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法言义疏十二》先知卷第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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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法言义疏十二》先知卷第九


先知卷第九

  〔注〕图难于其易,求大于其细,为之乎其未有,治之乎其未乱,如斯而已矣。〔疏〕注“图难”至“已矣”。按:老子云:“图难于其易,为大于其细。天下难事必作于易,天下大事必作于细。是以圣人终不为大,故能成其大。夫轻诺必寡信,多易必多难,是以圣人犹难之,故终无难。”

  “先知其几于神乎!   〔注〕几,近也。神以知来,探未兆也。逆识先知,近于神也。敢问先知。”曰:“不知。   〔注〕答以不知者,神悟则先知,非问之所及也。知其道者其如视,   〔注〕举目便见。忽、眇、绵作□。”   〔注〕眇绵,远视。〔疏〕 “先知其几于神乎”者,音义:“其几,音机。下‘有几’同。”中庸云:“至诚之道,可以前知。国家将兴,必有祯祥;国家将亡,必有妖孽。见乎蓍龟,动乎四体,祸福将至。善必先知之,不善必先知之,故至诚如神。”孔疏云:“言至诚之道豫知前事,如神之微妙。 ”朱子集注云:“神谓鬼神。”“问先知,曰不知”者,天官书云:“传其人,不待告。告非其人,虽言不着也。”“知其道者其如视”者,圣人所以能先知如神者,非有异术也,见微知着而已。此其道犹目之于视也,善用明者,察秋毫之末;善用知者,见几微之萌,其理一也。“忽、眇、绵作□”者,王云:“忽、眇、绵皆微也。汉书律历志‘无有忽微’,孟康曰:‘忽微,若有若无,细于发者也。’大戴礼文王官人篇曰:‘微忽之言,久而可复。’是忽为微也。方言十三曰:‘眇,小也。’顾命曰:‘眇眇予末小子。’是眇为微也。说文曰:‘绵,联微也。’广雅释诂四曰:‘绵,小也。’大雅绵篇:‘绵绵瓜瓞。’ 郑笺曰:‘绵绵然若将无长大时。’司马相如上林赋曰:‘微睇绵藐。’是绵为微也。广雅释诂四曰:‘●、纱、●,微也。’曹宪:‘●音忽,纱音眇,●音蔑。 ’集韵:‘●音绵。’●、纱、●与忽、眇、绵同义。孙子算经曰:‘蚕所吐丝为忽,十忽为秒。’忽与总同,秒与纱同。说文:‘缅,微丝也。’玉篇:‘●,与缅同。’然则●、纱、●皆丝之微者。”按:王解是也。说文无“●”,古止作“忽”;亦无“纱”。秒,禾芒也,故十忽为秒。“眇”即“秒”之假,“绵”即“缅”之假也。音义:“作□,音炳。”按:宋、吴本作 “炳”。“□”亦说文所无,即“炳”之或体,犹“燿 ”之或为“曜”,“辉”之或为“晖”也。一切经音义七十四:“古文昺、芮二形今作‘炳’。”是也。系辞云:“知几其神乎?几者动之微,吉之先见者也。”春秋繁露二端云:“夫览求微细于无端之处,诚知小之为大也,微之将为着也。吉凶未形,圣人所独立也。故圣人能系心于微而致之着也。”“忽、眇、绵作□”,即微者为着之谓。疑此亦古书成语,子云引之以证知之理通于视。不云微而云忽、眇、绵,字不作“炳”而作“□”,皆引古故然,非故作此艰深之语也。 注“几,近也”。按:尔雅释诂文。 注“神以知来,探未兆也”。按:系辞云::“神以知来,知以藏往。” 注“举目便见”。按:李于“其如视”绝句而释之如此,义虽未安,句读则是。宋以“其如视”下属为句,云:“此言先知之道,临事则悟。如明目之视,忽轻、眇细、绵远之物皆炳然而见也。”王从其读云:“视忽、眇、绵作□者,见微而知着也。”义似可通。然如此则“其如 ”二字殆成衍文,但云“知其道者,视忽、眇、绵作□” 足矣。荣谓此以目证心,以视验知。盖精视则见微,精思则知微,见微则明,知微则神。知明视之道,则知先知之道矣。故云“知其道者其如视”,三字不得属下读。 注“眇绵,远视”。按:上林赋:“微睇绵藐。” 郭璞注云:“绵藐,远视貌。”弘范以眇绵双声连语,即绵藐之倒言,故用郭义为训。忽者,忽然。言苟知其道,则忽然远视皆为明也,故上文云“举目便见”。然如此说之,先知之义乃近顿悟。斯晋人之玄言,非子云之法语已。

  先甲一日易,后甲一日难。   〔注〕甲者,一旬之始,已有之初也。先之一日,未兆也;后之一日,已形也。夫求福于未兆之前易,救祸于已形之后难。〔疏〕易蛊孔疏引郑注云:“甲者,造作新令之日。”按:古者国家发布政令,四时各有定日,当春发政,必以甲乙。春者,岁始。甲日之政为一岁之政之首。言甲足以统其他发政之日,故云“甲者,造作新令之日”也。政令当慎思于未发之前,不得辄改于已发之后。“先甲一日易”者,先时图惟,则其成功也易。“后甲一日难”者,事后补救,则其致力也难。云一日者,从其至迫之期言之也。 注“甲者”至“后难”。按:“已有之初”,世德堂本作“ 已有之秘”。宋云:“甲者,教令之始也。夫明王之道,先令后刑,故先甲一日以昭而示之也。示之而虽犯,犹宥之,故曰‘先一日易’也。后甲一日,以广而谕之也。谕之而再犯,则刑之,故曰‘ 后一日难’也。”吴云:“周礼县治象之法于象魏,使万民观治象,挟日而敛之。郑司农云:‘从甲至癸谓之挟日,凡十日。是以易称‘先甲三日’、‘先庚三日’ 皆为申命令之义。夫干有十日,自甲至癸,皆挟日之义。而易独取甲庚者,以甲木主仁,而示其宽令也;庚金主义,而示其严令也。今夫先见者,察民未犯之前,先一日申其令,则其为治易也。如当已犯之后,后一日申其令,则其为治难也。”二说皆略本弘范义敷衍之。俞云:“管子四时篇曰:‘春三月,以甲、乙之日发五政。夏三月,以丙、丁之日发五政。秋三月,以庚、辛之日发五政。冬三月,以壬、癸之日发五政。’是以周易称先甲三日,后甲三日,盖以春三月言也;又称先庚三日,后庚三日,盖以秋三月言也。杨子此文独称先甲,则专以春言耳。其三日、一日皆行事之节,如冠礼‘前期三日筮宾’,此先三日之例也;‘子生三日,卜士负之’,此后三日之例也。祭礼‘前期一日,视濯、视牲 ’,此先一日之例也;乡射礼‘明日有息,司正之事’ ,此后一日之例也。”说互见群经平议。先甲一日易,后甲一日难,即所谓靡不有初,鲜克有终耳。此以管子 “春三月发政之日”释先甲、后甲,举证甚确,而以先后一日为行事之节,则近穿凿。不如弘范求福未兆易,救祸已形难之说为近是矣。

  或问:“何以治国?”曰:“立政。”曰:“何以立政?”曰:“政之本,身也。身立则政立矣。”   〔注〕子帅以正,孰敢不正?

