帝太甲居桐宫三年,悔过自责反善,于是伊尹迺迎帝太甲而授之政。” 此传统之说,与《纪年》异。《御览》卷八三引《琐语》云:“仲壬崩,伊尹放太甲,乃自立四年。”所引过简,但所反映之史事,与《纪年》同,可证战国时有此种传说存在。汤死后,其长子太丁已前卒,伊尹乃立太丁之弟外丙;外丙死,继立其弟仲壬,政权皆为伊尹所控制。仲壬死,按商朝继承之制,应由太丁之子太甲即位。伊尹囚太甲篡立。伊尹统治七年,太甲从被囚之桐宫潜出,杀死伊尹,恢复王位。太甲不承认伊尹篡立七年,故其杀伊尹时称为“太甲七年”。

〔五〕按《纪年》太甲唯得十二年。《史记.鲁世家》索隐

  案:《存真》据此作“〔大甲十二年,陟〕”,《辑校》无“大甲”二字。《尚书.无逸》:“肆祖甲之享国,三十有三年。”《伪孔传》以祖甲为“汤孙太甲”。王肃说同。马融、郑玄则以为“ 武丁子帝甲”(见《史记.鲁世家》集解及索隐)。《无逸》述祖甲事在武丁之次,当非太甲。《广弘明集》卷一一法琳《对傅奕废佛僧事》引《陶公年纪》:“太甲治十年”,近于《纪年》。

〔六〕《纪年》曰:沃丁绚即位,居亳。《太平御览》卷八三皇王部

  案:甲骨文作“○丁”,或释“ 羌丁”。郭沫若同志云:“○丁此片仅见(指《殷虚书契后编》上二一.一三)以沃甲作○甲例之,则此乃沃丁也。”(《卜辞通纂》考释页六四)陈梦家以此片○ 丁为父丁误释,别举《殷虚书契前编》五.八.五及善斋旧藏甲骨二三三一片为说,认为“可能是沃丁”(《殷虚卜辞综述》页四二三)。

〔七〕《纪年》曰:小庚辩即位,居亳(即太庚也)。《太平御览》卷八三皇王部

  案: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未引夹注“即太庚也”四字。《订补》已指出。

  《史记.殷本纪》作“太庚”。《吉石盦丛书》影印日本高山寺藏古钞本《殷本纪》作 “大庚”。甲骨文作“大庚”。

〔八〕《纪年》曰:小甲高即位,居亳。《太平御览》卷八三皇王部

  案:甲骨文作“小甲”。

〔九〕《纪年》曰:雍己□即位,居亳。《太平御览》卷八三皇王部

  案:甲骨文作“邕巳”。

〔一〇〕《纪年》曰:仲丁即位,元年,自亳迁于嚣。《太平御览》卷八三皇王部

  案:影宋本及鲍刻本“嚣”皆作 “嚚”,《存真》始改为“嚣”。《订补》云:“案《史记.殷本纪》:‘帝仲丁迁于隞。’索隐云:‘隞亦作嚣。’《通鉴外纪》二:‘仲丁自亳迁都嚣’,即作 ‘嚣’。隞与嚣音近相通,嚣与嚚为字形之讹,此改作 ‘嚣’,是。”

  甲骨文作“中丁”。

〔一一〕《竹书纪年》曰:仲丁即位,征于蓝夷。《后汉书.东夷传》注

  (《竹书纪年》)又曰:仲丁即位,征于蓝夷。 《太平御览》卷七八〇四夷部

  案:据《后汉书》注,《御览》影宋本及鲍刻本皆脱“征”字,补。

〔一二〕《纪年》曰:外壬居嚣。《太平御览》卷八三皇王部

  案:《御览》影宋本及鲍刻本皆作“居嚚”,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改“嚚”为“嚣”,是(参前条)。甲骨文作“卜壬”。

〔一三〕《纪年》曰:河□甲整即位,自嚣迁于相。征蓝夷,再征班方。《太平御览》卷八三皇王部

  案:“嚣”原作“嚚”,据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改。

  《吕氏春秋.音初》:“殷整甲徙宅河西,犹思故处,实始作为西音。”“整甲”即“ 河□甲整”,“徙宅河西”,即“迁于相”,“故处” 即“嚣”,所记为一事。甲骨文作戋甲,郭沫若同志云:“戋甲当即河□甲,河□者戋之缓言也。”(《卜辞通纂》考释页四一)

〔一四〕《纪年》曰:祖乙胜即位,是为中宗,(居庇)。《太平御览》卷八三皇王部

  案: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皆作“ 祖乙滕”,盖据今本。《辑校》云:“《路史.国名纪》丁引‘滕’作‘胜’。”似《御览》作“滕”,《路史》作“胜”,影宋本及鲍刻本《御览》皆作“胜”。《辑校》所引《路史》见本书附录。

  《尚书.无逸》:“昔在殷王中宗,严恭寅畏,天命自度,治民祗惧,不敢荒宁。肆中宗之享国,七十有五年。”《伪孔传》、《史记.殷本纪》及郑玄《诗.烈祖》笺皆以中宗为太戊。王国维云:“戬寿堂所藏殷契文字中,有断片,存字六,曰:‘中宗祖乙牛,吉。’称祖乙为中宗,全与古来尚书学家之说违异,惟《太平御览》八十三引《竹书纪年》曰:‘祖乙滕即位,是为中宗,居庇。’今由此断片知《纪年》是而古今尚书学家非也。”(《殷卜辞中所见先公先王续考》,见《观堂集林》。)王氏之说,又见所着《戬寿堂所藏殷虚文字考释》及《古史新证》。甲骨文亦作“下乙”,见胡厚宣《卜辞下乙说》(见《甲骨学商史论丛》初集)。

  《史记.殷本记》:“帝祖乙立,殷复兴。”《晏子春秋.内篇谏上》:“汤、太甲、武丁、祖乙,天下之盛君也。”祖乙之称“中宗”或即以此。

〔一五〕《纪年》曰:帝开甲逾即位,居庇。《太平御览》卷八三皇王部

  案:开甲,《史记.殷本纪》作 “沃甲”。《世本》作“开甲”(《史记》《殷本纪》、《三代世表》索隐引),与《纪年》同。

  甲骨文作“○甲”,或释“羌甲 ”。

〔一六〕《纪年》曰:祖丁即位,居庇。《太平御览》卷八三皇王部

  案:甲骨文作“且(祖)丁”。

〔一七〕《纪年》曰:南庚更自庇迁于奄。《太平御览》卷八三皇王部

  案:《辑校》所引《路史.国名纪》丁,见本书附录。

  甲骨文作“南庚”。

〔一八〕《纪年》曰:阳甲即位,居奄。《太平御览》卷八三皇王部

  《竹书》曰:和甲西征,得一丹山。《山海经.大荒北经》注

  案:《山海经》注引《竹书》,《存真》入辑。《辑校》改列祖甲下,云:“‘和’、 ‘祖’二字,形相近,今本《纪年》系之阳甲,乃有‘ 阳甲名和’之说矣。”此仅以“和”、“祖”形近为说,无确证,其《今本竹书纪年疏证》卷上则云:“隶书 ‘和’、‘祖’二字形相近,和甲疑即祖甲之讹。”尚作疑似之词。杨树达云:“今本《纪年》云:‘阳甲名和。’按《山海经.大荒北经》郭注引古本《纪年》云:‘和甲西征,得丹山。 ’按和甲之称,与《吕氏春秋》称河□甲为整甲者辞例同,非后人所能杜撰,此可证今本《纪年》阳甲名和之说为可信。王静安略无证据,谓郭注和甲为祖甲之误,疑 撰今本《纪年》者据误字造为阳甲名和之说,径以西征得丹山之事属之祖甲,武断甚矣。”(《积微居甲文说》卷下页三八)现从《存真》,仍列入阳甲。

  甲骨文作“象甲”,或释“兔甲 ”。郭沫若同志云:“象、○与阳同部,则象甲若○甲即阳甲矣。”(《卜辞通纂》考释页三一)

〔一九〕《纪年》曰:盘庚旬自奄迁于北蒙,曰殷。 《太平御览》卷八三皇王部

  《竹书纪年》曰:盘庚即位,自奄迁于北蒙,曰殷。《水经.洹水注》

  瓒曰:……《汲冢古文》曰:盘庚迁于此汲冢,曰殷虚。南去邺三十里。《史记.项羽本纪》集解

  《汲冢古文》云:盘庚自奄迁于殷。殷在邺南三十里。《尚书.盘庚》正义

  《汲冢古文》云:盘庚自奄迁于殷。《尚书.祖乙书序》正义

  《汲冢古文》云:盘庚自奄迁于北蒙,曰殷虚。南去邺州三十里。《史记.项羽本纪》索隐

  《括地志》云:……《竹书纪年》云:盘庚自奄迁于北蒙,曰殷墟。南去邺四十里。《史记.殷本纪》正义

  《汲冢古文》云:盘庚自奄迁于殷。殷在邺南三十里。《通鉴外纪》卷二

  案:《项羽本纪》集解所引《汲冢古文》,诸本同,张文虎《札记》云:“据索隐及《水经.洹水注》‘此冢’当为‘北蒙’之讹,妄人增‘ 汲’字。”又《殷本纪》正义所引《竹书纪年》,诸本亦同,《札记》云:“原讹‘字也北冢’四字,吴校改,与《项羽纪》索隐引《汲冢古文》合。”金陵书局本据改为“盘庚自奄迁于北蒙”,今从之。《尚书.祖乙书序》正义所引《汲冢古文》,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、《订补》失收。“殷在邺南三十里”,《辑校》云:“此七字乃注文。”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入辑。《纪年》有注,载籍无征,有此等字样者皆出《汲冢古文》,乃引自“臣瓒”书,当为臣瓒注《汉书》之语,非《纪年》文。《殷本纪》正义所引“南去邺四十里”,亦为李泰《括地志》之文。现姑附于此。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所引《路史.国名纪》丁,见本书附录。

  《存真》云:“《尚书序》:‘ 盘庚五迁,将治亳殷。’正义曰:‘束皙云:孔子壁中《尚书》云:将始宅殷,是与古文同也。’段玉裁《尚书今古文撰异》云:‘此《晋书》所谓皙在箸作,得观《竹书》,随疑分释,皆有义证也。’”

〔二〇〕《括地志》云:……《竹书纪年》:自盘庚徙殷,至纣之灭,七百七十三年,更不徙都。纣时稍大其邑,南距朝歌,北据邯郸及沙丘,皆为离宫别馆。《史记.殷本纪》正义

  案:《辑校》云:“案此亦注文,或张守节隐括本书之语。”“七百七十三年”,除晚清金陵书局本作“二百五十三年”外,诸本同(见日本水泽利忠《史记会注考证校补》卷三页三〇)。《存真》据赵绍祖《校补竹书纪年》卷一、陈逢衡《竹书纪年集证》卷四九改作“二百七十三年”,《辑校》仍作“七百七十三年”。日本泷川资言《史记会注考证》卷三作“二百七十五年”,《订补》云:“泷川本正义多据古钞本,比较可信,而二百七十五年与下文‘汤灭夏至于受,用岁四百九十六年’语不悖,当近得实,宜从之。”《考证》“虽博勘诸本,而其所主在金陵书局本”(水泽利忠书自序)。且其书误字颇多,水泽利忠云:“按泷本‘ 二百五十三’误作‘二百七十五’。”(《会注考证校补》卷三页三〇)泷川所据原为金陵书局本之“二百五十三”,作“二百七十五” ,非有古钞本为据,《订补》误信。金陵书局本之“二百五十三年”,《订补》亦云:“系据吴春照依今本《纪年》所改,不足凭。”是。至《校补》、《集证》、《存真》之“二百七十三年”,虽仅凭理校,然较可信。“纣时稍大其邑”以下,《存真》入辑,《辑校》云:“盖误以张守节释《史记》语为《纪年》本文。”《订补》云:“陈氏《集证》亦作《纪年》本文。疑此与上文均为《纪年》注语,张守节引以释《史记》‘益广沙丘苑台’句,王说似觉未安。”案《正义》所引,实出自李泰《括地志》,乃隐括《纪年》之文,非张守节释《史记》语,更非《纪年》注。现从《存真》。

〔二一〕《汲郡古文》:殷时已有应国。《水经.滍水注》

  《括地志》云:……《汲冢古文》云:殷时已有应国。《史记.梁孝王世家》正义

  臣瓒曰:……(应),《汲郡古文》殷时已自有国。《汉书.地理志》注

  《汲冢古文》:商时已有应国。《舆地广记》卷九汝州叶县

  案:《梁孝王世家》所引一条,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、《订补》失收。《存真》、《订补》所引《路史.国名纪》己,见本书附录。《存真》云:“《水经.滍水注》、臣瓒《汉书.地理志》注并云:《汲郡古文》殷时已自有应国,《路史.国名纪》亦云尔。然则今本《纪年》云:‘盘庚七年,应侯来朝 ’,或是《竹书》本文,但未见古籍援引,未敢信也。 ”次于前条案语中。《辑校》附于“无年世可系者。” 现姑从《存真》。

〔二二〕《纪年》曰:小辛颂即位,居殷。《太平御览》卷八三皇王部

  案:甲骨文作“小辛”。

〔二三〕《纪年》曰:小乙敛居殷。《太平御览》卷八三皇王部

  案:甲骨文作“小乙”。

〔二四〕《纪年》曰:祖庚跃居殷。《太平御览》卷八三皇王部

  案: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作“曜 ”,所据《御览》为鲍刻本,影宋本作“跃”。

  甲骨文作“且(祖)庚”。

〔二五〕《纪年》曰:帝甲载居殷。《太平御览》卷八三皇王部

  案: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作“帝祖甲”,所据《御览》为鲍刻本,影宋本作“帝甲”。

  《尚书.无逸》作“祖甲”。《国语.周语下》:“帝甲乱之,七世而陨。”韦昭注: “至纣七世而亡也。”祖甲至纣正当七世,是“帝甲” 即“祖甲”。《史记.殷本纪》:“祖甲立,是为帝甲。”(《吉石盦丛书》影印日本高山寺藏古钞本《殷本纪》作“帝祖甲”)《三代世表》作“帝甲”。甲骨文作“且(祖)甲”。

〔二六〕《纪年》曰:冯辛先居殷。《太平御览》卷八三皇王部

  案:《世本》作“祖辛”(《史记.三代世表》索隐引)。《史记》《殷本纪》及《三代世表》作“□辛”。《世表》索隐:“或作冯辛”,是唐代一本有作“冯辛”者,《汉书.古今人表》亦作 “冯辛”。《帝王世纪》作“凭辛”(《史记.殷本纪》索隐引),“凭辛”即“冯辛”。甲骨文作“且(祖)辛”。

〔二七〕《纪年》:庚丁居殷。《太平御览》卷八三皇王部

  案:甲骨文作“康且(祖)丁” 或“康丁”,郭沫若同志云:“康祖丁或作康丁,罗振玉云:‘《史记》作庚丁,为康丁之讹,商人以日为名,无一人兼用两日者。’”(《卜辞通纂》考释页一五)

〔二八〕《纪年》曰:武乙即位,居殷。三十四年,周王季历来朝,武乙赐地三十里,玉十□,马八疋。《太平御览》卷八三皇王部

  案:甲骨文作“武且(祖)乙” ,晚殷金文《肄○》(《三代吉金文存》六.五二.二)、《丰彝》(《薛氏钟鼎彝器□识》二.三八)作“ 武乙”。

〔二九〕《竹书纪年》曰:武乙三十五年,周王季伐西落鬼戎,俘二十翟王。《后汉书.西羌传》注

  《竹书纪年》曰:武乙三十五年,周俘狄王。《通鉴外纪》卷二

  案:“西落鬼戎”即甲骨文、西周金文及《易》、《诗》等典籍之“鬼方”,详王国维《鬼方昆夷玁狁考》(见《观堂集林》)等书。《易.未济九四》:“震,用伐鬼方,三年,有赏于大国。” 昔人多以为系武丁时事,与《既济九三》之“高宗伐鬼方,三年克之”同。《尚书.召诰》:“呜呼!皇天上帝,改厥元子兹大国殷之命。”《大诰》:“天休于宁(文)王,兴我小邦周。”周人称殷为“大国”,自称 “小邦”。因此,“有赏于大国”,即有赏于殷,非指殷高宗武丁伐鬼方,其事甚明。《诗.鲁颂.閟宫》: “不亏不崩,不震不腾。”郑笺:“震、腾,皆谓僭逾相侵犯。”《易》之“震”,亦当作如是解。此役因鬼方入犯,周人大举出击,历时三年,始获胜利,报捷于殷,复得殷王之赐。《未济》爻辞所述史实当如此,与《纪年》同,且可互证。

〔三〇〕《竹书纪年》曰:太丁二年,周人伐燕京之戎,周师大败。《后汉书.西羌传》注

  《纪年》曰:太丁二年,(周公季伐燕京之戎,周师大败)。《通鉴外纪》卷二

  案:《后汉书.西羌传》注及《太平御览》引《纪年》作“太丁”,《晋书.束皙传》及《史通》《疑古》、《杂说》二篇引《纪年》及《汲冢书》,皆作“文丁”。《史记.殷本纪》作“太丁” 。《帝王世纪》:“帝文丁,一曰大丁。”(《御览》卷八三引)甲骨文作“文武丁”,当以作“文丁”为是。