  或问:“为政有几?”   〔注〕几,要也。欲知为政善恶之要。曰:“思斁。”   〔注〕斁,厌。或问“思斁”。曰:“昔在周公,征于东方,四国是王;   〔注〕王,正。召伯述职,蔽芾甘棠,其思矣夫!齐桓欲径陈,陈不果内,执袁涛涂,其斁矣夫!   〔注〕伐楚虽美,而御师不整,故不欲令径。于戏!从政者审其思斁而已矣。”或问:“
何思?何斁?”曰:“老人老,孤人孤,病者养,死者葬,男子亩,妇人桑之谓思。   〔注〕为政如此,民所思也。若污人老,   〔注〕污,慢。屈人孤,   〔注〕屈,穷。病者独,死者逋,田亩荒,杼轴空之谓斁。 ”   〔注〕民厌苦也。〔疏〕“昔在周公 ”云云者,诗破斧:“周公东征,四国是皇。”毛传云:“皇,匡也。”王应麟诗考引董氏云:“齐诗作‘四国是匡’。”按:此作“王”者,盖鲁诗异文。春秋繁露深察名号云:“王者,皇也,匡也。”然则三字声近义同。古文诗作“皇”,传写或为“匡”,或为“王” ,其义皆为正也。荀子王制云:“周公南征而北国怨,曰:‘何独不来也?’东征而西国怨,曰:‘何独后我也?’”公羊传僖公篇云:“古者周公东征则西国怨,西征则东国怨。”解诂云:“此道黜陟之时也”,引诗云“周公东征,四国是皇”。白虎通巡狩云:“三岁一闰,天道小备;五岁再闰,天道大备。故五年一巡狩;三年二伯出,述职黜陟;一年物有终始,岁有所成,方伯行国,时有所生,诸侯行邑。传曰:‘周公入为三公,出为二伯,中分天下,出黜陟。’诗曰:‘周公东征,四国是皇。’言东征述职,周公黜陟,而天下皆正也。”陈氏乔枞鲁诗遗说考云:“何邵公述破斧诗义,与白虎通合。公羊家用齐诗,邵公则用鲁诗者,是此篇齐、鲁说同矣。荀子言‘周公南征而北国怨,东征而西国怨’,即鲁诗之义所本也。”荣按:子云说诗,皆用鲁义。此以周公东征与召伯述职并举,是亦以破斧为黜陟时之作,其以此为思义之证,即用东征西怨、南征北怨之说。音义:“召伯,寔照切。”述职有二义:诸侯时朝于王,因而助祭,谓之述职,孝经云“是以四海之内,各以其职来祭”;孟子云“诸侯朝于天子曰述职。述职者,述所职也”,书大传云“古者诸侯之于天子,五年一朝,朝见其身,述其职”。公羊传桓公篇解诂云: “王者亦贵得天下之欢心,以事其先王,因助祭之述其职。”是也。二伯三年一出行国,因而黜陟,亦谓之述职。公羊传隐公篇解诂云:“三年一使三公绌陟。”白虎通封公侯云:“王者所以有二伯者,分职而授政,欲其亟成也。”又巡狩云:“三年二伯出,述职黜陟。” 是也。此“召伯述职”,则行国之辞也。音义:“蔽芾,上必袂切,下非贵切。”“蔽芾甘棠”,诗甘棠文。韩诗外传引诗作“蔽茀”,荡阴令张迁碑作“□沛”,凉州刺史魏元丕碑作“□芾”,并三家异文。今说苑贵德,汉书韦玄成传载王舜、刘歆庙议,白虎通封公侯又巡狩,引诗皆作“蔽芾”,与法言文同。蔡伯喈刘镇南碑亦云:“蔽芾甘棠,召公听讼”。似鲁诗字如此。或皆校书者据毛诗改之。毛传云:“蔽芾,小貌;甘棠,杜也。”史记燕世家云:“召公之治西方,甚得兆民和。召公巡行,乡邑有棠树,决狱政事其下,自侯伯庶人各得其所,无失职者。召公卒,而人民思召公之政,怀甘棠,不敢伐。”说苑贵德引诗传云:“自陕以东者,周公主之;自陕以西者,召公主之。召公述职,当桑蚕之时,不欲变民事,故不入邑中,舍于甘棠之下,而听断焉。陕闲之人,皆得其所。是故后世思而歌咏之。善之,故言之;言之不足,故嗟叹之;嗟叹之不足,故歌咏之。夫诗思然后积,积然后满,满然后发,发由其道,而致其位焉。百姓叹其美而致其敬,甘棠之不伐,政教恶乎不行?孔子曰:‘吾于甘棠,见宗庙之敬也。’ 甚尊其人,必敬其位。顺安万物,古圣之道几哉!”按:子政世传鲁诗,此所引诗传必甘棠鲁故文。法言此文云“述职”,云“其思矣夫”,亦皆本诗传为说。汉书王吉传载吉上疏谏昌邑王云:“昔召公述职,当民事时,舍于棠下而听断焉。是时,人皆得其所。后世思其仁恩,至乎不伐甘棠,甘棠之诗是也。”吉传韩诗,而此疏云云,与说苑引传全合,是鲁、韩说同。“齐桓欲径陈”云云者,“齐桓”世德堂本作“齐桓公”。音义: “果内,音‘纳’。”按:说文:“内,入也。”自入曰内,使入亦曰内。使入字今皆以“纳”为之。“袁” 治平本作“辕”,今依世德堂本。公羊传僖公篇:“齐人执陈袁涛涂。”字正作“袁”。左传作“辕”。子云于春秋用公羊,此治平本作“辕”,乃后人据左传改之。国三老袁良碑云:“周之兴,满为陈侯,至玄孙涛涂,立姓曰袁。”可证汉人皆以涛涂之氏字作袁也。公羊传云:“涛涂之罪何?辟军之道也。其辟军之道柰何?涛涂谓桓公曰:‘君既服南夷矣,何不还师滨海而东,服东夷且归?’桓公曰:‘诺。’于是还师滨海而东,大陷于沛泽之中。顾而执涛涂。执者曷为或称侯?或称人?称侯而执者,伯讨也;称人而执者,非伯讨也。此执有罪,何以不得为伯讨?古者周公东征则西国怨,西征则东国怨。桓公假途于陈而伐楚,则陈人不欲其反由己者,师不正故也。不脩其师而执涛涂,古人之讨,则不然也。”按:此以齐桓之执袁涛涂与周公东征对举,分证思斁之说,即本公羊为义。吴云:“左氏无‘斁之 ’之文,杨据公羊而言。”是也。“于戏”,世德堂本作“呜呼”。按:学行:“于戏!学者审其是而已矣。 ”问明:“于戏!观书者违子贡,虽多亦何以为(一)?”温公并云:“宋、吴本作‘呜呼’,今从李本。” 则此亦当尔。“老人老,孤人孤,病者养,死者葬,男子亩,妇人桑之谓思”者,吴云:“使人各得其所,则见思矣。”按:即本甘棠诗传之义详言之。老与孤为韵,养、葬、桑为韵。段表老声在第二部,瓜声在第五部,以“孤”协“老”,所谓合韵也。琴操猗兰雨、野、所、处、者、老六字为韵,亦以“老”入第五部。段云:“第二、第三、第四、第五部,汉以后多四部合用,不甚区分。”“污人老,屈人孤,病者独,死者逋,田亩荒,杼轴空之谓斁”者,音义:“污人,哀都切。” 俞云:“‘逋’乃‘膊’之假字,膊从尃声,尃从甫声,逋亦从甫声,故得通用。说文肉部:‘膊,薄脯,膊之屋上也。’方言:‘膊,暴也。燕之外郊,朝鲜洌水之间,凡暴肉、发人之私、披牛羊之五藏谓之膊。’然则‘死者膊’犹言暴露也,正与上文‘死者葬’相对。 ”按:俞说是也。音义:“杼轴,直吕切。”按:说文:“杼,机之持纬者。”又:“滕,机持经者。”轴即滕也,以似车轴,故亦谓之轴。诗大东“杼柚其空”,字作“柚”。按:作“柚”者,古文诗;作“轴”者,今文诗。彼释文云:“柚,本又作轴。”正三家异文也。老、孤、逋为韵,荒、空为韵。荒从巟声,段表第十部;空声,段表第九部。段云:“古人以第九部入第十部用者,如老子‘五音令人耳聋’,聋读如郎,合韵盲、爽、狂字。其合用最多者,如东方朔七谏沈江章用第十部二十四字,而以第九部垄、同、降、功、公、蒙、江、聪、纵、蓬、凶、容、重、东、壅十五字合韵;庄忌哀时命用第十部二十字,而以第九部桐、通、空、忠、容、凶、宫、穷、匈、●十字合韵。”按:此以空韵荒,亦其例。 注“几,要也”。按:弘范读几为机,故训为要。国策秦策:“听者,存亡之机。”高注云: “机,要也。” 注“斁,厌”。按:尔雅释诂文。 注“王,正”。按:世德堂本“正”作“匡”。 注“伐楚”至“令径”。按:“御师不整”者,即传云“师不正”之谓。公羊传陈疏云:“左传:‘涛涂谓郑申侯曰:师出于陈、郑之间,国必甚病。’明师不正也。通义云:‘师有失律,不便于陈者。’是也。”“不欲令径”,世德堂本“欲”作“敢”。 注“污,慢。屈,穷”。按:荀子儒效云:“行不免于污漫。”漫、慢声同义近。吕览安死云:“智巧穷屈。”穷、屈一声之转。