  雷学淇《竹书纪年义证》卷一四云:“《淮南子.地形训》曰:‘汾出燕京。’高诱注云:‘燕京,山名也,在太原汾阳,水所出。’《十三州志》曰:‘汾出武州之燕京山。’(《水经注》六)《水经》曰:‘汾水出太原汾县北管涔山。’郦注云: ‘燕京山亦管涔之异名也。’……据此,是燕京之山当殷末政衰为戎所据。”

〔三一〕《纪年》曰:太丁三年,洹水一日三绝。《太平御览》卷八三皇王部

  案:洹水在殷都之旁。甲骨文有 “洹其乍(作)兹邑祸”(《殷虚书契续编》四.二八.四)。谓洹水泛滥,殷都受灾,此武丁时所卜。“其 □于洹泉大三牢,宜○”(《殷虚文字甲编》九〇三)。谓以牛羊□祭于洹水,祈其不为灾祸,此武乙、文丁时所卜。洹水固可以泛滥,亦可以因旱而绝流,此次祭祀洹水,与《纪年》所记“洹水一日三绝”,可能为一事。

〔三二〕《竹书纪年》曰:太丁四年,周人伐余无之戎,克之。周王季命为殷牧师。《后汉书.西羌传》注

  《纪年》曰:武乙即位,周王季命为殷牧师。《文选.典引》注

  《纪年》曰:太丁四年,(周伐余无之戎,克之。太丁命公季为牧师)。《通鉴外纪》卷二

  案:《通鉴外纪》所引,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、《订补》失收。存真》云:“《文选.典引》注称《纪年》云:武乙即位,周王季命为殷牧师。案:据《后汉书.西羌传》则牧师之命在太丁四年,李善误也,故不录。”《辑校》引《文选》注,亦认为 “与此(诗铭案:指《后汉书.西羌传》注)异”。《订补》云:“《孔丛子.居卫篇》云:‘殷王帝乙之时,王季以功,九命作伯。’与此又异。”是王季为牧师有武乙、文丁、帝乙三说,武乙、文丁两说当属荀勖、和峤与束皙释文之异。

〔三三〕《竹书纪年》曰:太丁七年,周人伐始呼之戎,克之。《后汉书.西羌传》注

  《纪年》曰:太丁七年,(又伐克始呼之戎)。 《通鉴外纪》卷二

  案:《通鉴外纪》所引,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、《订补》失收。

〔三四〕《竹书纪年》曰:(太丁)十一年,周人伐翳徒之戎,捷其三大夫。《后汉书.西羌传》注

  《纪年》曰:太丁十一年,周伐翳徒戎。《通鉴外纪》卷二

  案:《帝王世纪》:“太丁之世,王季伐诸戎。”(《通鉴前编》卷五注引》与《纪年》合。

〔三五〕(《纪年》):文丁杀季历。《晋书.束皙传》

  《纪年》云:文丁杀周王云云。《北堂书钞》卷四一政术部

  《汲冢书》曰:文丁杀季历。《史通.疑古》

  《竹书纪年》:文丁杀季历。《史通.杂说上》

  案:《订补》云:“《书钞》标目为‘杀季历’,……则原文当为‘文丁杀周王季历’ 。”是。

  《吕氏春秋.首时》:“王季历困而死,文王苦之。”高诱注:“王季历,文王之父也。勤劳国事,以至薨没,故文王哀思苦痛也。”许维遹《吕氏春秋集释》卷一四云:“《晋书.束皙传》引《竹书纪年》,称季历为殷王文丁所杀,与《史记.周本纪》及此注不同。”(案《周本纪》云:“季历立,是为公季。公季修古公遗道,笃于行义,诸侯顺之。公季卒,子昌立。”)《吕氏春秋》所记,与《史记.周本纪》等传说不同,高注依《史记》为说,与正文更了不相应。《史记.龟策列传》:“(纣)杀周太子历,囚文王昌。”索隐:“按‘杀周太子历’,文在‘囚文王昌’之上,则近是季历。季历不被纣诛,则其言近妄,无容周更别有太子名历也。”《列传》所述亦即文丁杀季历事。“太子”二字为“季”字之讹,“季”上部“ 禾”与“太”字形近,校勘学上二字合为一字,或一字析为二字,其例极多。原文当为“杀周季历”,后世以季历不能为纣所杀,因析“季”为“太子”二字。“索隐”指出“文在‘囚文王昌’之上,则近是季历”,是。《龟策列传》为褚少孙“问(太卜官)掌故文学长老习事者”所补,文丁误为纣,当为传说之误。

〔三六〕《纪年》曰:帝乙处殷。二年,周人伐商。 《太平御览》卷八三皇王部

  案:《尚书》《酒诰》、《多士》、《多方》皆作“帝乙”。金文《○其卣》(帝辛时器)作“文武帝乙”。

〔三七〕《纪年》曰:帝辛受居殷。《太平御览》卷八三皇王部

  案:《尚书.牧誓》:“今商王受惟妇言是用。”孙星衍云:“史迁作殷王纣。……史公作纣者,《汉书.五行志》亦作纣。凡今文俱作纣,古文或作受。”(《尚书今古文注疏》卷一一《牧誓》)

〔三八〕臣瓒曰:《汲郡古文》:毕西于丰三十里。 《汉书.刘向传》注

  案: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据金履祥《通鉴前编》引《纪年》,列有“六年,周文王初禴于毕”一条。《前编》卷五云:“《竹书纪年》曰:纣六祀,周文王初禴于毕。”金氏宋末元初人,未能见古本《纪年》,其所引或为当时辑录之本,此不入辑。《新唐书.历志》:“后六百一算至纣六祀,周文王初禴于毕。”文字与金氏所引同,《辑校》谓此“虽不着所出,当本《纪年》”。《汉书.刘向传》:“文、武、周公葬于毕。”臣瓒即引此《汲郡古文》之语为注,似古本《纪年》有文王葬毕之语,(今本《纪年》有“周文王葬毕,毕西于丰三十里”。)存此志疑。

〔三九〕《汲冢古文》曰:殷纣作琼室,立玉门。《文选.东京赋》注

  《汲郡地中古文册书》曰:纣作琼室,立玉门。 《文选.吴都赋》注

  案:《存真》云:“《世纪》: ‘纣造倾宫,作琼室,七年乃成。’《六韬》:‘纣作琼室、鹿台。’《吕览》:‘作为璇室,筑为倾宫。’ 《韩非子》:‘文王见詈于玉门,颜色不变。’《贾子》:‘纣死弃玉门之外。’”

〔四〇〕《纪年》曰:帝辛受时,天大曀。《开元占经》卷一〇一

  案:《存真》作“周大曀”,《辑校》改“周”为“天”。《订补》云:“朱本作‘周大曀’,次在‘帝辛受居殷’后。案徐文靖、郝懿行、陈逢衡、雷学淇等引此条皆作‘周大曀’。今所见河南刻小字本《占经》则作‘天大曀’,王氏当即据此。然疑旧抄本必有作‘周大曀’者,故诸家书所引如此。 ”今所据恒德堂本仍作“天大曀”。

〔四一〕《汲冢纪年》曰:汤灭夏以至于受,二十九王,用岁四百九十六年。《史记.殷本纪》集解

  《纪年》曰:殷自成汤灭夏以至于受,二十九王。《文选.六代论》注

  《汲冢纪年》曰:二十九王,四百九十六年。《通鉴外纪》卷二

  案:《史记.殷本纪》所引“用岁四百九十六年”,日本高山寺藏古抄本(《吉石盦丛书》影印)“用”作“周”。

  《晋书.束皙传》:“(《纪年》)夏年多殷。”夏年为四百七十一年,而殷年为四百九十六年,非“夏年多殷”,而是殷年多夏,与束皙语不合。《存真》云:“案《束皙传》云:‘夏年多殷。 ’今据诸书所引,仍殷年多夏,未详。”疑今所见《纪年》夏殷年数,为和峤、荀勖所释,故与束皙之语不合。

  《存真》云:“《易纬.稽览图》亦云:‘殷年四百九十六’,与此同。”今所见《稽览图》,收《古经解汇函.易纬八种》,称郑康成注。

周纪

〔一〕《竹书》:十一年庚寅,周始伐商。《新唐书.历志》
  案:此唐代一行《历议》所引, “庚寅”二字为一行推算所得,非《纪年》原文。唐兰先生云:“唐代一行根据《尚书.武成》的月日,用他的‘大衍历’来推算,认为伐纣应该是庚寅。”(《中国古代历史上的年代问题》,刊《新建设》一九五五年三月号。)是。

  《尚书.泰誓书序》:“惟十有一年,武王伐殷,一月戊午,师渡孟津。”与《纪年》合。

〔二〕《竹书纪年》曰:周武王率西夷诸侯伐殷,败之于坶野。《水经.清水注》

  案:《尚书.牧誓》:“时甲子昧爽,王朝至于商郊牧野。”《书序》:“武王戎车三百两,虎贲三百人,与受战于牧野,作《牧誓》。”郑康成曰:“ ‘牧’一作‘坶’。”孙星衍云:“‘牧’作‘坶’者,《说文》云:‘朝歌南七十里地。’《诗.大明》疏引《书序》注云:‘牧野’ ,纣南郊地名,《礼记》及《诗》作‘坶野’,古字耳。……据此则知《礼记》及《诗》旧本皆作‘坶野’,故《水经注》引《诗》亦作‘坶野’,今本为后人改从近字也。”(《尚书今古文注疏》卷一一《牧誓》)

  《存真》云:“‘西夷诸侯’即《牧誓》之庸、蜀、羌、髳、微、卢、彭、濮也。”

  近出周初金文《利○》,记武王伐纣事,云:“□(武)征商,隹(唯)甲子朝。”即为是役。此称“甲子朝”,与《牧誓》“时甲子昧爽,王朝至于商郊牧野”合。《逸周书.世俘》:“维一月丙午旁生魄,若翼日丁未,王乃步自于周,征伐商王纣,越若来。二月既死魄,越五日甲子,朝至接于商,则咸刘商王纣,执矢恶臣百人。”《吕氏春秋.简选》: “武王虎贲三千人,简车三百乘,以要甲子之事于牧野,而纣为禽。”又《首时》:“(武王)立十二年,而成甲子之事。”武王以甲子日败纣于牧野,所谓“甲子之事”,金文、《尚书》以及《吕氏春秋》所记皆合。

〔三〕《竹书纪年》曰:武王亲禽帝受于南单之台,遂分天之明。《水经.淇水注》

  晋束皙《汲冢书抄》云:周武王亲禽受于南单之台。《初学记》卷二四居处部

  《郡国志》曰:……《纪年》曰:武王擒纣于南单之台。《太平御览》卷一七八居处部

  《纪年》曰:武王擒纣于南单之台。《太平寰宇记》卷五六卫州卫县

  案:永乐大典本、黄省曾本《水经注》作“帝受”,戴震校本作“帝受辛”,《辑校》同,所据即戴校。《存真》作“帝受”。他书所引皆作 “受”或“纣”,无作“帝受辛”者,当以大典本为是。《御览》所引,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、《订补》失收。此《郡国志》非《续汉书.郡国志》,《新唐书.艺文志》史部地理类着录有《郡国志》十卷,当即其书。

  《水经.淇水注》:“南单之台,盖鹿台之异名也。”陈逢衡《竹书纪年集证》卷二三云:“‘分天之明’,‘分’疑作‘受’,谓受天之明命,观《史记》‘受天明命’自见。郑环云:明,明命也。”疑是。(《史记.周本纪》:“武王再拜稽首,曰:‘膺更大命,革殷,受天明命。’”即受天命之意。)

〔四〕《竹书》云:年四十五。《真诰》卷一五注

  案:《真诰》云:“武王发今为鬼官北斗君。”注:“文王之子周武王也,……”后即引《竹书》云云。《路史.发挥》卷四、金履祥《通鉴前编》卷六皆引《竹书纪年》:“武王年五十四。”罗氏父子及金履祥虽未见古本《纪年》,或据当时辑录之本。《存真》作“王陟,年五十四”。《辑校》作“ 武王年五十四”。皆据《路史》。所引该书,见本书附录。

〔五〕《纪年》曰:康王六年,齐太公望卒。《太公吕望表》,《金石萃编》卷二五

〔六〕晋侯筑宫而美,康王使让之。《纪年》云。《北堂书钞》卷一八帝王部

  案:“筑宫”,《辑校》作“作宫”。《存真》作“筑宫”。

〔七〕《纪年》曰:成、康之际,天下安宁,刑措四十年不用。《文选.贤良诏》注

  《纪年》曰:成、康之际,天下安宁,刑措四十余年不用。《文选.永明九年策秀才文》注

  《纪年》曰:成、康之际,天下安宁,刑措四十余年不用。《太平御览》卷八五皇王部

  案:《御览》卷八五,《辑校》误作八四,《存真》不误。《史记.周本纪》:“成、康之际,天下安宁,刑错四十余年不用。”与《纪年》同。

〔八〕《纪年》曰:周昭王十六年,伐楚荆,涉汉,遇大兕。《初学记》卷七地部下

  案:《左传.僖公四年》:“昭王南征而不复,寡人是问”,“昭王之不复,君其问诸水滨。”此齐桓公伐楚,管仲与楚使讯答之辞。《吕氏春秋.音初》:“周昭王亲将征荆,辛余靡长且多力,为王右。还反涉汉,梁败,王及祭公抎于汉中,辛余靡振王北济,又反振祭公。”西周金文多记昭王南征伐楚事,《○驭 ○》:“○驭(御)从王南征,伐楚荆。”《过伯○》:“过白(伯)从王伐反荆。”《贞○》:“贞从王伐荆。”唐兰先生以为均昭王南征时器(《两周金文辞大系》考释页五四)。是。

  《楚辞.天问》:“昭后成游,南土爰底,厥利维何,逢彼白雉。”闻一多先生云:“ ‘雉’当为‘兕’,声之误也。《吕氏春秋.至忠篇》:‘荆庄襄王猎于云梦,射随兕。’《说苑.立节篇》作‘科雉’,《史记.齐太公世家》‘ 苍兕,苍兕’,索隐曰:‘一本或作苍雉’,《管蔡世家》‘曹惠伯兕’,《十二诸侯年表》作‘雉’,并其比。……《初学记》七引《纪年》曰:‘昭王十六年,伐楚荆,涉汉,遇大兕’,本篇所问,即指斯役。然则昭王所逢,是兕非雉,又有明征矣。”(《楚辞校补》,《闻一多全集》第二册页四〇四。)雷学淇《竹书纪年义证》卷二〇以“兕,水兽,与陆地者异”。皆是。

〔九〕《纪年》曰:周昭王十九年,天大曀,雉兔皆震,丧六师于汉。《初学记》卷七地部下

  《纪年》曰:周昭王十九年,天大曀,雉兔皆震。《开元占经》卷一〇一

  《书纪年》曰:昭王十九年,天大曀,雉兔皆震。《太平御览》卷九〇七兽部

  案:此亦记昭王南征事。西周金文屡见“六○”或“西六○”之称,徐中舒先生云:“ 西六○为王之禁军,《大雅.朴棫》之诗云:‘周王于迈,六师及之’,此六师应即金文的西六○。西六○为王禁卫,随时皆在王之左右,所以王行而‘六师及之’ 。”(《禹鼎的年代及其相关问题》,《考古学报》一九五九年第三期。)

〔一〇〕《书纪年》曰:周昭王末年,夜有五色光贯紫微。其年,王南巡不返。《太平御览》卷八七四咎微部

  案: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作“夜清,五色光贯紫微”,所据《御览》为鲍刻本。《辑校》云:“《路史.发挥》三注引‘清’作‘有’。”与影宋本《御览》合。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所引《路史》注,见本书附录。

  “王南巡不返”,即《左传.僖公四年》之“昭王南征而不复”。《史记.周本纪》: “昭王南巡狩不返,卒于江上。其卒不赴告,讳之也。 ”

〔一一〕《纪年》:穆王元年,筑祗宫于南郑。《穆天子传》注

  案:《左传.昭公十二年》:“ 昔穆王欲肆其心,周行天下,将皆必有车辙马迹焉。祭公谋父作《祈招》之诗,以止王心,王是以获没于祗宫也。”正义:“马融曰:‘祗宫,圻内游观之宫也。’ ”

〔一二〕(《纪年》):自周受命至穆王百年,非穆王寿百岁也。《晋书.束皙传》

  案:《尚书.吕刑》:“惟吕命,王享国百年,耄荒。”《伪孔传》:“言吕侯见命为卿时,穆王以享国百年耄乱荒忽。”《论衡.气寿》: “周穆王享国百年。”束皙隐括《纪年》之语,以驳传统所谓穆王寿百岁之说。雷学淇《竹书纪年义证》卷二一云:“传云自武王至穆王享国百年,谓武王在位十七年,成王三十七年,康王二十六年,昭王十九年,至穆王元年,共享国百年也。”《存真》同。此据今本《纪年》为说,除昭王十九年外,其余年数未见征引,是否可信,今不敢必。

〔一三〕《纪年》曰:穆王所居郑宫、春宫。《太平御览》卷一七三居处部

  郑宫、春宫。见《纪年》,穆王所居室。《初学纪》卷二四居处部

〔一四〕《纪年》曰:北唐之君来见,以一骊马是生绿耳。《穆天子传》注

  郭璞曰:《纪年》云:北唐之君来见,以一骊马是生绿耳。《史记.秦本纪》集解

  《纪年》曰:北唐之君来见,骊马是生绿耳。《尔雅.释畜》正义

  案:《存真》作“献一骊马”。《辑校》“骊马”作“骝马”,盖据明刻本《穆天子传》,现从洪颐烜校本。《尔雅正义》所引,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、《订补》失收。

  《逸周书.王会》:“北唐以闾。”孔晁注:“北唐,戎之在西北者。”朱右曾《逸周书集训校释》卷七云:“案《穆天子传》注引《竹书纪年》云:‘北唐之君来见,献一骊马是生騄耳。’即此戎也。”

〔一五〕《竹书》亦曰:穆王北征,行流沙千里,积羽千里。《山海经.大荒北经》注

  《纪年》曰:穆王北征,行积羽千里。《穆天子传》注

  《竹书》曰:穆王北征,行流沙千里,积羽行千里。《文选.江赋》注

  案:《存真》云:“《大荒北经》云:‘有大泽,方千里,群鸟所解。’《穆天子传》云:‘北至广厚之野,飞鸟所解其羽乃于此中,鸟兽绝群,载羽百车。’即谓此也。”

〔一六〕【天子北征于犬戎】。《纪年》又曰:取其五王以东。《穆天子传》注

  案:《穆天子传》:“天子北征于犬戎。”注:“《纪年》又曰:取其五王以东。”《存真》作“征犬戎,取其五王以东”,云:“《后汉书.西羌传》亦引此,而云 ‘遂迁戎于太原’,疑亦《竹书》本文,而注不详,未敢羼入。”《辑校》亦云:“《后汉书.西羌传》:‘ 王乃西征犬戎,获其五王,遂迁戎于太原。’考《西羌传》前后文皆用《纪年》,此亦当隐括《纪年》语。” 作“【西征犬戎】,取其五王以东,【王遂迁戎于太原】”。

〔一七〕《纪年》曰:穆王十三年,西征,至于青鸟之所憩。《艺文类聚》卷九一鸟部

  《竹书》曰:穆王西征,至于青鸟所解。《山海经.西山经》注

  《纪年》曰:穆王十三年,西征,至于青鸟之所解。《太平御览》卷九二七羽族部

  案:《存真》云:“《西山经》云:‘三危之山,三青鸟居之。’注曰:‘今在敦煌郡,三青鸟主为西王母取食者,别自栖息于此山也。’《艺文类聚》引郭璞赞曰:‘山名三危,三鸟所憩。往来昆仑,王母是隶。穆王西征,旋轸斯地。’”是《纪年》原文当作“憩”。

〔一八〕《纪年》:穆王十七年,西征昆仑丘,见西王母。其年来见,宾于昭宫。《穆天子传》注

  《纪年》曰:穆王见西王母,西王母止之曰:“ 有鸟○人。”《穆天子传》注

  《竹书》:穆王(五)十七年,西王母来见,宾于昭宫。《山海经.西山经》注

  《纪年》云:穆王十七年西征,见西王母,宾于昭宫。《列子.周穆王》释文

  郭璞曰:《纪年》云:穆王十七年,西征于昆仑丘,〔遂〕见西王母。《史记.秦本纪》集解

  《纪年》曰:周穆王十七年,西征,至昆仑丘,见西王母,王母止之。《艺文类聚》卷七山部

  《纪年》曰:穆王十七年,西征,至于昆仑丘,见西王母,乃宴。《白氏六帖事类集》卷二昆仑山

  《纪年》曰:周穆王十七年,西征,至昆仑丘,见西王母。《太平御览》卷三八地部

  案:《辑校》云:“《山海经》注引作‘穆王五十七年’,然《穆传》注引作‘其年来见’。其年即承上文‘十七年’,则《山海经》注所引,衍一‘五 ’字。”《订补》亦云:“《列子.周穆王篇》释文引作‘穆王十七年,西征,见西王母,宾于昭宫’,可证《山海经》注‘五’字之讹。”是。日本泷川资言《史记会注考证》所收日本古钞正义:“《穆天子传》曰: ……(穆王)西征,至于昆仑之丘,见西王母。其年王母来见,宾于昭宫。”(《赵世家》)实为郭注引《纪年》文,可补今本之脱。《史记.秦本纪》集解所引,日本庆长活字本、朝鲜刊本,“见”上有“遂”字(《史记会注考证校补》卷五页一一),据补。《辑校》误《秦本纪》为《周本纪》,《订补》未指出。《白氏六帖事类集》所引,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、《订补》失收。

  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据诸所引文,析并为两条,其一作“十七年,西征昆仑丘,见西王母,西王母止之,曰:‘有鸟○人。’”其一作“西王母来见,宾于昭宫”。

  雷学淇《竹书纪年义证》卷二二云:“‘王见’至‘○人’,此魏史附纪所闻之词也。《穆天子传》不载其事,盖竹简薶沈,韦编希落,非完籍矣。‘丁未,天子饮于温山’,下有‘考鸟’二字,郭注引此传文谓疑说此鸟,脱落不可知也。愚案:‘○ ’字本或作‘○’,字书无此字。《尔雅.释训》曰: ‘甹夆,掣曳也。’司马相如《上林赋》曰:‘适足以甹君自损。 ’晋灼注曰:‘甹,古贬字。’然则○或是○,即古砭字,谓以喙刺人如针石也,否则即掣曳之矣。盖王见西王母,犹欲西征,故西王母止之曰:‘有鸟○人’,而王始由西而北也。”《存真》云:“字书无‘○’字,疑‘○’之讹。《说文》:‘○,使也。’通作‘甹’ 。《尔雅.释训》:‘甹夆,掣曳也。’”

〔一九〕留昆国见《纪年》。《穆天子传》注

  案:《存真》列于穆王,作“【留昆氏来宾】”。《辑校》作“留昆”,附于“无年世可系者”。《穆天子传》:“留昆归玉百枚。”注即引《纪年》以释“留昆”,郭璞往往以《纪年》证《穆传》,此所述自当为一事。今本《纪年》作“十五年春正月,留昆氏来宾”。《存真》据此。现姑次于穆王西征之后。

〔二〇〕《纪年》曰:穆王十七年,起师至九江,以鼋为梁。《广韵》卷一(二十二元)

  《纪年》曰:周穆王三十七年,伐楚,大起九师,至于九江,比鼋鼍为梁。《艺文类聚》卷九水部

  《纪年》曰:周穆王七年,大起师,东至于九江,架鼋鼍以为梁。《太平御览》卷七三地部

  《纪年》曰:周穆王四十七年,伐纡,大起九师,东至于九江,比鼋以为梁。《太平御览》卷三〇五征伐部

  北龟为梁。《纪年》。《北堂书钞》卷一六帝王部

  《纪年》云:周穆王伐大越,起九师,东至九江,驾鼋鼍以为梁也。《北堂书钞》卷一一四武功部

  《纪年》曰:周穆王三十七年,东至于九江,比鼋鼍以为梁。《初学记》卷七地部下

  《纪年》曰:周穆王三十七年,征伐,大起九师,东至于九江,叱鼋鼍以为梁。《文选.江赋》注

  《纪年》曰:周穆王三十七年,伐纣,大起九师,东至于九江,叱鼋鼍以为梁。《文选.恨赋》注

  《纪年》曰:周穆王三十七年,伐荆,东至九江,比鼋鼍为梁而渡。《白氏六帖事类集》卷三桥

  《纪年》:周穆王东至于九江,叱鼋鼍以为梁。 《事类赋》注卷六江

  《书纪年》曰:穆王三十七年,起师,至九江,以鼋为梁也。《太平御览》卷九三二鳞介部

  《汲冢纪年》曰:(穆王)三十七年,(王起六师,至于九江,伐楚)。《通鉴外纪》卷三

  案:《事类赋》注所引,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、《订补》失收。诸书所引,年次或作“ 七年”、“十七年”、“三十七年”、“四十七年”,地名或作“越”、“楚”、“荆”、“纡”。除其间有讹舛外,如《辑校》所引《御览》卷三〇五之“伐纣” ,据鲍刻本、影宋本“纣”作“纡”,以此证《文选.恨赋》注所引“纣”亦当为“纡”字之误。然“越”、 “楚”、“纡”之间,决无致误之理,其歧异当为所据本释文之异。

  《存真》云:“‘纡’当作‘纾 ’,形近而讹,‘纾’、‘舒’通用。(《周礼.士师》释文:“纾”本亦作“舒”。《诗》“彼交匪纾”,《荀子.劝学篇》作“匪交匪舒”。)”洪亮吉《春秋左传诂》卷二〇云:“《史记.齐世家》:‘常执简公于徐州’,索隐:‘徐字从人。’《说文》作‘□’,音舒。《战国策》:‘楚威王战胜于徐州。’高诱注‘ 徐州或作舒州,是时属齐。’案舒、徐、□古字通。” 是穆王之伐纡当即伐徐。

  《史记秦本纪》:“造父以善御幸于周缪王,得骥温骊、骅骝、騄耳之驷,西巡狩,乐而忘归。徐偃王作乱,造父为缪王御,长驱归周,一日千里以救乱。”《赵世家》:“造父幸于周缪王,造父取骥之乘匹,与桃林盗骊、骅骝、绿耳,献之缪王。缪王使造父御,西巡狩,见西王母,乐之忘归。而徐偃王反,缪王日驰千里马,攻徐偃王,大破之。”则《纪年》所记穆王之伐徐,或即攻徐偃王事。

  《楚辞.离骚》:“麾蛟龙使梁津兮。”王逸注:“似周穆王之越海,比鼍鼋以为梁也。”王氏汉人,生当《纪年》出土之前,必源于他书。《书钞》引作“伐大越”者,或为王注所云“越海”之误。

  意者穆王南征似有一大段故事,如架鼋鼍以为梁,君子为鹤,小人为飞鸮(见下),以及《左传.昭公四年》之“穆有涂山之会”。(涂山,杜注在寿春东北。)此种种有关南征之传说,当与《穆天子传》所记西征相类。

〔二一〕《纪年》曰:穆王南征,君子为鹤,小人为飞鸮。唐写本《修文殿御览》残卷

  案:《艺文类聚》卷九〇、《太平御览》卷九一六引《抱朴子》:“周穆王南征,一军尽化,君子为猿为鹤,小人为虫为沙。”《御览》卷七四、八五同,惟卷八八八所引“鹤”作“鹄”。今本《抱朴子.释滞》云:“三军之众,一朝尽化,君子为鹤,小人成沙。”不云穆王南征,当有脱文。

  《修文殿御览》出敦煌石室,现存法国巴黎国民图书馆(伯字二五二六号),罗振玉影入《鸣沙石室佚书》,定为北齐《修文殿御览》。洪业《所谓〈修文殿御览〉者》一文(见《燕京学报》第十二期),认为系萧梁之《华林遍略》,似可信。现姑从旧称。

〔二二〕《纪年》曰:穆王西征,还里天下,亿有九万里。《穆天子传》注

  《纪年》曰:穆王东征天下二亿二千五百里,西征亿有九万里,南征亿有七百三里,北征二亿七里。《开元占经》卷四

  案:郭璞《注山海经序》云:“ 案汲郡《竹书》及《穆天子传》,……穆王驾八骏之乘,右服盗骊,左骖騄耳,造父为御,奔戎为右,万里长骛,以周历四荒。名山大川,靡不登济。东升大人之堂,西燕王母之庐,南跞鼋鼍之梁,北蹑积羽之衢,穷欢极娱,然后旋归。”所论即穆王四征,西南北皆见《纪年》,唯“东升大人之堂”未见征引,(《山海经.大荒东经》云:“有大人之国,有大人之市,名曰大人之堂。”)亦不见《穆传》,疑出《纪年》,以无确证,姑识于此。

  《楚辞.天问》:“穆王巧梅,夫何为周流?环理天下,夫何索求?”是《纪年》之“ 还里”应作“环理”,“还”、“环”古通,即周行天下之意。

〔二三〕《汲冢纪年书》曰:懿王元年,天再旦于郑。《太平御览》卷二天部

  《汲冢纪年书》曰:懿王元年,天再启。《开元占经》卷三

  《汲冢纪年》:懿王元年,天再旦于郑。《事类赋》注卷一天

〔二四〕《纪年》曰:夷王二年,蜀人、吕人来献琼玉,宾于河,用介珪。《太平御览》卷八五皇王部

  《纪年》云:夷王二年,蜀人、吕人来献琼玉。 《北堂书钞》卷三一

  案:《御览》卷八五,《辑校》误作八四,《订补》未指出。《存真》不误。雷学淇《竹书纪年义证》卷二三云:“《尔雅.释诂》曰:‘介,大也。’ 《释器》曰:‘圭大尺二寸,谓之介。’盖此犹夏后芒以玄珪宾于河矣。”

〔二五〕《纪年》云:【夷王】三年,致诸侯,烹齐哀公于鼎。《史记.周本纪》正义

  《纪年》曰:……【夷王】三年,王致诸侯,烹齐哀公于鼎。《太平御览》卷八五皇王部

  案:《史记》正义所引,宋黄善夫本迄清殿本“烹”皆作“翦”,“鼎”作“昴”,金陵书局本据《御览》改,今从之。《御览》卷八五,《辑校》误作八四,《订补》未指出。《存真》不误。

〔二六〕《书纪年》云:夷王猎于杜林,得一犀牛。 《太平御览》卷八九〇兽部

  案:《存真》作“桂林”,云: “‘桂’一作‘社’。”《辑校》亦作“桂林”。雷学淇《考订竹书纪年》卷四云:“‘杜林’,近本(诗铭案:指今本《纪年》。)俱讹作‘社林’,《太平御览》八百九十引作‘桂林’。案《汉书.地理志》曰:‘ 鄠杜竹林,……’据此,则王之行猎,在杜林甚明,‘ 桂’、‘社’皆字误也。”《竹书纪年义证》卷二三同。《御览》鲍刻本作“社林”,然据《存真》、《考订》,似有一本作“桂林”。雷氏以为当作“杜林”,是,影宋本《御览》正作“杜林”。影宋本所据为日本所藏宋蜀刻本,文字多胜于今本,见张元济跋。本条作“ 杜林”,足证鲍刻之误。

〔二七〕夷王衰弱,荒服不朝,乃命虢公率六师,伐太原之戎,至于俞泉,获马千匹。 (注:见《竹书纪年》。) 《后汉书.西羌传》注

  案: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皆从“ 命虢公”始引。“夷王衰弱,荒服不朝”,为此次战役之因,后有“乃”字甚明,似此九字不应删。

〔二八〕《纪年》云:夷王七年,冬,雨雹,大如砺。《北堂书钞》卷一五二天部

  《纪年》云:夷王七年,冬,雨雹,大如砺。《初学记》卷二天部下

  夷王七年,雹如砺。《白氏六帖事类集》卷一雹

  《纪年》曰:夷王七年,冬,雨雹,大如砺。《太平御览》卷一四天部

  案:《白氏六帖》所引,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、《订补》失收。

〔二九〕厉王无道,戎狄寇掠,乃入犬丘,杀秦仲之族。王命伐戎,不克。 (注:“并见《竹书纪年》。”) 《后汉书.西羌传》注

  案:《后汉书.西羌传》:“幽王命伯士伐六济之戎,军败,伯士死焉。”注云:“并见《竹书纪年》。”由本条上溯至“夷王衰弱”一条,又注云“见《竹书纪年》”。因此,除“夷王衰弱”条外,其间皆应属“并见《竹书纪年》”。本条称“杀秦仲之族”,下条云“及宣王立四年,使秦仲伐戎”,二条之间联系甚明,然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、《订补》皆自“宣王四年”条起始作为《纪年》之文,而不及本条,今入辑。

〔三〇〕(《竹书》):秦无历数,周世陪臣。《竹书》云:自秦仲以前,本无年世之纪。《广弘明集》卷一一《对傅奕废佛僧事》

〔三一〕(《纪年》):(幽)〔厉〕王既亡,有共伯和者摄行天子事。《晋书.束皙传》

  《汲冢纪年》则云:共伯和干王位。《史记.周本纪》索隐

  《纪年》云:共伯和即干王位。《庄子.让王》释文

  《竹书纪年》:……共伯名和。《史通.杂说上》

  《汲冢书》:共伯名和。《国语补音》卷一

  《汲冢纪年》曰:共国之伯名和,行天子政。《通鉴外纪》卷三

  案:《史记.周本纪》索隐:“ 共,国;伯,爵;和,其名;干,篡也。言共伯和摄王政,故云‘干王位’也。”《庄子.让王》:“共伯得乎共首。”司马彪注:“共伯名和,修其行,好贤人,诸侯皆以为贤。周厉王之难,天子旷绝,诸侯皆请以为天子,共伯不听,即干王位。”《史记.周本纪》正义引《鲁连子》:“共伯名和,好行仁义,诸侯贤之。周厉王无道,国人作难,王奔于彘,诸侯奉和以行天子事,号曰‘共和元年’。”《吕氏春秋.开春》:“共伯和修其行,好贤仁,而海内皆以来为稽矣。周厉之难,天子旷绝,而天下皆来谓矣。”皆述共伯和事,与《纪年》同。《帝王世纪》:“共伯和干王位。”(《史记.三代世表》索隐引)当本《纪年》。