  (一)“为”字原本讹作“违”,据本书问明篇改。

  为政日新。或人:“敢问日新。”曰:“使之利其仁,乐其义。厉之以名,引之以美,使之陶陶然之谓日新。”   〔疏〕论语云:“智者利仁。 ”王注云:“智者知仁为美,故利而行之也。”音义: “乐其,音洛。下‘乐陶’同。”荀子富国:“故使或美或恶。”杨注云:“美谓褒宠。”

  或问“民所勤”。   〔注〕勤,苦。曰:“民有三勤。”曰:“何哉所谓三勤?”曰:“政善而吏恶,一勤也;吏善而政恶,二勤也;政、吏骈恶,三勤也。   〔注〕政,君也。骈,并也。禽兽食人之食,土木衣人之帛,谷人不足于昼,丝人不足于夜之谓恶政。”   〔注〕人君苑囿禽兽,故谷人竭力于昼也;土木衣绨锦,故丝人竭力于夜也。昼夜竭力而犹不足,是故为恶政。〔疏〕“民所勤”者,俞云:“僖二年谷梁传:‘不雨者,勤雨也。’释文曰:‘糜氏音觐。’集韵去声二十二:‘稕勤,渠吝切,忧也。’春秋传勤雨,糜氏说此文 ‘勤’字,当从彼读。音义无音,失之。”按:谷梁传勤雨字本有二音,彼释文云:“勤雨,如字。糜氏音‘ 觐’。”是陆固读勤如字也。广韵:“慬,忧哀,巨斤切。”即勤雨之勤,而音仍巨斤切。然则此勤字虽训为忧,不必音觐也。“政善而吏恶”云云者,政犹法也。论语:“道之以政。”孔注云:“政谓法教也。”皇疏云:“政谓法制也。”法者治人之具,吏者治人之人。政善吏恶,徒法不能以自行也;吏善政恶,徒善不足以为政也。“禽兽食人之食”云云者,用之无节,则取之无厌,民力竭而不能供,则乱作而不可止矣,故曰恶政。音义:“衣人,于既切。”世德堂本“恶政”下有“也”字,御览八百十六引作“此谓恶政也”。 注“勤,苦”。按:修身云:“乐天则不勤。”是勤者乐之反,故训为苦。忧、苦同义。 注“政,君也。骈,并也。”按:广雅释诂云:“正,君也。”政、正古通。弘范以此文政、吏对举,故读为“正”,而训以君。然“禽兽食人之食”云云之谓恶政,明非专指恶君而言,则 “政善吏恶”云云之“政”,亦不当训为君也。骈、并一声之转。

  圣人,文质者也。   〔注〕因人才质,刻而画之,文而藻之。车服以彰之,   〔注〕车服等差,辨彰贵贱。藻色以明之,   〔注〕藻色轻重,显明尊卑。声音以扬之,   〔注〕歌于管弦,咏其德美。诗、书以光之。   〔注〕载其功德,光照后世。笾豆不陈,玉帛不分,琴瑟不铿,钟鼓不抎,则吾无以见圣人矣。   〔注〕言此诸礼存,故得睹圣人。〔疏〕“圣人,文质者也”者,谓施文于质。盐铁论毁学云:“故学以辅德,礼以文质。” 与此同义。今本后汉书舆服志注引作“圣人文质备也” ,此校书者误以文、质二字平列为义,遂用说文“份” 篆之训,改“者”字为备耳。绍兴本后汉书正作“文质者也”,不误。彰、明、扬、光为韵。“琴瑟不铿”者,论语云:“铿尔,舍瑟而作。”孔注云:“铿者,投瑟之声。”广韵十三耕:“铿,铿锵,金石声也,口茎切。”说文无“铿”;“硻,余坚声”,即“铿”字。 “钟鼓不抎”者,钟、钟古字通用。音义:“不抎,于粉切。天复本作‘□’,音‘云’,耳中声也。”按:绍兴本后汉书舆服志注引正作“□”,与天复本同。广韵:“□,耳中声。”即音义所本,集注从之。然钟鼓不□,义殊未协。说文:“抎,有所失也。”亦非此文之义。按:子华子虎会云:“钟鼓柷圉,日以抎考,而和声不闻。”抎考连文,义当相近,正合法言此文语意。今本后汉书作“锵”,亦妄人所改。陈、分、铿、抎为韵。铿从坚声,坚从●声。说文:“●读若铿锵之铿。”明铿音如“●”。今韵以铿入耕,非古音也。“则吾无以见圣人矣”,世德堂本“吾”字在“则”上,舆服志注引作“吾无以见乎圣也”。 注“因人才质,刻而画之,文而藻之”。按:宋云:“质者,言世之质野,如鸟兽草木然。圣人因为礼乐制度以文饰之,故有别也。”司马云:“质者,为政之大体也。质既美矣,又须礼乐以文之。” 注“言此诸礼存(一),故得睹圣人”。按:世德堂本“睹”作“观”(二)。司马云: “言圣人事业皆在制礼作乐之中也。”