  金文有《师○○》,称“白和父若曰”,《师○○》、《师兑○》称“师和父”,郭沫若同志以为即共伯和(见《两周金文辞大系》考释页一一四),是。

  《左传.昭公二十六年》:“至于厉王,王心戾虐,万民弗忍,居王于彘,诸侯释位,以间王政。”顾炎武《日知录》卷二五“共伯和”条以为即指共伯和干王位事,疑是。

  共伯和干王位为西周末年大事,而《史记.周本纪》综述儒家传统之说,以为“召公、周公二相行政,号曰‘共和’”。则显与史实不合。

〔三二〕及宣王立,四年,使秦仲伐戎,为戎所杀。王乃召秦仲子庄公,与兵七千人,伐戎破之,由是少却。 (注:“并见《竹书纪年》。”) 《后汉书.西羌传》注

  案: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所引无 “由是少却”四字,“使秦仲伐戎”作“使秦仲伐西戎 ”。

〔三三〕《书纪年》曰:宣王三十年,有兔舞镐。《太平御览》卷九〇七兽部

  《纪年》曰:宣王三囗年,有兔舞镐。《初学记》卷二九兽部

  《纪年》曰:宣王四十年,有兔舞镐。《白氏六帖事类集》卷二九

  案:《辑校》引有《通鉴外纪》卷三所收一条,然《外纪》未注明出《纪年》,现不入辑。《辑校》云:“《初学记》二十九引作‘宣王三年……’。”据明晋府刻本《初学记》“三”“年”之间空一字,当为“十”字,非“三年”,《辑校》误。

〔三四〕后二十七年,王遣兵伐太原戎,不克。 (注:“并见《竹书纪年》。”) 《后汉书.西羌传》注

  案:《存真》云:“《西羌传》伐太原戎在秦仲伐西戎后二十七年;条戎之役在伐太原戎后五年;下败北戎,灭姜邑,在此后二年。据此差次以补之。”因列此役于宣王三十一年,《辑校》同。

〔三五〕《纪年》曰:周(灵)〔宣〕王三十三年,有马化为狐。《开元占经》卷一一八

  《纪年》曰:周宣王时,马化为狐。《广韵》卷四(四十祃)

  《纪年》曰:周宣王时,马化为狐。《太平御览》卷八八七咎征部

  《书纪年》曰:宣王时,(乌)〔马〕化为狐。 《太平御览》卷九〇九兽部

  案:干宝《搜神记》卷六云:“ 周宣王三十三年,幽王生,是岁有马化为狐。”当本《纪年》。

〔三六〕后五年,王伐条戎、奔戎,王师败绩。 (注:“并见《竹书纪年》。”) 《后汉书.西羌传》注

  案: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列于宣王三十六年。

〔三七〕后二年,晋人败北戎于汾隰,戎人灭姜侯之邑。 (注:“并见《竹书纪年》。”) 《后汉书.西羌传》注

  案: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列于宣王三十八年。

〔三八〕明年,王征申戎,破之。 (注:“并见《竹书纪年》。”) 《后汉书.西羌传》注

  案: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列于宣王三十九年。

〔三九〕后十年,幽王命伯士伐六济之戎,军败,伯士死焉。 (注:“并见《竹书纪年》。 ”) 《后汉书.西羌传》注

  案:《订补》云:“案《西羌传》作‘后十年’,谓周宣王三十九后十年。宣王四十六年卒,又三年即当幽王三年。”是。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、《订补》均泥于杜预《春秋经传集解后序》“惟特记晋国,起自殇叔”之语,因自殇叔始即列晋国年次,而以幽王之事附见。《后序》之语,当与《晋书.束皙传》参证,传文明言: “其《纪年》十三篇,记夏以来至周幽王为犬戎所灭,以【晋】事接之。”是《纪年》记周事当至幽王之亡为止,《太平御览》所引有“幽王八年”,“幽王十年”事(见下),可证。昔人误会《束皙传》之“以事接之”,即为《后序》所云“编年相次”之意,实则《晋书》当脱“晋”字,所谓“以事接之”,指幽王死后方接以晋事。此处脱“晋”字,钱大昕《十驾斋养新录》卷一三“竹书纪年”条及《二十二史考异》卷二一已指出:“‘事’上当有‘晋’字,刊本脱。”至《后序》所云“起自殇叔”,当谓《纪年》记晋国事起自殇叔,殇叔以前《纪年》无晋事而已。本条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列于晋文侯元年,《订补》以为“当作‘二年’”。

〔四〇〕《纪年》曰:幽王八年,立褒姒之子曰伯服,为太子。《太平御览》卷一四七皇亲部

  《纪年》曰:幽王立褒姒之子伯盘,以为太子。 《太平御览》卷八五皇王部

  《汲冢纪年》云:平王奔西申,而立伯盘以为太子。《左传.昭公二十六年》正义

  案:《左传.昭公二十六年》正义引束皙云:“案《左传》‘携王奸命’,旧说携王为伯服。伯服,古文作伯盘,非携王。”此束皙校正《纪年》之语。《国语.郑语》、《史记.周本纪》皆谓褒姒之子名伯服,旧释《左传》者亦称之为伯服,并以伯服为携王。和峤、荀勖初释《纪年》时,当据《国语》等书释作伯服,故束皙正之。案《纪年》原文应作“般 ”,“般”即古文“盘”字。雷学淇《竹书纪年义证》卷二七云:“《尚书》甘盘,《史记.燕世家》作甘般。《商书》盘庚,《国语》作般庚。” 甲骨文盘庚亦作般庚。“般”、“服”形近,《国语》等书因误般为服,和、荀循旧误以释《纪年》,束皙正之,是。古本《纪年》当已据束皙之说作“伯盘”,后人复据《国语》、《史记》等书臆改为“伯服”,今影宋本引此一作 “伯盘”,一作“伯服”,犹改之未尽者,而清代鲍刻本乃全改为“伯服”。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未见宋本,仍作“伯服”,《订补》已及见影宋本,亦未指出。又《辑校》、《订补》所引《御览》皆讹作卷八四,《存真》作八五,不误。

  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改“幽王八年”为晋文侯七年。

〔四一〕《书纪年》曰:幽王十年九月,桃杏实。《太平御览》卷九六八果部

  案:《订补》云:“朱本无此条。”实则《存真》改“幽王”为“幽公”,列入晋幽公十年,注云:“《太平御览》九百六十八。”《辑校》既录此“幽王十年”条,又据《存真》收幽公十年条,误。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列于晋文侯九年。

〔四二〕盟于太室。《纪年》。《北堂书钞》卷二一帝王部

  案:《辑校》误作卷二二,《今本竹书纪年疏证》同误。

  《左传.昭公四年》:“周幽为大室之盟,戎狄叛之。”《纪年》所记当即此事。《存真》未收,《辑校》附于“无年世可系者”。今本《纪年》云:“(幽王)十年春,王及诸侯盟于太室。”现姑从今本列此。

〔四三〕《汲冢竹书纪年》:(伯盘)与幽王俱死于戏。先是,申侯、鲁侯及许文公立平王于申,以本大子,故称天王。幽王既死,而虢公翰又立王子余臣于携。周二王并立。《左传.昭公二十六年》正义

  《汲冢纪年》曰:幽王死,申侯、鲁侯、许文公立平王于申,虢公翰立王子余,二王并立。《通鉴外纪》卷三

  案:《左传.昭公二十六年》: “至于幽王,天不吊周,王昏不若,用愆厥位,携王奸命。”此携王即王子余臣。雷学淇《竹书纪年义证》卷二七云:“携,地名,未详所在。《新唐书》:《大衍历议》谓丰岐骊携皆鹑首之分,雍州之地,是携即西京地名矣。”《国语.鲁语上》:“幽灭于戏。”韦昭注:“幽,幽王,为西戎所杀。戏,戏山,在西周也。” 与《纪年》同。

  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列于晋文侯十年。《订补》云:“《左传》疏引原不系年,此据《国语》与《史记》幽王十一年死,系之于此。”现列于幽王十一年。

〔四四〕《汲冢纪年》曰:自武王灭殷,以至〔于〕幽王,凡二百五十七年。《史记.周本纪》集解

  《汲冢纪年》:西周二百五十七年。《通鉴外纪》卷三

  《汲冢纪年》曰:自武王至幽王二百五十七年。 《通鉴外纪》卷三

  案:日本高山寺藏古钞本《周本纪》“以至幽王”作“以至于幽王”(见《史记会注考证校补》卷四页六〇),以《集解》所引“汤灭夏以至于受”(见上)例之,是,据补。

〔附〕五帝纪

〔一〕《竹书》云:昌意降居若水,产帝干荒。《山海经.海内经》注
 
  案:雷学淇《竹书纪年义证》卷一云:“《大戴礼.帝系》曰:‘黄帝居轩辕之丘,娶于西陵氏之子,谓之嫘祖氏,产青阳及昌意。青阳降居泜水,昌意降居若水。’《史记.五帝本纪》‘泜’作 ‘江’,余同。索隐曰:‘降,下也,言帝子下为诸侯。’……《海内经》曰:‘黄帝妻雷祖,生昌意。昌意降居若水,生韩流。……’郭注引此纪证之,谓干荒即韩流也。”

〔二〕《汲冢书》云:黄帝仙去,其臣有左彻者,削木作黄帝之像,帅诸侯奉之。《意林》卷四(《抱朴子》)

  (《抱朴子》又曰:《汲郡冢中竹书》言:黄帝既仙去,其臣有左彻者,削木为黄帝之像,帅诸侯朝奉之。《太平御览》卷七九皇王部

  《抱朴子》曰:张华《博物志》曰:黄帝仙去,其臣左

  彻者削木为黄帝像,帅诸侯奉之。亦见《汲冢书》。《太平御览》卷三九六人事部

  案:此不见今本《抱朴子》,平津馆本《抱朴子》以为外篇佚文。陈逢衡《竹书纪年集证》卷四九云:“案《博物志》云:‘黄帝仙去,其臣左彻者削木象黄帝,帅诸侯以朝。七年不还,左彻乃立颛顼,左彻亦仙去也。’其说与《纪年》注亦同亦异,疑非事实。夫颛顼之于黄帝,世代悬隔,焉得云七年即立颛顼乎?”所云《纪年》注指今本。

  《意林》一条、《御览》卷三九六一条,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、《订补》失收。

〔三〕《竹书》曰:颛顼产伯鲧,是维若阳,居天穆之阳。《山海经.大荒西经》注

  案:《史记.夏本纪》:“鲧之父曰帝颛顼。”索隐:“皇甫谧云:‘鲧,帝颛顼之子,字熙。’……《系本》亦以鲧为颛顼子。”《山海经.海内经》注引《世本》同,与《竹书》合。

〔四〕《竹书纪年》曰:尧元年景子。《隋书.律历志》

  案:“景”本为“丙”,避唐讳改。《存真》云:“古人不以甲子名岁,自王莽下书言:‘始建国五年,岁在寿星,仓龙癸酉。’又云:‘天凤七年,岁在大梁,仓龙庚辰。’是始变古。原古人之法,以岁星定太岁之所舍,星有超辰,则太岁亦与俱超,故不可以甲子名岁也。东汉以来,步历家废超辰之法,乃以甲子纪年,以便推算。此‘丙子’二字,疑荀勖、和峤等所增也。”

〔五〕《括地志》云:……《竹书》云:昔尧德衰,为舜所囚也。《史记.五帝本纪》正义

  《汲冢竹书》云:舜囚尧于平阳,取之帝位。
 
  《广弘明集》卷一一法琳《对傅奕废佛僧事》

  《汲冢书》云:舜放尧于平阳。《史通.疑古》

  案:《存真》未收,仅于案语中谓《史记.五帝本纪》正义引《竹书》云云、《广弘明集》十一引《汲冢竹书》云云,云:“案《史通.杂说篇》引此以为《琐语》文,故不录,《路史》注以为《纪年》文,妄也。”其说盖本于陈逢衡。《竹书纪年集证》卷五〇云:“赵绍祖曰:‘其言不似《纪年》本文’,此论甚确,(刘)知几定以为《琐语》,信也。 ”案刘知几《史通.疑古》两引“舜放尧于平阳”,一云出《汲冢琐语》,一云出《汲冢书》。其云出《汲冢书》者尚有“益为启所诛”、“太甲杀伊尹”、“文丁杀季历”三事,据《晋书.束皙传》及杜预《春秋经传集解后序》,此三事皆出《纪年》,则“舜放尧于平阳 ”一条当亦为《纪年》之文。其又云出《汲冢琐语》者,盖此事又见《琐语》,不能执此即定其非《纪年》。《存真》误以《疑古》为《杂说》,与陈逢衡《集证》同,盖本此而未检视原书,所误亦同。赵绍祖《校补竹书纪年》卷一引作《史通.疑古篇》,不误。《辑校》不录,《订补》补辑。

  《订补》云:“《太平寰宇记》濮州鄄城县下有‘尧城在城北五里’。又有‘偃朱城在县西北十五里’。万廷兰校注云:‘案原本二城下皆引《纪年》云云,且云:《十道志》已录,今不欲去之。究竟事涉荒诞,不见经传,非圣者无法,不如去之。’ 是万氏所见《寰宇记》原本有引《纪年》二则,而为万氏所删去,刻本遂不见此文。干隆癸丑乐氏刻本亦脱去之。此二则文虽不见,然以万校语词观之,可确信其与《五帝本纪》正义所引相同。”雷学淇《考订竹书纪年》中之《辨〈太平御览〉、〈寰宇记〉之误》条,所引《寰宇记》文,即万氏所见之原本。案《寰宇记》所云 “尧城在城北五里”、“偃朱城在县西北十五里”,与正义所引《括地志》之文同,《括地志》于此文后即两引《竹书》云云。原本所云“《十道志》已录”,疑《十道志》亦录自《括地志》,并改《竹书》为《竹书纪年》。以未见原本,不入辑。

〔六〕《括地志》云:……《竹书》云:舜囚尧,复偃塞丹朱,使不与父相见也。《史记.五帝本纪》正义

  案:《存真》未收,仅于案语中引之,以为《琐语》文。《辑校》不录,《订补》补辑。参前条。

〔七〕《括地志》云:……《汲冢纪年》云:后稷放帝子丹朱于丹水。《史记.高祖本纪》正义

  《竹书》亦曰:后稷放帝朱于丹水。《山海经.海内南经》注

  《汲冢纪年》云:后稷放帝子丹朱。《史记.五帝本纪》正义

  案:《订补》所引《路史.后纪》卷一〇注见本书附录。

〔八〕命咎陶作刑。《纪年》云。《北堂书钞》卷一七帝王部

〔九〕《汲冢纪年》曰:三苗将亡,天雨血,夏有冰,地坼及泉,青龙生于庙,日夜出,昼日不出。《通鉴外纪》卷一注

  案:《外纪》注引作《随巢子》、《汲冢纪年》云云。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所引《路史.后纪》卷一二注,见本书附录。

  《墨子.非攻下》:“昔者三苗大乱,天命殛之。日妖宵出,雨血三朝,龙生于庙,犬哭乎市,夏冰,地坼及泉,五谷变化,民乃大振。高阳乃命玄宫,禹亲把天之瑞令,以征有苗。”与《纪年》略同。

晋纪

〔一〕(《竹书纪年》):郑桓公(厉)〔宣〕王之子。《史通.杂说上》
 
  案:《史通.杂说上》:“《竹书纪年》出于晋代,学者始知……郑桓公厉王之子,则与经典所载乖剌甚多。”赵绍祖《竹书纪年校补》卷二云:“按《史通》所引本皆与经典乖剌者,若桓公为厉王之子,则正与《史记》合,刘知几不应云乖剌也,疑《史通》有误字耳。”浦起龙《史通通释》卷一六云: “句有误,厉王疑本作宣王。”雷学淇《考订竹书纪年》卷五亦云:“《史通.杂说篇》又误‘宣’作‘厉’ ,……案刘氏所谓经典,即《世本》、《史记》等书及汉晋人传注也。秦汉以后着述家皆以郑桓为厉王子,而《纪年》独以为宣王子,故曰乖剌,若《竹书》本是厉王,何乖剌之有乎?”是,据改。

〔二〕《竹书纪年》:晋文侯二年,周宣王子多父伐郐,克之。乃居郑父之丘,名之曰郑,是曰桓公。《水经.洧水注》

  案:“周宣”,永乐大典本、朱谋□本皆作“同惠”。戴震校本改“同”为“周”。杨守敬《水经注疏》卷二二据雷学淇《考订竹书纪年》改作“周宣”。案《考订竹书纪年》卷五云:“近本《水经注》‘周宣’多误作‘同惠’,或更脱‘惠’字,… …‘同’‘周’、‘惠’‘宣’字形相似,故钞录锓板者多误。”《存真》改作“周厉”,《辑校》亦云:“ ‘同惠’疑‘周厉’之讹。”非是。现从雷说,并据《注疏》本。《史记.郑世家》桓公名友,陈逢衡《竹书纪年集证》卷三五、雷学淇《竹书纪年义证》卷二六及《存真》皆以“友”、“多”字形相近,因或作“友” ,或作“多”。