  (一)“存”字原本作“在”,据其上原注文改。

  (二)原本“睹”、“观”二字误倒,据世德堂本乙。

  或曰:“以往圣人之法治将来,譬犹胶柱而调瑟,有诸?”曰:“有之。”曰:“圣君少而庸君多,如独守仲尼之道,是漆也。”   〔注〕漆甚于胶。曰:“圣人之法,未尝不关盛衰焉。昔者尧有天下,举大纲,命舜、禹;夏、殷、周属其子,不胶者卓矣!   〔注〕卓,远。唐、虞象刑惟明,   〔注〕法度彰也。夏后肉辟三千,不胶者卓矣!   〔注〕二帝、三王,期于存公,不恤私也。尧亲九族,协和万国;汤、武桓桓,征伐四克。由是言之,不胶者卓矣!   〔注〕五君之迹虽异,随时顺宜,其道一也。礼乐征伐自天子所出,春秋之时,齐、晋实与,不胶者卓矣!”   〔注〕礼乐征伐当由天子所出,而春秋之时,天子微弱,齐桓、晋文专命征讨。然而所为皆尊王室,故春秋公羊传文虽不予,而实予之,存于公正也。〔疏〕“以往圣人之法治将来,譬犹胶柱而调瑟”者,淮南子齐俗云:“今握一君之法,籍以非传代之俗,譬由胶柱而调瑟也。”盐铁论相刺云:“大夫曰:‘坚据古文,以应当世,犹辰参之错,胶柱而调瑟,固而难合矣。’”是汉时说者有此语,故欲问其信然否也。“曰:有之”者,司马云: “言当随时制宜。”“圣人之道未尝不关盛衰”者,盐铁论错币云:“三王之时,迭盛迭衰。衰则扶之,倾则定之,是以夏忠,殷敬,周文。”“尧有天下,举大纲,命舜、禹”者,司马云:“大纲谓天下之政。”“夏、殷、周属其子”者,音义:“属其,音‘烛’。”“唐、虞象刑惟明”者,“象刑惟明”,书皋陶谟文。大传云:“唐、虞象刑而民不敢犯,苗民用刑而民兴胥渐。唐、虞之象刑,上刑赭衣不纯,中刑杂屦,下刑墨蒙,以居州里,而民耻之。”又云:“唐、虞象刑,犯墨者蒙皂巾,犯劓者赭其衣,犯膑者以墨蒙其膑处而画之,犯大辟者布衣无领。”史记孝文本纪云:“盖闻有虞氏之时,画衣冠,异章服,而民不犯。何则?至治也。”此唐、虞象刑之说。“夏后肉辟三千”者,音义:“肉辟,婢亦切。”汉书刑法志云:“禹承尧、舜之后,自以德衰,而制肉刑。汤、武顺而行之者,以俗薄于唐、虞故也。”大传云:“夏刑三千条。”按:肉刑三千者,吕刑云:“墨罚之属千,劓罚之属千,剕罚之属五百,宫罚之属三百,大辟之罚其属二百。五刑之属三千。”白虎通五刑云:“科条三千者,应天地人情也。”“尧亲九族,协和万国”,尧典文。白虎通宗族云:“族所以有九,何?九之为言究也,亲疏恩爱究竟谓之九族也。父族四,母族三、妻族二。四者,谓父之姓为一族也,父女昆弟适人有子为二族也,身女昆弟适人有子为三族也,身女子适人有子为四族也。母族三者,母之父母为一族也,母之昆弟为二族也,母昆弟子为三族也。母昆弟者,男女皆在(一),外亲,故合言之也。妻族二者,妻之父为一族,妻之母为二族。妻之亲略,故父母各为一族。”按:白虎通此说于母族则以一世为一族,于妻族则又以一人为一族,义甚可疑。左传桓公篇:“亲其九族。”孔疏引异义称 “今礼戴、书欧阳说母族三,母之父姓为一族,母之母姓为一族,母女昆弟适人者与其子为一族。妻族二,妻之父姓为一族,妻之母姓为一族。”较白虎通说为密。尧典孔疏引异义此条作“夏侯、欧阳等”,是尚书三家说同。白虎通云云,盖传述之误。至近儒王氏夫之书经稗疏乃谓按诸尔雅,有姑、王姑、曾祖王姑、从祖姑、族祖姑,则是父族六也。母之考、妣与从母,母族三也。妻则父、母二族而已。俞氏樾九族考又别为之说,谓父族四,曰高祖之族,曰曾祖之族,曰祖之族,曰父之族;母族三,曰母之曾祖之族,曰母之祖之族,曰母之父之族;妻族二,曰妻之祖之族,曰妻之父之族。此皆率臆虚造,不可为训。“万国”伪孔本作“万邦”。按:史记高祖功臣侯年表、汉书王莽传、论衡艺增引书皆作“万国”,盖今文尚书有然,非必避讳。说详撰异。 “汤、武桓桓,征伐四克”者,尔雅释训云:“桓桓,武也。”国与克为韵。“礼乐征伐自天子所出”者,论语云:“天下有道,则礼乐征伐自天子出。”按:此文当云“自天子所”,无“出”字。“尧亲九族”四句,句皆四言,国、克为韵。此文“礼乐征伐”四句,亦句皆四言,所、予为韵。“自天子所”,语本诗出车,浅学人习知论语“自天子出”之文,遂于“所”下妄增“出”字,既失句例,又失其韵。不知二语虽用论语文,而变“出”为“所”,所以协韵。古人多有此法,说详古书疑义举例变文协韵条。“春秋之时,齐、晋实予” 者,音义:“实予,音与。”公羊传僖公篇云:“齐师、宋师、曹师次于聂北,救邢。救不言次,此其言次何?不及事也。不及事者何?邢已亡矣。孰亡之?盖狄灭之。曷为不言狄灭之?为桓公讳也。曷为为桓公讳?上无天子,下无方伯,天下诸侯有相灭亡者,桓公不能救,则桓公耻之。曷为先言次而后言救?君也。君则其称师何?不与诸侯专封也。曷为不与?实与而文不与。文曷为不与?诸侯之义不得专封也。诸侯之义不得专封,则其曰实与之何?上无天子,下无方伯,天下诸侯有相灭亡者,力能救之,则救之可也。”此实予之说。予、与古通。“实与文不与”,公羊于僖公篇凡三发传,其一即此,其二为城楚丘,其三为城缘陵,并齐桓公事。又文公篇:“晋人纳接灾于邾娄,弗克纳。纳者何?入辞也。其言弗克纳何?大其弗克纳也。何大乎其弗克纳?晋郤缺帅师,革车八百乘,以纳接灾于邾娄,力沛若有余,而纳之。邾娄人言曰:‘接灾,晋出也。貜且,齐出也。子以其指,则接灾也四,貜且也六。子以大国压之,则未知齐、晋孰有之也。贵则皆贵矣,虽然,貜且也长。’郤缺曰:‘非吾力不能纳也,义实不尔克也。’引师而去之。故君子大其弗克纳也。此晋郤缺也,其称人何?贬。曷为贬?不与大夫专废置君也。曷为不与?实与而文不与。文曷为不与?大夫之义,不得专废置君也。”又定公篇“晋人执宋仲几于京师”,传亦有是语。皆晋事,故云“齐、晋实予”。宣公篇“楚人杀陈夏征舒”,亦发是传,则楚庄王事,此不及之,举齐、晋以见义耳。 注“卓,远”。按:说文:“卓,高也。”高、远义同。吴云:“卓然可见。”则读为“焯 ”。说文:“焯,明也。” 注“五君之迹虽异,随时顺宜,其道一也”。按:五君谓尧、舜、禹、汤、武,即上注云二帝三王。世德堂本作“人君”,误。 注“礼乐”至“正也”。按:陶氏鸿庆读法言札记云:“‘ 实’读为‘是’。齐、晋实予者,齐、晋是予也。问明篇云:‘不聪,实无耳也;不明,实无目也。’俞氏云两‘实’字皆当为‘是’,即其例矣。此言世治则宗王,时衰则思霸,皆见不胶之卓,与上文意同。李注云云,正得其旨,惟解‘
  实’字意稍回曲耳。”荣谓“实予 ”字正用公羊传“实与而文不与”之说,弘范解此,援据至当。以为回曲,窃所未喻。又按:上三节不胶者卓,指禹、汤、武;此节不胶者卓,指孔子,非指齐、晋。言明王在上,人臣而专礼乐征伐诛绝之罪也。而春秋之义,于齐、晋之征伐废置,文虽不与而实与之。此素王黜陟之法,亦随时顺宜,与三代圣王之变革同也。吴乃云:“自汤、武以上称。由是言之,明二霸之迹不可继也。”失之远矣。