  《水经.渭水注》引《汉书》薛瓒注:“幽王既败,虢侩又灭,迁居其地,国于郑父之丘,是为郑桓公。”《汉书.地理志》注亦引臣瓒曰: “幽王既败,二年而灭会,四年而灭虢,居于郑父之丘,是以为郑桓公。”颜注所引为详,当系臣瓒原文,《水经注》为约举之辞。《辑校》云:“傅瓒亲校《竹书》,其言又与《洧水注》所引《纪年》略同,盖亦本《纪年》。然臣瓒以伐郐为在幽王既败二年,《水经注》以为晋文侯二年,未知孰是。”案幽王既败二年,据《史记.十二诸侯年表》当晋文侯十二年,则《洧水注》所引本为“十二年”,脱一“十”字。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列于晋文侯二年,现改列于十二年。

  《国语.郑语》及《史记.郑世家》皆谓郑桓公与幽王同死骊山之下,与《纪年》异。

〔三〕《汲冢竹书纪年》:二十一年,携王为晋文公所杀。以本非适,故称“携王”。《左传.昭公二十六年》正义

  《汲冢纪年》曰:余为晋文侯所杀,是为携王。 《通鉴外纪》卷三

  案:《辑校》以二十一年属晋文侯,是。《存真》以为周平王二十一年,当晋文侯三十一年,误从今本。

〔四〕《竹书纪年》曰:庄伯以曲沃叛,伐翼,公子万救翼,荀叔轸追之,至于家谷。《水经.浍水注》

  案:《存真》据《太平御览》卷八七六引《史记》:“八年,无云而雷。十月,庄伯以曲沃叛。”列于曲沃庄伯八年。《辑校》同。所据为鲍刻,影宋本《御览》“十月”作“十年”。今本《纪年》系“无云而雷”于周平王四十八年,当庄伯八年;又以“十月,庄伯以曲沃叛”与本条及下条并,列于桓王元年,当庄伯十二年,系年据下条,是今本所据亦作“ 十月”。现仍从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。

〔五〕《竹书纪年》曰:庄伯十二年,翼侯焚曲沃之禾而还。作为文公。《水经.浍水注》

  案:《存真》删“作为文公”四字。戴震校本云:“案此句有讹舛,未详。”赵一清校本则以为“‘作’字疑误”。雷学淇《考订竹书纪年》卷五云:“‘作’盖‘是’字之讹。此惠公十五年公子重耳入于曲沃下传文也,误衍于此。”

〔六〕(《纪年》):鲁隐公及邾庄公盟于姑蔑。《春秋经传集解后序》

  案:《春秋.隐公元年》:“三月,公及邾仪父盟于蔑。”即此事。《辑校》云:“据《后序》在庄伯十二年正月。”是。《存真》同。

〔七〕(《竹书》):郑庄公杀公子圣。《春秋啖赵集传纂例》卷一

  案:《订补》列于庄伯十二年。原注:“《春秋》作‘段’。”是“公子圣”即《左传》之“共叔段”。《春秋.隐公元年》“郑伯克段于鄢 ”,即此事。《公羊传》:“郑伯克段于鄢。克之者何?杀之也。”以段为庄公所杀,与《纪年》同,与《左传》异。

〔八〕《竹书》:纪子伯、莒子盟于密。《春秋啖赵集传纂例》卷一

  案:《春秋.隐公二年》:“纪子伯、莒子盟于密。”《公羊》、《谷梁》同,《左传》作“子帛”,即此事。《订补》列于庄伯十三年。

〔九〕《汲冢竹书纪年》曰:晋武公元年,尚一军。芮人乘京,荀人董伯皆叛。《水经.河水注》

  案:雷学淇《竹书纪年义证》卷二九云:“乘即《周语》‘乘人不义’、《书序》‘周人乘黎’之乘,韦注训乘为陵,郑注训乘为胜。《周礼》曰:‘冯弱犯寡则眚之。’郑注云:‘冯犹乘陵也。 ’京是邑名。”

〔一〇〕《竹书纪年》曰:翼侯伐曲沃,大捷,武公请成于翼,至桐乃返。《水经.涑水注》

  案:永乐大典本、朱谋□本作“ 洞庭”,朱笺云:“一读作‘桐’。”戴震校本改为“ 桐”,云:“案近刻‘桐’讹作‘洞’,下衍‘庭’字。”《存真》作“桐”,盖据戴校本。《辑校》作“桐庭”。《存真》列于曲沃武公元年,云:“《涑水注》不引何年,以文势论之,当在此。”《辑校》同。雷学淇《考订竹书纪年》卷五云:“案此纪不可确知何年,然既云‘武公请成’,则非庄伯时事甚明。过此以往,沃日强,翼日弱,翼纵伐沃,无大捷之理,当是武公初立,翼伐其丧,报庄伯复攻之役也。”系于庄伯十五年“曲沃庄伯卒”后,较《存真》所论为详,亦合于事理,唯系于庄伯十五年不如武公元年之明白,现从《存真》。

〔一一〕《纪年》又云:晋武公七年,芮伯万之母芮姜逐万,万出奔魏。《水经.河水注》

  案:《辑校》所引《路史.国名纪》戊注,见本书附录。

  《左传.桓公三年》:“芮伯万之母芮姜,恶芮伯之多宠人也,故逐之,出居于魏。” 即此事。

〔一二〕(《纪年》又云):(晋武公)八年,周师、虢师围魏,取芮伯万而东之。《水经.河水注》

  案: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所引《路史.国名纪》戊注,见本书附录。

  《左传.桓公四年》:“冬,王师、秦师围魏,执芮伯以归。”雷学淇《竹书纪年义证》卷二九云:“据《纪年》则是役也有虢无秦,以芮伯归者乃王师、虢师,故纪曰取芮伯万而东之,周在魏东四百余里也。”

〔一三〕(《纪年》又云):(晋武公)九年,戎人逆芮伯万于郏。《水经.河水注》

  案:《辑校》所引《路史.国名纪》戊注,见本书附录。永乐大典本、朱谋□本作“郏 ”,赵一清校本、戴震校本并改作“郊”。郏,王城;郊,周邑,见《左传》桓公七年及昭公十三年杜注。杨守敬《水经注疏》卷四云:“是作‘郊’作‘郏’并通。”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作“郊”,盖据戴校本。现从大典本。

〔一四〕(《竹书》):鲁桓公、纪侯、莒子盟于区蛇。《春秋啖赵集传纂例》卷一

  案:《春秋.桓公十二年》:“ 夏六月壬寅,公会纪侯、莒子盟于殴蛇。”《公羊》、《谷梁》皆作“纪侯”,《左氏》作“杞侯”;《公羊》“殴蛇”,《谷梁》、《左氏》皆作“曲池”。区蛇、殴蛇、曲池同声相通。《订补》列于晋武公十六年。

〔一五〕(《竹书》):郑杀其君某。《春秋啖赵集传纂例》卷一

  案:原释曰:“是子亹。”《左传.桓公十八年》:“七月戊戌,齐人杀子亹而轘高渠弥。”此云郑子亹为齐人所杀,与《竹书》异。《订补》列于晋武公二十二年。

〔一六〕《竹书》云:齐襄公灭纪郱、鄑、郚。《史记.秦始皇本纪》正义

  《竹书》云:齐襄公灭纪迁纪。《史记.齐太公世家》正义

  案:《齐太公世家》正义一条,见日本古钞本所存正义佚文(《史记会注考证》卷三页一四),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未及见,《订补》失收。

  《春秋.庄公元年》:“齐师迁纪郱、鄑、郚。”与《竹书》同。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列于晋武公二十三年。

〔一七〕(《竹书》):齐人歼于遂。《春秋啖赵集传纂例》卷一

  《竹书纪年》:齐人歼于遂。《新唐书.刘贶传》

  案:《春秋.庄公十七年》:“ 秋,齐人歼于遂。”与《纪年》同。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列于晋武公三十九年。

〔一八〕《汲冢古文》:晋武公灭荀,以赐大夫原氏黯,是为荀叔。《汉书.地理志》注

  《汲郡古文》:晋武公灭荀,以赐大夫原氏。《水经.汾水注》

  《汲郡古文》:晋武公灭郇,以赐大夫原(点)〔黯〕,是为郇叔。《文选.北征赋》注

  案:《订补》所引《路史.后纪》卷九注,见本书附录。《存真》列此于晋武公九年,云:“此未详何年事,姑附于此。”现据《辑校》列于三十九年。

〔一九〕《纪年》:晋献公二年春,周惠王居于郑。郑人入王府,多取玉,玉化为蜮射人。《开元占经》卷一二〇

  《书纪年》曰:晋献公二年春,周惠王居于郑。郑人入王府多取玉焉,玉化为蜮射人。《太平御览》卷九五〇虫豸部

  《纪年》云:晋献公二年春,周惠王居于郑。郑人入王府取玉焉,玉化为蜮以射人也。《太平广记》卷四七三昆虫部引《感应经》所引

  案:《辑校》、《订补》所据为鲍刻《御览》,脱“春”字,影宋本有。《广记》所引,原注“出《感应经》”。《宋史.艺文志》着录有李淳风《感应经》三卷,当即其书。书今佚,《广记》尚略有征引,皆钞录古籍,《纪年》此条即所录古籍之一。

  干宝《搜神记》卷六云:“晋献公二年,周惠王居于郑。郑人入王府多〔脱〕,化为蜮射人。”原注“脱”字,示有脱文,据《御览》当为“ 取玉焉玉”四字。干宝曾据《纪年》体例以修《晋纪》,见《史通.申左》,本条当即钞自《纪年》。

〔二〇〕(《纪年》):卫懿公及赤翟战于洞泽。  《春秋经传集解后序》

  案:《左传.闵公二年》:“冬十二月,狄人伐卫。卫懿公好鹤,鹤有乘轩者。将战,国人受甲者皆曰:‘使鹤,鹤实有禄位,余焉能战!’ 公与石祁子玦,与宁庄子矢,使守,曰:‘以此赞国,择利而为之。’与夫人绣衣,曰:‘听于二子。’渠孔御戎,子伯为右,黄夷前驱,孔婴齐殿。及狄人,战于荧泽,卫师败绩,遂灭卫。”即此事。《后序》云:“ 疑‘洞’当为‘泂’,即《左传》所谓荧泽也。”“泂 ”、“荧”音同,是。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列于晋献公十七年。

〔二一〕(《竹书》):郑弃其师。《春秋啖赵集传纂例》卷一

  (《竹书纪年》):郑弃其师。《新唐书.刘贶传》

  案:《史通.惑经》亦引“郑弃其师”,云:“出《琐语.晋春秋》”,是此既见《纪年》,又见《琐语》。《春秋.闵公二年》:“郑弃其师”,与《纪年》同。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列于晋献公十七年。

〔二二〕《竹书纪年》曰:晋献公十有九年,献公会虞师伐虢,灭下阳。虢公丑奔卫。献公命瑕父、吕甥邑于虢都。《水经.河水注》

  (《纪年》):晋献公会虞师伐虢,灭下阳。《春秋经传集解后序》

  案: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所引《路史.国名纪》己注,见本书附录。

  《春秋.僖公二年》:“虞师、晋师灭下阳。”《左氏》“下阳”,《公羊》、《谷梁》皆作“夏阳”。《存真》列“虢公丑奔卫”以下于晋献公二十二年,当据《左传.僖公五年》:“冬十二月丙子朔,晋灭虢,虢公丑奔京师。”《辑校》并列入十九年。现从《辑校》。

〔二三〕(《纪年》):重耳出奔。《史通.惑经》

  案:《史通.惑经》:“且案汲冢竹书《晋春秋》及《纪年》之载事也,如‘重耳出奔 ’、‘惠公见获’,书其本国,皆无所隐。”《晋春秋》即《琐语.晋春秋》,是《纪年》、《琐语》二书皆载此事。

  《左传.僖公四年》:“重耳奔蒲。”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据此列于晋献公二十一年。

〔二四〕《竹书纪年》:晋献公二十五年正月,翟人伐晋,周阳有白兔舞于市。《水经.涑水注》

  案:永乐大典本、朱谋□本皆作 “周”,全祖望、赵一清、戴震校本同。杨守敬《水经注疏》卷六作“周阳”。案《水经》云:“西过周阳邑南。”作“周阳”者是。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皆作“周阳”。

〔二五〕《竹书纪年》:穆公十一年,取灵邱。 董逌《广川书跋》卷四

  《竹书纪年》:穆公十一年,取灵邱。《古文苑》卷一注引王顺伯《诅楚文跋》

  案: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列于晋惠公二年。王顺伯跋云:“‘亚驼’即呼沱河。顾野王考其地在灵丘,《竹书纪年》穆公十一年取灵丘,故亚驼自穆公以来为秦境也。”(《书跋》同)则《纪年》之文疑出顾野王《舆地志》所引。本辑断限迄于北宋中,厚之为干道进士,董逌亦靖康间人,以所引《纪年》似转引而来,姑次于此。

〔二六〕(《竹书纪年》):陨石于宋五。《史通.惑经》

  案:《春秋.僖公十六年》:“ 春王正月戊申朔,陨石于宋五。”与《纪年》同。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列于晋惠公六年。

〔二七〕(《纪年》):惠公见获。《史通.惑经》

  案:据《史通.惑经》,此条亦见《琐语.晋春秋》。《春秋.僖公十五年》:“十有一月壬戌,晋侯及秦伯战于韩,获晋侯。”即此事。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列于晋惠公六年。

〔二八〕《汲郡竹书纪年》曰:晋惠公十五年,秦穆公率师送公子重耳,涉自河曲。《水经.河水注》

  案:永乐大典本、朱谋□本皆作 “十五年”。赵一清校本引沈氏说:“晋惠公以十四年卒,无十五年,……《涑水篇》误同。”戴震校本仍作 “十五年”,《涑水注》所引(见下条)则改作“十四年”。雷学淇《考订竹书纪年》卷五云:“‘十五年’ ,诸本从《左传》、《史记》文作‘十四年’,甚误。案《春秋》经文,里克弑其君卓,在鲁僖公十年正月,以夏正言之,则九年之十一月也。国君逾年改元,而晋用夏正,则鲁僖公之十年三月,即晋惠公之元年正月矣。至僖公二十四年冬,经始书曰‘晋侯夷吾卒’。通计之,是惠公在位实十五年。《外传.晋语》亦云‘十五年十月惠公卒’,而《水经》《河水》、《涑水》二注引《纪年》亦皆有晋惠公十五年之文。唯《左氏内传》误以惠公之卒系于僖公二十三年,又误以秦纳重耳事系于僖公二十四年春正月,史迁作《世家》、《年表》从其说。而世之为左学谀迁书者遂奉其误而不悟。……今据《春秋》、《国语》及《水经注》文改正。”杨守敬《水经注疏》卷四从雷说,于河水、涑水二注皆作“十五年”。

  赵绍祖《竹书纪年校补》卷二、林春溥《竹书纪年补证》卷四皆以惠公无十五年,当为十四年之误。《存真》作“十四年”,云:“‘四’,一作‘五’,误也。”《辑校》仍作“十五年”。

〔二九〕《竹书纪年》云:晋惠公十有五年,秦穆公率师送公子重耳,围令狐、桑泉、臼衰,皆降于秦师。狐毛与先轸御秦,至于庐柳,乃谓秦穆公使公子絷来与师言,退舍,次于郇,盟于军。《水经.涑水注》

  案:永乐大典本、朱谋□本皆作 “十有五年”,戴震校本改作“十四年”。《存真》作“十四年” ,《辑校》作“十五年”。参上条。《订补》所引《路史.国名纪》戊,见本书附录。

〔三〇〕(《纪年》):周襄王会诸侯于河阳。《春秋经传集解后序》

  案:《春秋.僖公二十八年》: “冬,天王狩于河阳。”即此事。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列于晋文公五年。

〔三一〕《汲冢古文》:文公城荀。《汉书.地理志》注

  (《汲郡古文》)又云:文公城郇。《文选.北征赋》注

  案:本条无年次,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列于文公五年后,雷学淇《考订竹书纪年》卷五系于元年,皆无确证。现姑从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。

〔三二〕《竹书纪年》:齐师逐郑太子齿奔城张阳南郑。《水经.涑水注》

  案:永乐大典本、朱谋□本作“ 城张阳南郑”,戴震校本改作“张城南郑”。《涑水注》云“涑水又西南迳张阳城东”,下即引《书纪年》云云,似“阳 ”字非衍。今本《纪年》作“城张南郑”,戴校据之删 “阳”字,又乙“城张”为“张城”。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皆据戴校。雷学淇《考订竹书纪年》卷五作“张阳南郑”,删“城”字。现据大典本。林春溥《竹书纪年补证》卷四引郑环说,以“‘齐’乃‘晋’之讹,‘逐 ’乃‘送’之讹,‘齿’乃‘兰’之讹,‘奔’乃‘于 ’之讹,‘南’乃‘归’之讹”,即《左传.僖公三十年》所记晋文公围郑,纳公子兰事。雷学淇《竹书纪年义证》卷三〇系于晋献公二十四年,云:“齐师即伐郑之师,太子齿即世子华也。‘华’、‘齿’二字形似,故误。……据《左传》:‘是年春,齐人伐郑。夏,郑杀申侯以说于齐。秋,盟于宁毌。郑伯使太子华听命于会,华谓齐侯:若去泄氏、孔氏、子人氏,我以郑为内臣。齐侯将许之,管仲斥言子华之奸,使无列于会,子华由是得罪于郑。’盖齐桓因管仲之言,恶华之为人,逐之,不使在会。华知其言已泄,难以复国,乃奔于晋之张城,又徙于秦之南郑,卒且归郑而婴戮也。”皆属猜拟之辞,未足取信。疑《涑水注》所引文有讹舛。