  (一)“在”下原本有偏书小字“句 ”,盖作者以示句读,今删。

  或曰:“人君不可不学律、令。”曰:“君子为国,张其纲纪,谨其教化。   〔注〕网之有纲纪,犹君之有股肱也,纲纪张则网目正,股肱良则庶事康。导之以仁,则下不相贼;邪之以廉,则下不相盗;临之以正,则下不相诈;修之以礼义,则下多德让。此君子所当学也。如有犯法,则司狱在。”   〔注〕执契而已。〔疏〕律、令者,刑法志云:“汉兴,相国萧何□摭秦法,取其宜于时者,作律九章。及至孝武即位,招进张汤、赵禹之属,条定法令,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,大辟四百九条、千八百八十二事,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。”“谨其教化”,治平本“谨 ”作“议”,秦校云:“‘议’当作‘谨’。”按:世德堂本作“谨”,今从之。韩诗外传云:“谨其教道。”“导之以仁,则下不相贼”云云者,贼盗、诈伪皆律、令所有事,李悝法经首盗法,次贼法,汉律沿用之,详长孙无忌等唐律疏义。律、令之用,在罚已然;仁义廉正之用,在禁未然。罚已然者,有司之事;禁未然者,化民成俗,大学之事。人君当为化民成俗之学,不当为有司之学也。“如有犯法,则司狱在”者,周礼大司徒郑注云:“争罪曰狱,争财曰讼。”然则狱即今刑事诉讼,讼即今民事诉讼。狱、讼对文则异,散文亦通。国语周语:“夫君臣无狱。”韦注云:“狱,讼也。”汉时司狱之官为廷尉,百官公卿表:“廷尉,秦官,掌刑辟。有正、左、右监,秩皆千石。景帝中六年,更名大理。武帝建元四年,复为廷尉。宣帝地节三年,初置左、右平,秩皆六百石。哀帝元寿二年,复为大理。”颜注云:“廷,平也。治狱贵平,故以为号。” 注“执契而已”。按:老子云:“是以圣人执左契,而不责于人。有德司契,无德司彻。”河上公注云:“古者圣人执左契,合符信也。但刻契之信,不责人以他事也。”晋书刘恢传云: “古之善政,司契而已。”此弘范语所本。然法言此文固与老氏无为之旨不同。弘范此义,乃晋人常语,亦当时风习如此。

  或苦乱。   〔注〕苦,患。曰:“纲纪。”   〔注〕纲纪然后网目正。 曰:“恶在于纲纪?”曰:“大作纲,小作纪。   〔注〕网赖纲纪,君任辅佐。如纲不纲,纪不纪,   〔注〕谓失纲纪之任。虽有罗网,恶得一目而正诸? ”   〔注〕网无纲纪目不正,君无股肱国不治。〔疏〕“或苦乱”者,吴云:“或人以专任有司,苦患其紊乱。”按:苦乱犹论语云“季康子患盗”,当自为一章,不必承上而言。“纲纪”者,诗棫朴:“纲纪四方。”郑笺云:“以网罟喻为政,张之为纲,理之为纪。”孔疏云:说文:“纲,网纮也。纪,别丝也。”然则纲者网之大绳,故盘庚云:“若网在纲,有条而不紊。”是其事也。以举纲能张网之目,故张之为纲也。纪者别理丝缕,故理之为纪。“恶在于纲纪”者,音义:“恶在,音乌。下‘恶得’同。”“大作纲,小作纪”云云者,白虎通三纲六纪云:“何谓纲纪?纲者,张也;纪者,理也。大者为纲,小者为纪,所以张理上下,整齐人道也。人皆怀五常之性,有亲爱之心,是以纲纪为化,若罗网之有纪纲而万目张也。” 注“苦,患”。按:广雅释诂云:“患,苦也。”是苦、患互训。

  或曰:“齐得夷吾而霸,仲尼曰小器。请问大器。”曰:“大器其犹规矩准绳乎?先自治而后治人之谓大器。”   〔注〕夫以规矩准绳而能使上下无猜者,大器也。大器者必笼沓群疑之表,莫得与之争量也。管子相桓公,不能以之自固,三归反坫,然后获安。〔疏〕“齐得夷吾而霸,仲尼曰小器”者,论语云:“子曰:‘管仲之器小哉!’”皇疏云:“管仲者,齐桓公之相管夷吾也。器者,谓管仲识量也。”孙绰曰:“功有余而德不足,以道观之,得不曰小乎?”“大器其犹规矩准绳乎?先自治而后治人之谓大器”者,吴云:“规矩先自圆方,准绳先自平直,然后能为器。器出于是,大器者也。管子不知礼,安能以礼正国哉? ”惠氏栋云:“尧、舜,性之也;汤、武,身之也。此先自治而后治人者也。五霸,假之也,故器小。此王、霸之辨也。以大学言之,诚意、正心、脩身,规矩、准绳也,所谓先自治也;齐家、治国、平天下,所谓治人也。先诚意、正心、脩身,而后齐家、治国、平天下,所谓先自治而后治人。由本达末,原始反终,一以贯之之道也。” 注“大器者必能笼沓群疑之表”。按:笼沓即笼罩之谓。夏侯孝若东方朔画赞:“笼罩靡前。” 沓、罩一声之转,笼罩之为笼沓,犹腾踔之为腾踏也。器大则能笼罩万物,故云“笼沓群疑之表”。 注“管子”至“获安”。按:国策东周策云:“齐桓公宫中七巿,女闾七百,国人非之,故为三归之家,以掩桓公非(一),自伤于民也。”列子杨朱云:“管仲之相齐也,君淫亦淫,君奢亦奢。”说苑善说云:“桓公立仲父,致大夫曰:‘善吾者入门而右,不善吾者入门而左。 ’有中门而立者,桓公问焉,对曰:‘管子之知可与谋天下,其强可与取天下,君恃其信乎,内政委焉,外事断焉,驱民而归之,是亦可夺也。’桓公曰:‘善。’ 乃谓管仲:‘政则卒归于子矣,政之所不及,惟子是匡。’管仲故筑三归之台,以自伤于民。”论语八佾皇疏引李充云:“齐桓隆霸王之业,管仲成一匡之功,免生民于左衽,岂小也哉!然苟非大才者,则有偏失。好内极奢,桓公之病也。管生方恢仁大勋,宏振风义,遗近节于当年,期远济乎千载,宁分谤以要治,不洁己以求名,所谓君子行道,忘其为身者也。漏细行而全令图,唯大德乃堪之。季末奢淫,愆违礼则,圣人明经常之训,塞奢侈之源,故不得不贬以为小也。”是旧说皆以管仲之淫奢为分谤求全之计。弘范此注,亦用此义。

  (一)“非”下原本有偏书小字“句 ”,盖作者以示句读,今删。

  或曰:“正国何先?”曰:“躬工人绩。”   〔注〕躬,身也;工,官也。言先正身以临百官,次乃览察其人,考其勋绩也。〔疏〕:“躬工人绩”者,司马云:“工巧则绩善,工拙则绩恶。言当先正其身,而后正人。”按:躬与人对文,工与绩同义,工读为“功”,绩亦功也。躬工人绩,谓己勤其职,则人亦效之,而事无不治也。 注“躬,身”至“绩也”。按:弘范以躬、工、人、绩平列为四事,似失其义。“览察其人” ,世德堂本作“觉察其人”。

  或曰:“为政先杀后教。”曰:“于乎!   〔注〕于乎者,骇叹之声。天先秋而后春乎?将先春而后秋乎?”   〔注〕天道先春后秋以成岁,为政先令后诛以成治。〔疏〕“为政先杀后教”者,法家之蔽有如此。艺文志序法家云:“及刻者为之,则无教化,去仁爱,专任刑法,而欲以致治。”“于乎 ”,音义:“于,音‘乌’。”世德堂本作“呜呼”。 “天先秋而后春乎?将先春而后秋乎”者,御览二引风俗通云:“易称天先春而后秋,地先生而后凋,日月先明而后幽,圣人则之,故先教而后刑。”按:盖易纬文。汉书董仲舒传云:“王者承天意以从事,故任德教而不任刑。刑者不可任以治世,犹阴之不可以成岁也。为政而任刑,不顺于天,故先王莫之肯为也。” 注“于乎者,骇叹之声”。世德堂本亦作“呜呼”。按:字作 “于乎”,故有此注。若作“呜呼”,则注为赘设矣。