  《存真》与上条同列于文公五年后,云:“以上二条不详何年。”《辑校》附于“无年世可系者”。今本《纪年》系于周襄王二十二年,当晋文公七年。现姑从《存真》编次。

〔三三〕《竹书纪年》:晋襄公六年,洛绝于○。《水经.洛水注》

  案:陈逢衡《竹书纪年集证》卷三九云:“案字书无‘○’字,当是‘泂’字。泂音荧,卫地。否则是‘向’字误添水旁。案《小雅》‘作都于向’,注谓‘向在东都畿内’。”《存真》改作“泂 ”,《辑校》仍作“○”。

〔三四〕(《纪年》):齐国佐来献玉磬、纪公之甗。《春秋经传集解后序》

  案:《左传.成公二年》:“齐侯使宾媚人赂以纪甗、玉磬与地。”即此事。宾媚人,《春秋.成公二年》作国佐。杜注,宾媚人即国佐。国佐亦称国武子,齐之上卿。金文有《国差○》,首云: “国差立事岁。”许瀚云:“齐国佐所为器,‘差’, ‘佐’古通用。佐亦曰宾媚人,谥武子,详《春秋左氏传》。”(于省吾《双剑誃吉金文选》卷上三引)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列于晋景公十一年。

〔三五〕《竹书纪年》曰:楚共王会宋平公于湖阳。 《水经.沘水注》

  案:《存真》云:“案楚共王立于晋景公九年,卒于晋悼公十四年。宋平公立于晋厉公五年。检《春秋》,是时宋皆从晋,惟鲁成公六年,鲁、卫两以晋命侵宋,然是宋共公之世,非平公也。当阙疑。”现姑据《存真》列于晋厉公元年后。《辑校》附于“无年世可系者”。

〔三六〕《竹书纪年》:晋昭公元年,河赤于龙门三里。《水经.河水注》

  案:戴震校本云:“案近刻‘河 ’下有‘水’字。”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作“河水”。此据永乐大典本。

〔三七〕《书纪年》曰:昭公六年十二月,桃杏花。 《太平御览》卷九六八果部

  案:《订补》云:“按《御览》引此文在‘幽王十年九月,桃杏实’上,同为一条,则昭公疑非晋昭公,当是昭王之误。今本《纪年》:昭王 ‘六年,冬十二月,桃李华’,所据尚不误。”案今本《纪年》景王十九年“冬十二月,桃杏花”,当晋昭公六年,所据与今传《御览》同。又今本昭王六年条作“ 桃李花”,与此作“桃杏花”者亦异。《订补》所疑非是。

〔三八〕《书纪年》曰:晋定六年,汉不见于天。《太平御览》卷八七五咎征部

  案:《辑校》作“晋定公”,影宋本、鲍刻本皆无“公”字。

〔三九〕(《竹书》):楚囊瓦奔郑。《春秋啖赵集传纂例》卷一

  案:原注:“因曰是子常。”《春秋.定公四年》:“冬十有一月庚午,蔡侯以吴子及楚人战于柏举,楚师败绩,楚囊瓦出奔郑。”《左传》作“子常奔郑”。《订补》列于晋定公六年。

〔四〇〕《纪年》曰:晋定公十八年,青虹见。《太平御览》卷一四天部

〔四一〕王劭按:《纪年》简公后次孝公,无献公。 《史记.燕世家》索隐

  案:《史记》《燕世家》及《十二诸侯年表》于简公、孝公之间有献公一代,《纪年》无。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据此作“【燕简公卒,次孝公立】”,列于晋定公十八年后。雷学淇《考订竹书纪年》卷五系于十九年,云:“索隐于《史记》所言在位年数,凡与《纪年》异者,多引纪文校正之,今于简公下唯引王劭此说,是纪谓简公亦在位十二年也。”是。王劭之说当出所着《读书记》,见《隋书.王劭传》。

〔四二〕《竹书纪年》:晋定公二十年,洛绝于周。 《水经.洛水注》

〔四三〕《纪年》曰:晋定公二十五年,西山女子化为丈夫,与之妻,能生子。其年,郑一女而生四十人,二十死。《开元占经》卷一一三

  案:《搜神记》卷六:“周哀王八年,郑有一妇人,生四十子,其二十人为人,二十人死。”干宝曾见《纪年》,所记当本此条。《辑校》脱“二十死”三字。

〔四四〕《竹书纪年》曰:晋定公二十八年,淇绝于旧卫。《水经.淇水注》

  案:永乐大典本作“二十八年” ,赵一清、戴震校本删“二”字。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皆据戴校。今本《竹书纪年》系于周敬王三十六年,当晋定公二十八年,是所据与大典本《水经注》同。雷学淇《考订竹书纪年》卷五亦列于二十八年。现据永乐大典本。

〔四五〕《竹书纪年》:晋定公三十一年,城顿丘。 《水经.淇水注》

〔四六〕《竹书纪年》曰:宋杀其大夫皇瑗于丹水之上。又曰:宋大水,丹水壅不流。《水经.获水注》

  案:《存真》合为一条,删“又曰”二字。《辑校》仍分二条,前条系于晋定公三十五年,后条附“无年世可系者”。现姑据《存真》编次。《左传.哀公十八年》:“春,宋杀皇瑗。”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系年据此。

〔四七〕《竹书纪年》曰:晋出公五年,浍绝于梁。 《水经.浍水注》

〔四八〕《竹书纪年》曰:晋出公五年,丹水三日绝不流。《水经.沁水注》

〔四九〕《竹书纪年》:晋出公六年,齐、郑伐卫。荀瑶城宅阳。《水经.济水注》

  《竹书》云:宅阳一名北宅。《史记.穣侯列传》正义

  案:“宅阳一名北宅”,雷学淇《考订竹书纪年》卷五、林春溥《竹书纪年补证》卷四并以为注文,《辑校》同。陈逢衡《竹书纪年集证》卷四九云:“此当是荀勖、束皙辈校正之语”,是。

〔五〇〕《纪年》云:晋出公十年十一月,于粤子句践卒,是为菼执。《史记.越世家》索隐

  案: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后有“ 次鹿郢立”,四字乃他条之文。《订补》所引《路史.后纪》卷一三注,见本书附录。

  一九六五年,湖北江陵望山一号楚墓,曾出土越王勾践剑,铭文为:“越王鸠浅自作用鐱。”勾践、鸠浅同声相通。

〔五一〕《纪年》云:(卫悼公)四年卒于越。《史记.卫世家》索隐

  案:《存真》云:“立悼公事,见《左传.鲁哀公二十六年》,当晋出公之六年,则悼公之卒,应在晋出公之十年也。”《辑校》同。雷学淇《考订竹书纪年》卷五、林春溥《竹书纪年补订》卷四亦皆据此补于出公十年。

〔五二〕《纪年》云:于粤子句践卒,次鹿郢立,六年卒。《史记.越世家》索隐

  案:金陵局本于“勾践卒”下有 “是菼执”三字,宋耿秉本、黄善夫本、元彭寅翁本迄清殿本皆无(见水泽利忠《史记会注考证校补》卷四一页一四)。今据耿秉等本。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列于晋出公十六年,作“【于粤子鹿郢卒,子不寿立】。”《订补》所引《路史.后纪》卷一三注,见本书附录。

  鹿郢,《史记.越世家》作“鼫与”,索隐引乐资云:“《越语》谓鹿郢为鼫与也。” 当出所为《春秋后传》(见《隋书.经籍志》),书今佚,据残存佚文,颇引《纪年》以证史,此云“鹿郢” 盖亦本《纪年》。《左传.哀公二十四年》作“适郢” ,《越绝书》卷八作“与夷”,《吴越春秋》卷一〇作 “兴夷”。金文有《者○钟》,铭曰:“隹戉十有九年,王曰:者○”,陈梦家《六国纪年表考证》谓为勾践十九年器,疑作器者“者○”即与夷,亦即鹿郢(《燕京学报》第三七期页一八七)。

〔五三〕《竹书纪年》曰:荀瑶伐中山,取穷鱼之丘。《水经.巨马水注》

  《竹书》曰:晋荀瑶伐中山穷鱼之丘。《初学记》卷八州郡部

  《竹书纪年》曰:晋荀瑶伐中山,取穷鱼之丘。 《太平御览》卷六四地部

  《竹书纪年》云:晋荀瑶伐中山,取穷鱼之丘。 《太平寰宇记》卷六七易州易县

  案:《存真》云“此未详何年” ,次于晋出公十六年后,《辑校》同。雷学淇《考订竹书纪年》卷五列于十八年,盖从今本。现姑据《存真》列此。

〔五四〕《竹书纪年》:晋出公十九年,晋韩龙取卢氏城。《水经.洛水注》

  案:永乐大典本无“取卢”二字,今据戴校。《存真》作“龙”,云:“‘龙’,一作 ‘庞’。”《辑校》作“庞”。戴校云:“‘龙’,今《竹书纪年》作‘庞’。 ”“龙”、“庞”古音同相通。

〔五五〕《竹书纪年》:晋出公(三)〔二〕十年,智伯瑶城高梁。《水经.汾水注》

  案:永乐大典本、朱谋□本作“ 三十年”,晋出公在位仅二十三年,显误。赵一清、戴震校本据今本《纪年》改作“十三年”,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从之。又今本本条附注云:“一本晋出公二十年。”今本已将《纪年》晋年全改为周年,则所谓“一本 ”,绝非指今本《纪年》之另一本。盖今本此条当亦辑自《水经注》,见“三十年”有误,乃臆定为“十三年”,当周贞定王七年。注者见他本《水经注》有作“ 二十年”者,因注于下,则所谓“一本”当指《水经注》。赵绍祖《竹书纪年校补》卷二云:“出公无三十年,当以二十年为是。”雷学淇《竹书纪年义证》卷三二亦云:“郦注云:……《竹书纪年》:晋出公二十年,智伯瑶城高梁。”即据此注语改正,并列于出公二十年,是。

  《义证》云:“智伯瑶即荀瑶,详见上。智本邑名,《左传》自荀首以下皆以‘知’称。”

〔五六〕按《纪年》:成侯名载。《史记.燕世家》索隐

  按《纪年》:智伯灭,在成公二年也。《史记.燕世家》索隐

  案:宋黄善夫本迄清殿本皆作“ 成侯”,金陵书局本作“成公”(见水泽利忠《史记会注考证校补》卷三四页一二)。

  此以智伯灭在燕成公二年,《晋世家》索隐引《纪年》以为在晋出公二十二年(见下),则成公元年当出公二十一年。逾年改元,孝公之卒,成公之立,当在出公二十年。《存真》据此列为“【二十年,燕侯载立】”,是。《辑校》作“燕孝公卒,次成侯载立”,系于出公十九年。金文多郾(燕)侯载器,《三代吉金文存》卷一九、二〇着录有《郾侯载戈》、《郾侯载矛》,与《纪年》可互证。

〔五七〕《竹书纪年》:晋出公二十二年,河绝于扈。《水经.河水注》

  案:永乐大典本、朱谋□本作“ 二十二年”,赵一清、戴震校本据今本《纪年》改作“ 十二年”,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据之。雷学淇《考订竹书纪年》卷五系于二十二年,是。《订补》所引《路史.国名纪》丁,见本书附录。

〔五八〕如《纪年》之说,此乃出公二十二年事。《史记.晋世家》索隐

  案:《史记.晋世家》:“哀公四年,赵襄子、韩康子、魏桓子共杀知伯,尽并其地。 ”索隐:“如《纪年》之说,此乃出公二十二年事。” 《存真》据此作“【二十二年,魏桓子、韩康子、赵襄子共杀智伯,并其地】”,《辑校》作“【二十二年,赵襄子、韩康子、魏桓子共杀智伯,尽并其地。】”皆据《史记.晋世家》,《辑校》更全录《史记》之文。

〔五九〕《纪年》又云:出公二十三年奔楚,乃立昭公之孙,是为敬公。《史记.晋世家》索隐

  案:《史记.晋世家》:“出公十七年,知伯与赵、韩、魏共分范、中行地以为邑。出公怒,告齐、鲁,欲以伐四卿。四卿恐,遂反攻出公,出公奔齐,道死。故知伯乃立昭公曾孙骄为晋君,是为哀公。哀公大父雍,晋昭公少子也,号为戴子。戴子生忌,忌善知伯,蚤死,故知伯欲尽并晋,未敢,乃立忌子骄为君。”《赵世家》:“襄子立四年,知伯与赵、韩、魏尽分其范、中行故地。晋出公怒,告齐、鲁,欲以伐四卿。四卿恐,遂共攻出公。出公奔齐,道死。知伯乃立昭公曾孙骄,是为晋懿公。”据《晋世家》,出公之后为哀公,《赵世家》则出公之后为懿公,《六国年表》之世次又为出公错、哀公忌、懿公骄,(今本脱懿公一代,盖后人据《晋世家》删之,《晋世家》索隐、《六国年表》正义所引皆有。)又皆无《纪年》之敬公一代,似莫可究诘。雷学淇《竹书纪年义证》卷三二云:“《晋世家》明云:‘立昭公曾孙骄为哀公。’ 《赵世家》又谓骄是懿公,则哀懿自是一人之谥,犹周之贞定王,《左传》正义引《世本》,或称贞王,或称定王也,《竹书》又谓哀懿公即敬公耳。传谓敬公是昭公之孙,孙即曾孙,犹《鲁颂》谓僖公为周公之孙,盖孙是后裔之大名,非必皆子之子也。奔齐奔楚及在位年数,与《史记》各殊,此闻见异词,而《竹书》以晋人纪晋事,当不误也。”是。

〔六〇〕《纪年》云:不寿立十年见杀,是为盲姑,次朱句立。《史记.越世家》索隐

  案: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列于晋敬公三年。《订补》所引《路史.后纪》卷一三注,见本书附录。

  金文有“越王州勾矛”及“越王州勾剑”,铭文为“越王州勾自作用矛”或“越王州勾自作用剑”,皆鸟书,见容庚《鸟书考》(《中山大学学报》一九六四年第一期)。一九七三年,湖北江陵藤店一号楚墓亦出土越王州勾剑一,鸟书,铭文与过去发现者同。“州勾”即“朱勾”。朱勾,《史记.越世家》、《越绝书》卷八、《吴越春秋》卷一〇皆作“翁”。

〔六一〕按《纪年》:魏文侯初立,在敬公十八年。 《史记.晋世家》索隐

  案:《存真》列于晋敬公十八年,于晋烈公十五年“魏文侯卒”下云:“索隐云:‘《纪年》文侯五十年卒。’考文侯立于晋敬公十八年,《晋世家》索隐有明文可据。是岁当周考王七年,至此历三十八年,当周安王五年。《魏世家》云:‘文侯三十八年卒。’是也。若果有五十年,则文侯初立应在晋敬公六年,又与《晋世家》索隐所引不合,应阙疑。”是《纪年》文侯立于敬公十八年与在位五十年卒,二者之间不合,如朱氏所疑。《辑校》列于敬公六年,云:“ 案《魏世家》索隐引《纪年》:‘文侯五十年卒,武侯二十六年卒。’由武侯卒年上推之,则文侯初立,当在敬公六年。索隐作‘十八年’,‘十八 ’二字乃‘六’字误离为二也。”此说实本于雷学淇《介庵经说》,所着《考订竹书纪年》卷五亦系“魏文侯立”于晋敬公六年,云:“‘十八’即‘六’字之讹,盖‘六’字点形少长,出于画下,即似‘十八’。”

  陈梦家《六国纪年表考证》以《纪年》两条本无不合,云:“魏斯在位五十年,立十二年而自称侯,故《晋世家》索隐云:‘按《纪年》文侯初立在敬公十八年。’据《纪年》,敬公十八年当周考王七年,魏斯既立之十二年也;其明年,周考王八年、晋幽公元年,文侯改元称元年,下至周安王六年,为称侯之三十八年,在位之五十年。由此上推五十年至周定王二十四年为魏斯元年。此所考订,本《纪年》魏斯(文侯)在位五十年卒之记载,分前十二年为未称侯而后三十八年为称侯改元。称侯改元之年又据《晋世家》索隐所引《纪年》文,而此‘文侯初立’应在称侯改元之前一年。”(见《燕京学报》第三六期页一一八)此折衷之论,可备一说。现从《辑校》列于敬公六年。

〔六二〕《纪年》云:晋幽公七年,大旱,地长生盐。《北堂书钞》卷一四六酒食部

〔六三〕《竹书纪年》曰:(晋)幽公九年,丹水出相反击。《水经.沁水注》

〔六四〕《竹书纪年》:幽公十三年,鲁季孙会晋幽公于楚丘,取葭密,遂城之。《水经.济水注》

  《竹书纪年》:幽公十三年,鲁季孙会晋侯于楚,取葭密,遂城之。《太平寰宇记》卷一三曹州乘氏县

  案:永乐大典本《水经注》“幽公十三年”朱谋□本作“幽王”,笺云:“旧本作‘幽公’。”全祖望、赵一清、戴震校本改作“元公三年” 。戴校本云:“案近刻讹作幽王十三年。”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列于晋幽公三年,“幽公”从旧本,“三年” 从戴校。现据大典本《水经注》及《太平寰宇记》列于幽公十三年。

〔六五〕《纪年》云:夫人秦嬴贼公于高寝之上。《史记.晋世家》索隐

  案:《太平御览》卷八七六引《史记》:“幽公十二年,无云而雷,至十八年,晋夫人秦嬴贼君于高寝。”

  《存真》云:“今《史记》无之,当是《纪年》文也。”林春溥《竹书纪年补证》卷四亦以为引《纪年》而误。此《史记》非《纪年》,详本书附录。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列于晋幽公十八年,系年据此,则是。

〔六六〕《竹书纪年》曰:晋烈公元年,赵献子城泫氏。《水经.沁水注》

  《竹书纪年》曰:晋烈公元年,赵献子城泫氏。 《太平寰宇记》卷四四泽州高平县

  案:《订补》所引《路史.国名纪》己,见本书附录。又所补《寰宇记》一条仅见清万廷兰刻本,清干隆乐氏本、晚清金陵书局本皆无,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亦未收。

〔六七〕《竹书纪年》:晋烈公元年,韩武子都平阳。《水经.汾水注》

〔六八〕《纪年》:于粤子朱句三十四年灭滕。《史记.越世家》索隐

  案:《订补》所引《路史.国名纪》甲,见本书附录。

  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列于晋幽公十四年,误。案晋敬公在位仅十八年,此误从今本《纪年》,以敬公在位为二十二年。(王国维《今本竹书纪年疏证》卷下,见本书二七六页。)其间相差四年,故本条应列于晋烈公元年。说详陈梦家《六国纪年表考证》(《燕京学报》第三六期页一一六),《订补》本此。雷学淇《考订竹书纪年》卷五系于烈公二年。现从《订补》。

〔六九〕按《纪年》作(燕)文公二十四年卒,简公立。《史记.燕世家》索隐

  案: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列于晋幽公十四年,误,当列于晋烈公元年,说详陈梦家《六国纪年表考证》。(《燕京学报》第三七期页一七五)雷学淇《考证竹书纪年》亦系于烈公元年。

〔七〇〕《纪年》内……无“肃”字。《史记.秦始皇本纪》索隐

  案:《秦始皇本纪》:“肃灵公,昭子子也。”索隐:“《纪年》及《系本》无‘肃’ 字。立十年,《表》同。《纪》十二年。”郝懿行《竹书纪年校正》卷一三据此补“秦灵公卒”,雷学淇《考订竹书纪年》卷五补“秦灵公立十年卒”。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亦作“【秦灵公卒】”。是皆以索隐所引“ 立十年”为《纪年》之文。案索隐仅以《纪年》无“肃 ”字,与《始皇本纪》异。“立十年”即《本纪》之“ 享国十年”,与《六国年表》同,而与《秦本纪》作“ 十二年”者异,索隐之意如此,是此三字当非《纪年》所有,似不应补为“秦灵公卒”。《纪年》之文已不可知,但索隐系此于灵公即位之下,疑《纪年》本有秦灵公初立之文,或可书为“秦灵公立”。

  《考订》列于晋烈公二年,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列于晋幽公十五年。《订补》云:“按灵公卒,《史记.六国表》在威烈王十一年,则当在晋烈公元年,见附表。此因敬公年岁之差异,遂误前四年。”此说虽是,但本条是否可补为“秦灵公卒”,尚在疑似之间,现姑从旧辑,列于烈公元年。

〔七一〕《竹书纪年》:晋烈公四年,越子朱句灭郯,以郯子鸪归。《水经.沂水注》

  《纪年》:于粤子朱句……三十五年灭郯。《史记.越世家》索隐

  案:《存真》云:“《水经.沂水注》引作晋烈公四年,疑传刻讹也。”《辑校》亦以《沂水注》所引系年与索隐不合。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皆列于晋幽公十五年。《订补》云:“据《越世家》索隐所引越纪年排算,此事当在晋烈公二年,见附表。疑《沂水注》‘四’字或为‘二’之误。《通鉴外纪目录》:‘晋烈公四年,越灭郯。’当即本《纪年》,则四年之讹相传已久。”雷学淇《考订竹书纪年》卷五系于烈公三年,云:“盖古文‘三’‘四’皆积画成字,故 ‘三’误为‘□’也。”现从《订补》列于二年。

〔七二〕《竹书纪年》:晋烈公三年,楚人伐我南鄙,至于上洛。《水经.丹水注》

  《竹书纪年》云:晋烈公三年,楚人伐我南鄙,至于上洛。《太平寰宇记》卷一四一商州上洛县

  《竹书纪年》:晋烈公三年,楚人伐我南鄙,至于上洛。《舆地广记》卷一四商州上洛县

  案:《辑校》所引《路史.国名纪》己,见本书附录。

〔七三〕《竹书纪年》:晋烈公四年,赵城平邑。《水经.河水注》

  《竹书》曰:晋列公四年,赵城平邑。《初学记》卷八州郡部

  《竹书纪年》云:晋烈公四年,赵城平邑。《太平寰宇记》卷五四魏州南乐县

  案:永乐大典本,朱谋□本《水经注》皆作“四年”,戴震校本改作“二年”,盖据今本《纪年》。《存真》列于二年,《辑校》列于四年。

  《史记.赵世家》:“(献侯)十三年,城平邑。”《六国年表》赵献侯十三年亦列有 “城平邑”。《水经.□水注》:“□水又东迳平邑县故城南,赵献侯十三年,城平邑。”据《纪年》,献侯十三年当晋烈公五年,与此相差一年。

〔七四〕《纪年》:三十七年朱句卒。《史记.越世家》索隐

  案:《订补》所引《路史.后纪》卷一三注,见本书附录。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列于晋幽公十七年,误。《订补》云:“案此事当在晋烈公四年。”雷学淇《考订竹书纪年》卷五系于烈公五年。现从《订补》。

〔七五〕(《竹书纪年》):(晋烈公)五年,田公子居思伐赵鄙,围平邑。《水经.河水注》

  案:永乐大典本作“赵鄙”,赵一清、戴震校本改为“邯郸”,盖据今本《纪年》。雷学淇《考订竹书纪年》卷五作“赵鄙”。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据戴校作“邯郸”,误。

  《辑校》云:“田居思即《战国策》之田期思,《史记.田敬仲世家》之田臣思(巨思之讹)。《水经.济水注》引《纪年》作田期,《史记.田敬仲世家》索隐引《纪年》谓之徐州子期。而据《济水注》:‘齐田期伐我东鄙。’在惠成王十七年,距此凡五十三年,且三家尚未分晋,赵不得有邯郸之称。疑《河水注》所引‘晋烈公五年’,或有误字也。”《辑校》沿戴校据今本改“赵鄙”为“邯郸”之误,以“ 三家尚未分晋,赵不得有邯郸之称”;又以田居思即田期,因疑《水经注》所引《纪年》之晋烈公五年或有误字。(《存真》亦云:“赵都邯郸,《世家》在敬侯元年,当魏武侯十一年,此盖追书也。”)

  《通鉴外纪》卷一〇:“(周威烈王)九年,齐伐赵东鄙,围平邑。”据《外纪目录》为晋烈公五年。金履祥《通鉴前编》卷一八:“威烈王十一年,齐田居思伐晋赵氏鄙,围平邑。”据《史记.六国年表》亦在烈公五年(今本《纪年》此条亦系于威烈王十一年)。所据皆当为《河水注》引《纪年》,可证两宋人所见之本皆作“赵鄙”及“晋烈公五年”,与永乐大典本合。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所疑非是。又田居思亦非田期,陈逢衡《竹书纪年集证》卷四三、四六,雷学淇《竹书纪年义证》卷三四、三七皆曾指出。《义证》卷三四云:“居思者,陈公子完之裔孙也,其系未详。”“居思乃田氏支庶仕于齐者。”田期即田忌,乃桂陵之战齐军统帅,别为一人,见后。

〔七六〕案《纪年》:齐宣公〔四〕十五年,田庄子卒。《史记.田敬仲完世家》索隐

  案:《史记.田敬仲完世家》: “(宣公四十五年)庄子卒,子太公和立。”索隐:“ 案《纪年》:齐宣公十五年,田庄子卒;明年,立田悼子;悼子卒,乃次立田和。是庄子后有悼子,盖立年无几,所以作《系本》及记史者不得录也。而庄周及鬼谷子亦云:田成子杀齐君,十二代而有齐国。今据《系本》、《系家》,自成子至王建之灭,唯只十代,若如《纪年》则悼子及侯剡,即有十二代,乃与《庄子》、《鬼谷》说同,明《纪年》亦非妄。”庄周之说见《庄子.胠箧篇》,今本《鬼谷子》无此语。

  洪颐烜《校正竹书纪年》卷下、林春溥《竹书纪年补证》卷四据此补于贞定王二十四年,郝懿行《竹书纪年校正》卷一二补于贞定王二十八年。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列于晋敬公十一年。此皆据齐宣公十五年推算,误。

  雷学淇《考订竹书纪年》卷五作 “齐宣公四十五年,田庄子卒”,系于晋烈公五年,云:“考索隐此段所引纪文,‘宣公’下盖落一‘四’字。《纪年》之说本亦谓宣公四十五年庄子卒,明年悼子立,立六年,至晋烈公十一年即卒,故索隐曰‘立年无几’。若庄子于宣公十五年卒,是悼立三十六年矣,岂得云‘无几’乎?”杨守敬《水经注疏》卷二四亦云: “按《史记.田齐世家》:‘宣公四十五年,庄子卒。 ’索隐引《竹书》作‘十五年,田庄子卒;明年,立田悼子;悼子卒,乃次立田和’。索隐所引盖脱一‘四’ 字,若是宣公十五年,不得在晋烈公十一年也。”(《纪年》谓“晋烈公十一年,田悼子卒”。见后,故雷、杨二氏云然。)说是,今据增“四”字,并列于晋烈公五年。

〔七七〕案《纪年》:齐宣公〔四〕十五年,……明年,立田悼子。《史记.田敬仲完世家》索隐

  案: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列于晋敬公十三年。据雷学淇《考订竹书纪年》卷五应系于晋烈公六年,说详见上条。

〔七八〕《纪年》云:(秦)简公九年卒,次敬公立。《史记.秦本纪》索隐

  王劭按:《纪年》云:(秦)简公后,次敬公。 《史记.秦始皇本纪》索隐

  案:《秦始皇本纪》索隐所引一条,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失收。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列于晋烈公六年。《订补》云:“当在烈公十年。”雷学淇《考订竹书纪年》卷五系于烈公十一年。现从《订补》。

  《史记.六国年表》秦简公在位十五年,简公之后为惠公,惠公在位十三年。据《纪年》则简公、惠公之间尚有敬公一代,年数亦异。但《六国年表》本于《秦记》,《秦始皇本纪》后所附《秦记》亦同,当以《史记》为正。

〔七九〕《竹书纪年》:晋烈公十一年,田悼子卒。田布杀其大夫公孙孙,公孙会以廪丘叛于赵。田布围廪丘,翟角、赵孔屑、韩师救廪丘,及田布战于龙泽,田布败逋。《水经.瓠子水注》

  《纪年》:宣公五十一年,公孙会以廪丘叛于赵。十二月,宣公薨。《史记.田敬仲完世家》索隐

  《纪年》:悼子卒,乃次立田和。《史记.田敬仲完世家》索隐

  案:《存真》改晋烈公十一年为七年,《辑校》仍列于烈公十一年。《订补》云:“朱本‘十一年’改作‘七年’。盖据《田敬仲世家》索隐引‘(齐)宣公五十一年’,合算晋年,而误以晋敬公为二十二年,相差四年,遂改《瓠子水注》‘十一年’ 为‘七年’,以求符合。王氏不取。甚是。”

  《史记.六国年表》:“(齐宣公五十一年),田会以□丘反。”《齐太公世家》:“ 宣公五十一年卒,子康公贷立,田会反□丘。”《田敬仲完世家》:“宣公五十一年卒,田会自□丘反。”田会即公孙会,齐大夫,与《纪年》合。《吕氏春秋.不广》:“齐攻□丘,赵使孔青将死士而救之,与齐人战,大败之。齐将死,得车二千,得尸三万,以为二京。 ”《孔丛子.顺势》:“齐攻赵,围□丘,赵使孔青师五万击之,克齐军,获尸三万。”即记是役,孔青亦即孔屑。

〔八〇〕《竹书》云:烈公十二年,王命韩景子、赵烈子、翟员伐齐,入长城。《水经.汶水注》

  案:《吕氏春秋.下贤》:“(魏文侯)故南胜荆于连堤,东胜齐于长城,虏齐侯,献诸天子,天子赏文侯以上闻。”与《纪年》所记为一事。翟员即上条之“翟角”,魏帅。晋烈公十二年当魏文侯四十二年。时三晋之中,文侯最强,此役实以魏为主,故《吕氏春秋》仅举文侯。金文有《○羌钟》铭文为:“唯廿有再祀,○羌作戎,厥辟韩宗○率征秦迮齐,入长城,先会于平阴。武侄寺力,○敓楚京。赏于韩宗,命于晋公,邵于天子。用明则之于铭。武文咸刺,永 ○毋忘。”(《两周金文辞大系》考释页二三四)此“ 廿有再祀”为周威烈王二十二年,当晋烈公十二年。据前条,晋烈公十一年当齐宣公五十一年;又据《史记.六国年表,齐宣公五十一年当周威烈王二十一年,则威烈王二十二年正当晋烈公十二年,《纪年》与《○羌钟》所记全合。○羌,韩将。所谓“赏于韩宗”指韩景子,“命于晋公”指晋烈公,“邵于天子”指周威烈王。由《纪年》可以释《○羌钟》之文,由《○羌钟》亦可以证《纪年》之确。

〔八一〕《纪年》……作景子,名处。《史记.韩世家》索隐

  案:《史记.韩世家》:“十六年,武子卒,子景侯立。”索隐:“《纪年》及《系本》皆作景子,名处。”诸本皆作“处”,明凌稚隆本、清殿本改作“虔”(见《史记会注考证校补》卷四五页八)。《史记.六国年表》及《韩世家》皆作“虔”。《史记》作“景侯”,名“虔”,《纪年》、《世本》则作“景子”,名“处”,与之异,索隐之释本在于此。如改为“虔”,与《史记》同,则与索隐原意不合。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作“虔”,非是。现从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列于晋烈公十二年。

魏纪

〔一〕按《纪年》:……(燕)简公立十三年,而三晋命邑为诸侯。《史记.燕世家》索隐
 
  案: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列于晋烈公九年,《订补》云:“当在晋烈公十三年。”案应列于魏文侯四十三年。

  《太平御览》卷八七九引《史记》云:“晋烈公二十三年,(诗铭案: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作“二十二年”,未详何据。)国大风,昼昏,自旦至中。明年,太子喜出奔也。”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入辑,以“今《史记》无此文,当出《纪年》”。《辑校》云:“《史记.晋世家》索隐引《纪年》:‘魏武侯以晋桓公十九年卒。’以武侯之年推之,则烈公当卒于是年。(诗铭案:即二十二年。)烈公既卒,明年,大子喜出奔,立桓公,后二十年为三家所迁。是当时以桓公为未成君,故《纪年》用晋纪元盖讫烈公。明年,桓公元年,即魏武侯之八年,则以魏纪元矣。《御览》引晋烈公二十二年,知《纪年》用晋纪元讫于烈公之卒。《史记》索隐引魏武侯十一年、二十二年、二十三年、二十六年,而无七年以前年数,知《纪年》以魏纪元自武侯八年后始矣。”《辑校》以《御览》所引《史记》为晋纪最后一条,其下即为魏纪。《存真》亦引《史记》此条,云:“误衍一‘二’字。”列于晋烈公十二年,因以魏纪始于武侯元年”。案所引《史记》决非《纪年》,原作“二十三年”亦非“二十二年”,详本书附录,不足以证魏纪起于何时。《晋书.束皙传》:“ 三家分〔晋〕,仍述魏事。”束皙亲预整理之役,当以其言为可据,魏纪应始于晋烈公十三年,即本条燕简公十三年“三晋命邑为诸侯”条。此说本甚分明,然以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误系此条于晋烈公九年,复见其后尚有烈公十一年、十二年诸条,遂避而不论,徒兢兢于魏武侯元年或八年为魏纪始年之争。至于杜预《春秋经传集解后序》所谓“晋国灭,独记魏事”,盖以晋桓公之前,《纪年》仍记晋事,以后方独记魏事,与诸书所引《纪年》之文亦合。《纪年》魏纪应从魏文侯四十三年开始,当周威烈王二十三年、晋烈公十三年,即《资治通鉴》之第一年,旧时所谓战国之始。

〔二〕《纪年》齐康公五年,田侯午生。《史记.田敬仲完世家》索隐

  案:《存真》列于晋烈公十二年,盖误以齐宣公卒年当烈公七年,见上。《辑校》改列于烈公十六年,是。此应列于魏文侯四十六年。

〔三〕《纪年》云:(魏文侯)五十年卒。《史记.魏世家》索隐

  案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列于晋烈公十五年,误。案文侯初立在晋敬公六年,逾年改元,为敬公七年。敬公在位十八年,幽公亦十八年,合共三十六年,减六年则为三十年,是烈公元年为文侯之三十一年。由此下推十九年,文侯五十年卒时应在烈公二十年。