  吾见玄驹之步,   〔注〕玄驹,蚍蜉子也。雉之晨雊也,   〔注〕雊,鸣。化其可以已矣哉!   〔注〕感阳应节,自然之化。化之所感,有自来矣。〔疏〕“玄驹之步”者,夏小正:“十有二月,玄驹贲。”传云:“玄驹也者,螘也。贲者何也?走于地中也。”按:步犹贲也。贲者,奔之假。疾行为奔,徐行为步,对文则异,散文亦通。吴云:“步,行也。”是也。俞云: “襄二十六年左传:‘左师见夫人之步马者。’杜注曰:‘步马,习马。’字亦作‘●’,玉篇马部:‘●,盆故切,习马。’此云玄驹之步,盖因螘有驹名,故借用步马之义。”按:玄驹合二言以成辞,不可分释。亦作玄蚼。蚼者,北方蚼犬,食人。呼螘为玄驹,而谓之有驹名,然则呼螘为玄蚼者,亦得谓之有蚼犬名乎?古今注云:“河内人并河而见人马数千万,皆如黍米,游动往来,从旦至暮。家人以火烧之,人皆是蚊蚋,马皆是大蚁,故今人呼蚊蚋为黍民,名螘曰玄驹也。”斯则委巷之无稽,不可以为雅训。且习马之为步马,乃调良之事,螘之走于地中,谁为习之,而谓之步耶?夫以步为行,经典常语。诗白华:“天步艰难。”毛传:“步,行也。”左传僖公篇:“将步师出于敝邑。”释文:“步犹行也。”玄驹之行,辞顺理昭,无须穿凿也。“雉之晨雊也”者,“晨”当为 “震”。晨篆作□,震之坏体似□,传写者又因诗匏叶有“雉之朝雊”语,遂改为“晨”矣。夏小正:“正月,雉震呴。”传云:“呴也者,鸣也;震也者,鼓其翼也。正月必雷,雷不必闻,惟雉为必闻之。何以谓之(一)?雷则雉震呴,相识以雷。”(据孔氏广森补注本。)然则鼓翼而鸣谓之震。呴震者,振之假。说文:“振,一曰奋也。”呴、雊同声通用。“化其可以已矣哉 ”,司马云:“宋、吴本‘已’作‘成至’。”按:“至”盖“止”之误。寡见云:“得已则已矣。”宋、吴本“已”作“至”,正其例。止亦已也。止误为至,而以至矣哉为叹美之辞,遂于“可以”字下妄增“成”字耳。 注“玄驹,蚍蜉子也”。按:说文作“●●”,重文作“蚍蜉”,大螘也。方言云:“蚍蜉,齐、鲁之间谓之蚼蟓,西南梁、益之间谓之玄蚼,燕谓之蛾蛘。 ” 注“雊,鸣”。按:说文:“雊,雄雉鸣也。雷始动,雉鸣而句其颈。”

  (一)“之”下原本有偏书小字“句 ”,盖作者以示句读,今删。

  民可使觌德,   〔注〕是以尧、舜之民可比屋而封。不可使觌刑,   〔注〕是以桀、纣之民可比屋而诛。觌德则纯,觌刑则乱。   〔疏〕“民可使觌德,不可使觌刑”者,说文:“儥,见也。”经传皆作“觌”。国语周语云:“武不可觌。”“觌德则纯,觌刑则乱”者,纯读为惇,说文:“惇,厚也。”经传通以淳、醇、敦、肫、纯为之。吴云:“观德则民归厚,故纯;观刑则民生伪,故乱。”

  象龙之致雨也,难矣哉!   〔注〕象,似也。言画缯刻木以为龙而求致雨,则不可得也。 曰:“龙乎!龙乎!”   〔注〕叹非真龙。真龙而后能致云雨,明君而后道化行也。〔疏〕“象龙之致雨也,难矣哉”,后汉书礼仪志注引作“艰矣哉”。按:春秋繁露求雨云:“春旱求雨以甲乙日,为大苍龙一,长八丈,居中央;为小龙七,各长四丈,于东方。皆东向,其间相去八尺。小童八人,皆斋三日,青衣而舞之。夏求雨以丙丁日,为大赤龙一,长七丈,居中央;又为小龙六,各长三丈五尺,于南方。皆南乡,其间相去七尺。壮者七人,皆斋三日,赤衣而舞之。季夏以戊己日,为大黄龙一,长五丈,居中央;又为小龙四,各长二丈五尺,于南方。皆南乡,其间相去五尺。丈夫五人,皆斋三日,黄衣而舞之。秋以庚辛日,为大白龙一,长九丈,居中央;又为小龙八,各长四丈五尺,于西方。皆西乡,其间相去九尺。鳏者九人,皆斋三日,白衣而舞之。冬以壬癸日,为大黑龙一,长六丈,居中央;又为小龙五,各长三丈,于北方。皆北乡,其间相去六尺。老者六人,皆斋三日,黑衣而舞之。”又云:“四时皆以水日为龙,必取洁土为之结盖,龙成而发之。”礼仪志注引新论云:“刘歆致雨,具作土龙,吹律及诸方术无不备设。谭问求雨所以为土龙,何也?曰:‘龙见者,辄有风雨兴起以迎送之,故缘其象类而为之。”按:子云此言,当即为此而发,乃因请雨术之不验,而叹一切作伪之无益,以讥王莽制作之为徒劳也。曰:“龙乎!龙乎”,礼仪志注引无“曰”字,“龙乎!龙乎”,与重黎云“禹乎!卢乎!始终乎” 义同。言作伪者皆可作如是观也。

  或问“政核。”曰:“真伪。   〔注〕用真人,远佞伪。真伪则政核。   〔注〕善善明则真人显,恶恶着则佞伪息,真伪审则政事核也。如真不真,伪不伪,则政不核。”   〔注〕北面之祸,南面之贼也。〔 疏〕“政核”者,音义:“政核,下革切。”按:读为“覈”。宋云:“核,实也。问为政之实。”司马云:“谓精确得其实。”“真伪,真伪则政核”者,司马云:“‘真伪,真伪’当作‘真真,伪伪’,古书多然。”按:司马说是也。古书凡遇重言及复举之辞,皆省略不书,止于本字下作二短画以识之,传写每易致误。诗羔羊:“委蛇委蛇。”释文云:“沈读作‘委委蛇蛇’。”即其例。此文真真伪伪,与真不真、伪不伪相对为义。正与论语“君君、臣臣、父父、子子,君不君、臣不臣、父不父、子不子”,本书吾子“奸奸、诈诈,不奸奸、不诈诈”,文例相同。真者真之,伪者伪之,则事得其序,而物莫能遁其情,故曰政核。“如真不真,伪不伪,则政不核”者,真不真者,以不真为真;伪不伪者,以不伪为伪。吴云:“真伪而伪真,则政事不核。”按:此亦讥莽之作伪。 注“北面之祸,南面之贼也”。按:庄子天地文。

  鼓舞万物者,雷风乎!鼓舞万民者,号令乎!   〔注〕天以雷风鼓舞万物,君以号令制御万民。雷不一,   〔注〕三令五申。风不再。   〔注〕制无二也。〔疏〕世德堂本“雷风乎”上有“其”字,“号令乎”上同。“雷不一,风不再”者,后汉书郎顗传载顗奏云:“雷者号令,其德生养。号令殆废,当生而杀,则雷反作,其时无岁。 ”又云:“风者号令,天之威怒,皆所以感悟人君忠厚之戒。”又寇荣传载荣上书云:“连年大风,折拔树木,风为号令。”章怀太子注引翼奉云:“凡风者,天之号令,所以谴告人也。”然则雷、风虽同为号令,而雷象生养,风象谴告,乃齐诗旧说。生养之令不厌周复,故当不一;谴告之令无取狎见,故当不再。不一谓不可止于一,不再谓不可至于再也。注“制无二也”。按俞云:“李解甚得杨子之旨,惜其说下句未了耳。易通卦验曰:‘立春调风至,春分明庶风至,立夏清明风至,夏至景风至,立秋凉风至,秋分阊阖风至,立冬不周风至,冬至广莫风至。’是一时有一时之风。风不再,谓不并至也。王者法之,故号令亦无错出矣。”荣谓一时有一时之风,乃风因气候之变而异其凉燠,遂各为之名。非此诸异名之风之不并至。且“不并”之与“不再”,义亦有别。俞说非也。

  圣人乐陶成天下之化,使人有士君子之器者也,故不遁于世,不离于群。遁离者,是圣人乎?   〔注〕言遁离者非圣人也。〔疏〕“圣人乐陶成天下之化 ”,世德堂本依宋、吴本“乐”下有“天”字。俞云: “疑‘天’乃‘夫’字之误。‘圣人乐夫陶成天下之化,使人有士君子之器者也’,其旨亦与李本不殊。因‘ 夫’字误作‘天’,宋、吴遂依误本为说,凿矣。”“使人有士君子之器者也”者,春秋繁露俞序云:“教化流行,德泽大洽,天下之人,人有士君子之行,而少过矣。”“不遁于世,不离于群”者,音义:“不离,力智切。下同。”“遁离者,是圣人乎”者,论语云:“鸟兽不可与同群也,吾非斯人之徒与而谁与?”孔注云:“隐居于山林,是与鸟兽同群也。吾自当与此天下人同群,安能去人从鸟兽居乎?”明遁世离群非圣人之道也。注“言遁离者非圣人也”。按:世德堂本无此注。

  雌之不才,其卵毈矣;   〔注〕毈,败。君之不才,其民野矣。   〔 注〕民之陶化,犹泥之在钧。〔疏〕“雌之不才,其卵毈矣”者,音义:“毈,徒玩切,卵坏。”“君之不才,其民野矣”者,荀子劝学云:“不由礼则夷固僻违,庸众而野。”按:“野”与上文“ 士君子”相反为义。 注“毈,败”。按:说文:“毈,卵不孚也。”

  或问曰:“载使子草律。”   〔注〕载,设也;草,创也。曰:“ 吾不如弘恭。”“草奏。”曰:“吾不如陈汤。”曰:“何为?”曰:“必也律不犯,奏不剡。”   〔注〕论语云:“听讼吾犹人也,必也使无讼乎?”此亦言当以纯德化之,使不犯律,不剡奏也。〔疏〕“或问曰”,世德堂本无“问”字。 “载使子草律。曰:吾不如弘恭”者,汉书佞幸传云: “弘恭,沛人也。恭明习法令、故事,善为请奏,能称其职。”“草奏。曰:吾不如陈汤”者,论衡对作云: “上书谓之奏。”独断云:“凡群臣上书于天子者,有四名:一曰章,二曰奏,三曰表,四曰驳议。”陈汤传云:“字子公,山阳瑕丘人也。少好书,博达,善属文。”“必也律不犯,奏不剡”者,音义:“剡,以冉切。”说文:“剡,锐利也。”按:锐所以刺,故此借以为讥刺之意。民无罪行则律不犯,君无过举则奏不剡。犯、剡韵语。注“载,设也”。按:经传释词云:“载犹则也,则犹若也。”注“论语”至“奏也”。按:弘范意似专以奏为劾治之事,与律同意,故云:“以纯德化之,使不犯律,不剡奏。 ”谓以德化民,使民无罪,既不犯律,又不烦削牍为劾奏也。

  甄陶天下者,其在和乎?刚则甈,柔则坏。   〔注〕甈,燥也;坏,湿也。言失和也。夫陶者失刚柔之和则不成器,为政者失宽猛之中则不成治。〔疏〕“甄陶天下者,其在和乎”,何平叔景德殿赋李注引无“者 ”字。“刚则甈,柔则坏”,音义:“甈,五计切,破瓦也。坏,芳杯切,未烧瓦也。俗本作‘怌’,字之误也。”按:宋、吴本作“怌”。景德殿赋注引李聃曰: “埏埴为器曰甄陶。王者亦甄陶其民也。”胡氏克家考异云:“‘聃’当作‘轨’,谓李轨注法言也。”按:今各本皆无此注。 注“甈,燥”至“成治”。按:音义注“甈,燥也”,俗本误作“躁”;“坏,湿也”,误作“怌,惧也”。世德堂本“坏,湿也”,“湿”作 “慢”。司马云:“坏,土疏慢不黏也。言甄者和土刚柔之齐,太刚则破裂,太柔则疏慢。治天下之道,亦犹是也。”似温公所据本亦作“慢”。说文:“甈,康瓠、破罂也。”段注云:“康之言,空也;瓠之言,壶也。空壶谓破罂也。罂已破矣,无所用之,空之而已。释器曰:‘康瓠谓之甈。’甈之言,滞而无用也。法言曰 ‘甄陶天下者’云云,此引申之义也。”荣按:康之言孔,非谓空虚。器有罅隙谓之甈。埏埴过燥,则器生罅隙。非有二义也。又说文:“坏,丘一成者也,一曰瓦未烧。”段注云:“今俗谓土坏,古语也。”按:未烧谓之坏,烧而未成亦谓之坏。太玄干云:“或锡之坏。 ”范注云:“坏,未成瓦也。”

  龙之潜亢,不获其中矣。   〔注〕初九,潜龙勿用;上九,亢龙有悔。是以过中则惕,   〔注〕九三居下卦之上,过其中则夕惕也。不及中则跃,   〔注〕九四居上卦之下,不及中故跃渊。其近于中乎!   〔注〕二五得中,故有利见之吉。〔疏〕“龙之潜亢,不获其中矣”者,系辞云:“天下之理得,而易成位乎其中矣。”荀注云:阳位成于五,阴位成于二,五为上中,二为下中,故易成位乎其中也。然则初为下下,六为上上,极卑极高,去中弥远,故云不获其中也。”“是以过中则惕,不及中则跃”者,系辞云:“三多凶,四多惧。”惠氏栋周易述云:“六爻以二五为中和,卦二五两爻又以五爻为主。四不中而近五,故多惧;三过中,故多凶也。”“其近于中乎”者,吴云:“以其惕跃故近中,愈于潜亢。”惠氏栋易例云:“惕跃近中,犹忠恕近道,进德修业,故近于中。”按:过而能惕则知退,不及而能跃则知进,斯勉几于中之道也。

  圣人之道,譬犹日之中矣。   〔注〕光被四表。不及则未,   〔注〕不及中,未盛明。过则昃。   〔注〕日昃明尽,言昏昧也。〔疏〕“不及则未”者,方言云:“未,未及也。”“过则昃”者,易丰云::“日中则昃。”昃与昃同。 注“光被四表”。按:尧典:“光被四表。”郑注云:“言尧德光燿及四海之外,至于天地,所谓大人与天地合其德,与日月齐其明。”弘范此注,亦同郑义,不以光被为广被也。