〔四〕按《纪年》云:(魏)武侯元年,封公子缓。 《史记.魏世家》索隐

  案:《存真》云:“公子缓,武侯之子、惠成王之弟公仲缓也。”列于魏武侯元年。《辑校》以为系“当作惠成王元年”,改列该年,非是,详后。

〔五〕《纪年》云:魏武侯元年,当赵烈侯之十四年。《史记.魏世家》索隐

〔六〕《纪年》云:……(秦)敬公立,十二年卒,乃立惠公。《史记.秦本纪》索隐

  王劭按:《纪年》云:……(秦)敬公立十三年,乃至惠公。《史记.秦始皇本纪》索隐

  案:《订补》引《秦始皇本纪》索隐,误为“集解”,又改敬公立十三年”为“十二年 ”,(诸本皆作“十三年”,见《史记会注考证校补》卷六。)期与《秦本纪》索隐合。实则所谓“十二年卒 ”,自敬公即位次年改元起算;所谓“敬公立十三年” ,乃自即位之年起算。十二年或十三年乃计算方法之异。《存真》列于魏武侯三年,《辑校》列于晋烈公十八年。案应列于魏武侯二年,当晋烈公二十二年。

〔七〕《纪年》以孝公为桓公。《史记.晋世家》索隐

  案:《史记.晋世家》:“二十七年,烈公卒,子孝公颀立。”索隐:“《系本》云:孝公倾。《纪年》以孝公为桓公,故《韩子》有晋桓侯。”《存真》据此作“【(魏武侯)七年,晋烈公卒,次桓公立】”,云:“桓公,《韩非子》作桓侯,《世本》作孝公倾,见《史记》索隐。”《辑校》失收。

  《韩非子.喻老》有“蔡桓侯” ,《文选.七发》李善注引《韩子》作“晋桓侯”,与索隐合。《新序.杂事》有“齐桓侯”,据《文选·养生论》李善注引《新序》,亦为“晋桓侯”之误。盖昔人已不知晋有桓侯,遂误改为蔡为齐。

  《史记.扁鹊仓公列传》记扁鹊曾为赵简子疗疾,后“过齐,齐桓侯客之”。束皙云: “齐桓在简子前且二百岁,小白后无齐桓侯,田和子有桓公午,去简子首末相距二百八年。《史记》自为舛错。”(见《文选.养生论》李善注引)“二百八年”,时间不合,影宋尤袤刻本如此作,疑误。此当属束皙考证竹书时随疑分释之语,盖据《纪年》晋桓侯以驳《史记》舛误。

〔八〕《纪年》:(魏武侯)十一年,城洛阳及安邑、王垣。《史记.魏世家》索隐

  案:《史记.魏世家》:“(魏武侯)二年,城安邑、王垣。”《存真》云:“洛阳当作洛阴,《史记》‘文侯攻秦,还筑洛阴’,是也。” 《订补》云:“案《魏世家》‘筑洛阴、合阳’,《六国表》作洛阳。”

〔九〕《纪年》为十八年。《史记.宋世家》索隐

  案:《史记.宋世家》:“悼公八年卒。”索隐:“《纪年》为十八年。”《存真》列于魏武侯十一年,作“宋悼公(十八年)卒”。《辑校》同。《订补》云:“案《史记》《宋世家》及《六国表》,悼公皆作八年卒,当周安王六年,即《纪年》魏武侯之元年也。《纪年》悼公十八年卒,此即据《史记》卒年推后算得,当周安王之十六年。”

〔一〇〕《纪年》:(齐康公)二十二年,田侯剡立。《史记.田敬仲完世家》索隐

  案:《存真》列于魏武侯十四年,《辑校》列于十八年,皆无说。现从雷学淇《考订竹书纪年》卷六列于魏武侯十三年。

〔一一〕《纪年》曰:翳三十三年,迁于吴。《史记.越世家》索隐

  案: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列于魏武侯十七年。

  《淮南子.原道》:“越王翳逃山穴,越人薰而出之,遂不得已。”注:“翳,越太子也,贤不欲为王,逃于山穴之中,越人以火熏出而立之,故曰遂不得已。”《论衡.命禄》、《抱朴子.逸民》略同。此又见《庄子.让王》、《吕氏春秋.贵生》,并作“王子搜”。《贵生》:“越人三世杀其君,王子搜患之,逃乎丹穴。”毕沅云:“案《竹书纪年》,翳之前,唯有不寿见杀;次朱句立,即翳之父也。翳为子所弑,越人杀其子,立无余,又见弑,立无颛。是无颛之前,方可云三世杀其君,王子搜似非翳也。”案《史记.越世家》索隐据乐资说,以搜为翳子无颛。此种传说,或为翳,或为搜,本无一定,不可执此以疑彼。

〔一二〕《十道志》曰:……《竹书纪年》作鲂子。 《太平御览》卷一六一郡部

  《竹书纪年》作鲂子。《太平寰宇记》卷六〇赵州高邑县

  案:《御览》引《十道志》:“ 高邑县,赵房子之邑。《竹书纪年》作鲂子。汉以为鄗县(鄗音犬各反),后汉复改为高邑。”《新唐书·艺文志》着录有“梁载言《十道志》十六卷”,当即此书。本条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、《订补》失辑。《寰宇记》:“《史记》云:‘赵敬肃侯救燕,燕与中山公战于房。惠文王四年,城之。’是也。《竹书纪年》作鲂子。”《订补》所引《路史·国名纪》己,见本书附录。《存真》列于魏武侯二十年,作“赵与中山公战于访子 ”。《辑校》作“鲂子”附于“无年世可系者”。现从《存真》系此。

  《订补》云:“案《赵世家》: ‘赵敬侯九年,齐伐燕,赵救燕。十年,与中山战于房子。’是救燕与战房子为二事,《寰宇记》引《史记》疑误。敬侯十年当周安王二十五年,《纪年》当魏武侯之二十年,朱氏系年即据之。”

〔一三〕(《纪年》曰):(于粤子翳)三十六年七月,太子诸咎弑其君翳;十月,粤杀诸咎粤滑,吴人立孚错枝为君。《史记.越世家》索隐

  案:《订补》所引《路史.后记》卷一三注,见本书附录。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列于魏武侯二十年。

  《订补》云:“‘粤滑吴’三字应属下读,滑吴当是地名。”非是。金文有《越王钟》、《越王予》,称“戉(越)王者(诸)召于○”(见《两周金文辞大系考释》补录页一至二),复有剑二(见容庚《鸟书考》)。一九五九年,淮南市八公山区蔡家岗更□二戈。郭沫若同志以“诸咎粤滑盖即此者召于 ○”(同上书页一),是。此以翳迁于吴,故谓之“吴人”。

〔一四〕《纪年》云:……明年,大夫寺区定粤乱,立初无余之。《史记.越世家》索隐

  案:《存真》作“初无余之”,《辑校》作“无余之”。宋耿秉本、黄善夫本、元彭寅翁本皆有“初”字(水泽利忠《史记会注考证校补》卷四一页一五)。《订补》所引《路史.后纪》卷一三注,见本书附录。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列于魏武侯二十一年。

  “初无余之”,《史记.越世家》作“之侯”,索隐引乐资云“王之侯即初无余之”,当出《春秋后传》,所云“初无余之”,即本《纪年》。

〔一五〕按《纪年》魏武侯二十一年,韩灭郑,哀侯入于郑。《史记.韩世家》索隐

  案:《存真》列于魏武侯二十二年。《订补》云:“案《韩世家》索隐明载为武侯二十一年,《史记》各本皆同。朱氏偶失察,其《周年表》亦同误。”宋黄善夫本、元彭寅翁本皆作“二十二年”(见《史记会注考证校补》卷四五页九),与《存真》合,此所谓“各本皆同” ,疑不尽然。但“二十二年”当误,从下文又云“二十二年”可知,见后。

〔一六〕《纪年》云:晋桓公邑哀侯于郑。韩山坚贼其君哀侯,而立韩若山。《史记.韩世家》索隐

  按《纪年》:(魏武侯)二十二年,晋桓公邑哀侯于郑。《史记.韩世家》索隐

  按《纪年》:……韩哀侯、赵敬侯并以(晋)桓公十五年卒。《史记.晋世家》索隐

  案:《存真》列于魏武侯二十三年。《订补》云:“索隐明作‘二十二年’,朱氏或据讹本《史记》,王氏偶未察,从之而误。”《存真》所据《史记》与上举黄善夫本、彭寅翁本同,前后皆作“二十二年”,其中必有一误,朱氏因改后“二十二年”为“二十三年”。石印《遗书》本《辑校》作“二十二年”,不误。案晋桓公立于魏武侯七年,则桓公十五年当武侯二十二年,是年韩哀侯卒,韩若山立,《存真》误改。

  《史记.韩世家》:“韩严弑其君哀侯,而子懿侯立。”索隐:“若山即懿侯也,则韩严为韩山坚也。”严古当作岩,故字为山坚。懿侯,《史记.六国年表》作“庄侯”,《纪年》又作“韩共侯 ”(见后)。懿侯以哀侯被杀而立,应在当年改元,晋桓公十五年当韩懿侯元年。

  《史记》《六国年表》及《赵世家》皆谓赵敬侯在位十二年,卒于周烈王元年,相当于晋桓公十四年。据《纪年》,卒于桓公十五年,在位则应为十三年。《存真》列“赵敬侯卒”于魏武侯二十三年,云:“《纪年》桓公十五年,韩哀侯卒,赵敬侯卒。今推校是桓公十六年。”以误改《史记》索隐“二十二年”为“二十三年”,此亦误推后一年。《辑校》系于二十二年,是。

〔一七〕《纪年》:……后十年,齐田午弑其君及孺子喜而为公。《史记.田敬仲完世家》索隐

  案:《存真》云:“索隐曰:‘ 在田侯剡立后十年。’又云:‘梁惠王十三年当齐桓公十八年。’ 又引《春秋后传》曰:‘田午弑田侯及孺子喜而兼齐,是为桓侯。’是所弑者即侯剡也。”列于魏武侯二十二年。《辑校》列于二十一年,云:“《史记.田敬仲完世家》索隐∶‘《纪年》:齐康公五年,田侯午生。二十二年,田侯剡立。后十年,齐田午弑其君及孺子喜而为公。’又据索隐引《纪年》齐宣公薨与公孙会之叛同年,而据《水经.瓠子水注》引,则公孙会之叛在晋烈公十一年。宣公于是年卒,则康公元年当为晋烈公十二年,二十二年当为魏武侯十八年。此事又后十年,当为梁惠成王二年。然索隐又引梁惠王十三年,当齐桓公十八年,后威王始见。(又案《魏世家》索隐引“齐幽公之十八年而威王立。”幽公或桓公之讹。)则桓公(即田午)十八年当惠成王十三年,其自立当在是年矣。年代参错,未知孰是。”《辑校》以晋烈公十二年当齐康公元年,本无误,然误从今本《纪年》以晋敬公在位为二十二年(实仅十八年)之故,下推相差四年,遂误以齐康公二十二年当魏武侯十八年,因谓此后十年为梁惠王二年,实则此年应为魏武侯二十二年,与梁惠王十三年当齐桓公十八年语合。《订补》云:“王氏既据索隐所引梁惠成王十三年当齐桓公十八年,推算桓公立年,则当在魏武侯二十二年,与朱氏相同,不应在二十一年。”是。又以晋年误推、计算参错之故,遂疑《纪年》年代不合,误。

〔一八〕按《纪年》作桓侯璧兵。《史记.宋世家》索隐

  案:《史记.宋世家》:“休公田二十三年卒,子辟公辟兵立。”索隐:“按《纪年》作桓侯璧兵。”《存真》列于魏武侯二十四年,作“【宋桓侯璧兵立】”。《辑校》作“宋桓侯璧兵”,附于 “无年世可系者”。又洪颐烜《校正竹书纪年》卷下补此条于周烈王三年,郝懿行《竹书纪年校正》卷一三补于周烈王五年,林春溥《竹书纪年补证》卷四亦补于周烈王三年,或更谓桓侯元年当周安王二十二年。宋国国君年次,《纪年》多阙,《宋世家》与《六国年表》亦多歧异。《六国年表》宋辟公元年当周烈王四年,即位当在前一年,洪氏、林氏本此。烈王三年于《纪年》当魏武侯二十三年,现姑列于此。

  《宋世家》索隐云:“《庄子》云:‘桓侯行,未出城门,其前驱呼辟,蒙人止之,后为狂也。司马彪云:‘呼辟,使人避道,蒙人以桓侯名辟,而前驱呼辟,故为狂也。’”《太平御览》卷七三九引《庄子》略同。此不见今本,为《庄子》佚文。雷学淇《竹书纪年义证》卷三七云:“‘辟’、‘璧’古今字,犹‘圭’与‘珪’耳。”洪颐烜《读书丛录》卷二云:“辟公既名辟兵,不得谥为辟公,当从《纪年》作桓公,‘辟’字即涉其名而讹。”《史记》误,《纪年》为是。

〔一九〕按《纪年》云:魏武侯以桓公十九年卒。《史记.晋世家》索隐

  按《纪年》:武侯二十六年卒。《史记.魏世家》索隐

  案: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作“二十六年,武侯卒”。

〔二〇〕《纪年》作(燕)简公四十五年卒。《史记.燕世家》索隐

  案:燕简公元年当晋烈公二年,四十五年当魏武侯二十六年,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列于是年。

〔二一〕《竹书纪年》∶梁惠成王元年,韩共侯、赵成侯迁晋桓公于屯留。《水经.浊漳水注》

  《纪年》云:桓公二十年,赵成侯、韩共侯迁桓公于屯留。已后更无晋事。《史记.晋世家》索隐

  案:韩共侯即韩懿侯。据《水经注》所引,索隐之“已后更无晋事”句,当属隐括之词,非《纪年》文。

〔二二〕《纪年》曰:惠成王元年,昼晦。《开元占经》卷一〇一

  案:郝懿行《竹书纪年校正.通考》引作“烈王六年”,陈逢衡《竹书纪年集证》卷五〇、林春溥《竹书纪年补证》卷四、雷学淇《考订竹书纪年》卷六仍引作“惠成王元年”,与今所据恒德堂本同。《占经》或有两本,一本将魏纪年换算为周年,后惠成王十六年“邯郸四曀 ”条同。

〔二三〕按《纪年》云:……七(年)〔月〕,公子缓如邯郸以作难。《史记.魏世家》索隐

  案:《存真》、《辑校》列于惠成王七年。陈逢衡《竹书纪年集证》卷四四云:“此条当在魏武侯卒后。是役也,赵助公子缓,故赵谓韩除魏君立公中缓也。据《世家》为赵成侯、韩懿侯,……则此条当系于烈王六年,是为魏惠王元年。……中缓争立,当在此时。……余谓当在‘烈王六年,赵成侯、韩懿侯伐我葵’之上。”雷学淇《考订竹书纪年》卷六改“ 七年”为“七月”,亦列于梁惠成王元年。《魏世家》索隐所引《纪年》全文为:“武侯元年,封公子缓。赵侯种、韩懿侯伐我,取蔡,而惠王伐赵,围浊阳。七年,公子缓如邯郸以作难。 ”《辑校》云:“案‘武侯元年’当作‘惠成王元年’ ,据本文自明。”因系此条于惠成王七年。据《水经.沁水注》所引(见下条),索隐之误不在“武侯元年” ,而在“赵侯种”之前脱“梁惠成王元年”六字,以及如《考订》所说,误“七月”为“七年”,其为钞刻之讹,抑司马贞节取《纪年》时之疏,今已不可知。参下条。

〔二四〕《竹书纪年》曰:梁惠成王元年,赵成侯偃、韩懿侯若伐我葵。《水经.沁水注》

  按《纪年》云:……赵侯种、韩懿侯伐我,取蔡,而惠成王伐赵,围浊泽。《史记.魏世家》索隐

  案:《史记.魏世家》所引,诸本作“浊阳”,日本南化本、伊佐早谦藏本所据古钞校记作“浊泽”(见水泽利忠《史记会注考证校补》卷四四页一二),从之。《史记.魏世家》亦作“浊泽”。《水经注》所引“伐我葵”,郦道元并引“司马彪《郡国志》‘山阳有鄈城’”为证。今《续汉书.郡国志》作山阳有“蔡城”,刘昭注:“蔡叔邑”,则显非误字,与《魏世家》索隐所引“取蔡”合。此亦《纪年》和峤、荀勖本与束皙本之异。盖山阳之古城或作“葵”或作“蔡”,古文二字形近,释《纪年》者因一释“葵”,一释“蔡”,两本皆流传,故一本作 “葵”,一本作“蔡”。(“葵”、“蔡”之异,反映在续汉书.郡国志》上亦一本作“鄈”,一本作“蔡” ,其为司马彪书先后之异,抑传录者各据所知以改,今已不详,至少在南北朝时已有此异文。)《辑校》云: “索隐引作‘蔡’乃字之误”,非是。赵成侯名“种” ,见《史记.赵世家》,《世本》亦云:“成侯名种” (《史记.魏世家》索隐引),与《魏世家》索隐所引《纪年》合,而《水经注》引《纪年》作“偃”,或为二名。

  《史记.魏世家》:“惠王元年。初,武侯卒也,子罃(诗铭案:即惠王。)与公中缓争为太子,公孙颀自宋入赵,自赵入韩,谓韩懿侯曰: ‘魏罃与公中缓争为太子,君亦闻之乎?今魏罃得王错,挟上党,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