  什一,天下之中正也。   〔注〕什一税民,天下之中赋正法也。多则桀,寡则貉。   〔注〕公羊传曰:“多乎十一,大桀、小桀;寡乎十一,大貉、小貉。”〔疏〕“什一天下之中正也”,各本皆无“中”字,今依钱本补。注“中赋正法”,乃分释中、正二字,明李本如此。孟子云:“夏后氏五十而贡,殷人七十而助,周人百亩而彻,其实皆什一也。”赵注云:“民耕五十亩,贡上五亩;耕七十亩者,以七亩助公家;耕百亩者,彻取十亩以为赋。虽异名,而多少同,故曰皆什一也。”公羊传宣公篇云:“什一者,天下之中正也。” 注“公羊”至“小貉”。按:宣公篇文。“十一”,世德堂本作“什一”。按:治平本作“十一”,必是弘范所据公羊传如此。今本公羊传亦作“什一”,彼解诂云:“奢泰多取于民,比于桀也。蛮貉无社稷、宗庙、百官、制度之费,税薄。”徐疏云:“夏桀无道,重赋于人,今过什一,与之相似。若十取四五,则为桀之大贪;若取二三,则为桀之小贪。故曰:‘ 多乎什一,大桀、小桀。’所以不言纣者,略举以为说耳。旧说云,不言纣者,近事不嫌不知。若十四五乃取其一,则为大貉行;若十二、十三乃取一,则为小貉行,故曰:‘寡于什一,则大貉、小貉也。’然则多于什一则有为桀之讥,寡于什一则有蛮貉之耻,是以什一而税,三王所不易,故传比于中正之言。”按:孟子云: “欲轻之于尧、舜之道者,大貉、小貉也;欲重之于尧、舜之道者,大桀、小桀也。”赵注云:“尧、舜以来,什一而税,足以行礼,故以此为道。今欲轻之,二十而税一者,夷貉为大貉,子(按:谓白圭。)为小貉也。欲重之过什一,则是夏桀为大桀,而子为小桀也。” 尚书大传云:“古者十税一,多于十税一谓之大桀、小桀,少于十税一谓之大貊、小貊。王者十一而税,而颂声作矣。故书曰:‘越维有胥赋,小大多政。’”公羊传陈疏云:“伏氏以小桀、大桀、小貊、大貊明多方大小二字。政者,正也,今书作‘正’,小大多得其正也。”按:伏、赵、徐解大小二字,义各不同,似以徐说为优。

  井田之田,田也;   〔注〕谓古八家是治田也。肉刑之刑,刑也。   〔注〕三千之属,是正法也。田也者,与众田之;刑也者,与众弃之。   〔疏〕“井田之田,田也”者,孟子云:“方里而井,井九百亩,其中为公田,八家皆私百亩,同养公田。”公羊传宣公篇解诂云::“是故圣人制井田之法而口分之,一夫一妇受田百亩,以养父母妻子,五口为一家。公田十亩,即所谓什一而税也。庐舍二亩半。凡为田一顷十二亩半,八家而九顷,共为一井,故曰井田。”“肉刑之刑,刑也”者,荀子正论云:“世俗之为说者曰:‘治古无肉刑而有象刑。’是不然。以为治邪?则人固莫触罪,非独不用肉刑,亦不用象刑矣。以为人或触罪矣,而直轻其刑,则是杀人者不死,伤人者不刑也。罪至重而刑至轻,庸人不知恶矣,乱莫大焉。”本篇云:“夏后肉辟三千,不胶者卓矣。”“田也者,与众田之”者,音义:“众田,音佃。”盐铁论未通云:“什一而藉民之力也,丰耗美恶与民共。民馑己不独衍,民衍己不独馑。”“刑也者,与众弃之”者,王制云::“刑人于市,与众弃之。” 注“谓古八家是治田也”。按:万氏斯大学春秋随笔云:“孟子言三代田制莫善于助。言助法之形体曰方里而井,井九百亩,其中为公田,八家皆私百亩,同养公田。非谓成周之彻法如此也。赵岐孟子注云:‘周人耕百亩者,彻取十亩以为赋。’斯言得之矣。司马法云:‘亩百为夫,夫三为屋,屋三为井。’小司徒亦云:‘夫九为井。’据此二文,是周人井九百亩,分之九夫,每夫百亩,中以十亩为公田,君取其入,而不收余亩之税。周氏柄中四书辨正云:‘彻本无公田,故孟子云惟助为有公田。商家同井,公田在私田外。周九夫为井,公田在私田中。周何以变八家为九夫,此则任钧台尝言之矣。盖自商至周,历六百余年,生齿必日繁,无田可给,不得不举公田授之民。及列国兵争,杀戮过甚,民数反少于周初,而彻法之坏已甚,故孟子欲改行助法,所谓与时宜之者,此真通人之论也。然则八家九夫,商、周已异其制,井田之田,但当就税制为言。孟子云,其实皆什一也。苟行什一之税,即是井田之意,似不必泥古八家为说也。”又按:陶氏鸿庆读法言札记云:“田也之‘ 田’,当读为‘佃’;刑也之‘刑’,当读为‘型’。李注云,谓古八家是治田也,三千之属是正法也,正得其义。音义于下文‘众田’及‘田侯田’皆音‘佃’,此独无音,失之。”荣谓“田也”云者,谓田制之正; “刑也”云者,谓刑法之正。李注治田乃对正法而言,治亦正也,不读平声。陶解殊误。世德堂本“治田”作 “治宜”,误。

  法无限,则庶人田侯田,处侯宅,食侯食,服侯服,   〔注〕法制无限,则兴奢侈,长僭乱。人亦多不足矣。   〔注〕僭乱既兴,民多匮竭。〔疏〕“法无限,则庶人田侯田”云云者,音义:“田侯田,上‘田’同上音,下如字。” 按:同上音,谓同“与众田之”之“田”。食货志云: “至秦,用商鞅之法,改帝王之制。除井田,民得卖买,富者田连阡陌,贫者无立锥之地。”盐铁论散不足云:“宫室、舆马,衣服、器械,丧际、食饮,声色、玩好,人情之所不能已也,故圣人为之制度以防之。间者士大夫务于权利,怠于礼义,故百姓仿效,颇逾制度。 ”

  为国不迪其法,   〔注〕迪,蹈。 而望其效,   〔注〕效,功。譬诸算乎?   〔注〕夫算者不运筹策,不能定其数;治国者不蹈法度,不能致其治。〔疏〕“为国不迪其法,而望其效,譬诸算乎”,治平本:“算”作“筭”,各本皆作“算”。说文:“算,数也。从竹,从具。读若筭。”又:“筭长六寸,计历数者。从竹,从弄,言常弄乃不误也。” 算者计数之事,筭者计数之器,音同义近,古书通用。此言为国之有治法,犹算之有数术。为算者不循数术,不可以得数;为国者不循治法,不可以致治。不循治法而冀治效,犹不循数术而冀得数之效也。“譬诸算乎” 云者,谓譬诸算不迪其法而望其效,蒙上而省耳。 注 “迪,蹈”。按:广雅释言文。 注“效,功”。按:淮南子脩务:“效亦大矣。”高注云:“效,功也。”  注“夫算”至“其治”。按:筹策即筭。老子云:“善计不用筹策。”俞云;“正文并无不运筹策之说,以意增益,非杨子意也。‘算’疑‘篡’字之误。方言曰:‘凡取物而逆谓之篡。’为国者,必先迪其法,而后望其效。今不迪其法,而即望其效,犹之乎逆而取之矣。故曰:‘譬诸篡乎?’论语阳货篇:‘譬诸小人,其犹穿窬之盗也与?’亦以人事为喻,正与此同。”荣按:运筹策者,算之法。不运筹策,即不迪算法之谓,非以意增益。俞说殊谬。“不能致其治”,世德堂本作“不能致康哉”。

不详   文章录入:旨卿    责任编辑:旨卿 更新时间:2008/2/3 23:19:58   发表评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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